摘要: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布《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布《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具体是哪些内容呢?
快来一起看看!
一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二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那 福建省按多少减征呢?
往下看!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11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除此之外
当前文化事业建设费
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02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您还知道哪些?
01 缴费主体有哪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 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 单位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娱乐服务的 单位和 个人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02 应缴费额是多少?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03 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地点与期限
● 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号)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