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岳塘区司法局来到双马街道担任司法所所长的第二天,我正埋头学习各项业务资料,接到了我的第一通“群众热线”。原来,这位大哥傍晚在村口散步时与一辆电摩发生了碰撞,造成胳膊和腿部受伤,交警认定电动车驾驶人全责,但是对于事故导致的误工费、伙食费等双方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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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日记
岳塘区司法局
双马司法所
魏勇林
1
“群众有所呼,我必有所应”
“请问是司法所吗?我想请求你们帮忙调解一起纠纷!”电话对面的声音大声又急切。
从岳塘区司法局来到双马街道担任司法所所长的第二天,我正埋头学习各项业务资料,接到了我的第一通“群众热线”。原来,这位大哥傍晚在村口散步时与一辆电摩发生了碰撞,造成胳膊和腿部受伤,交警认定电动车驾驶人全责,但是对于事故导致的误工费、伙食费等双方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我寻思,我还没有调解的“实战经验”,能为群众办好这件事吗?
“所长!交警同志也告诉我了,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你也知道,我这才受伤,伤筋动骨一百天的,那太远太麻烦啦!所长,你就告诉我,你们能不能帮忙调解!”电话那头的声音再次传来。
这一瞬,我想起前任所长与我交接时的嘱咐:“小魏,司法所作为基层法治机构,是我们司法行政的第一线,社矫、安帮、调解、普法、法治审核...哪一项工作都马虎不得,我们的人不多,但任务很多很杂,也很重。你刚来,一些内容还不熟悉是很正常的,但要记住,司法所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群众有所呼,我必有所应’。这是我担任所长时,老所长送给我的一句话,现在我把它同样送给你。”
这段话如同承载着千钧重担,压得我当下一激灵,当即挺直腰背大声回答道:“能!怎么不能!只要你们双方都有这个调解的意愿,当然能!”
接下任务时心潮澎湃,挂断电话后我却又顿时觉得有些坐蜡。法律法规我虽然清楚,可能成功调和双方的不同意见,使各方当事人信服吗?我想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金牌调解能手”——陈姐,当即决定去拜师学艺,请她来为我上一堂“调解辅导课”。
2
调解是一门“倾听的艺术”
时间来到调解会当天,我坐在调解室里,既有些紧张也有些兴奋。九点整,双方当事人都准时到场。我望向旁边的陈姐,似吃下一颗“定心丸”,清了清嗓子道:“两位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还没等我的话说完,电摩一方就大声说:“我知道!我是撞了人,交警同志也认定了是我的全责,我虽然不服,但我认了!可是他的伤情明明不严重,凭什么……”
我刚想开口阻止这位当事人不尊重调解纪律的发言,却被陈姐按住,她悄声和我说:“调解是一门倾听的艺术,得先让对方觉得被听见,再谈道理。”
我沉下性子,认真听他把自己的心里话说完。再次开口,我不再先论法条,而转以事实和法理说服:“我知道你内心还是不服交警同志的判定,也非常理解你认为对方也有疏忽,却判定你全责,而感到委屈。”“但你知不知道为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行人没有过错的话,机动车需要承担全责?”
——“这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并非绝对的安全,这增加了驾驶人的便利,却也给社会增加了一定程度的危险。试想一下,行人与车辆发生事故,是‘钢筋铁骨’的机动车受损严重?还是‘血肉之躯’的行人受伤严重?驾驶机动车,其实是法律赋予驾驶人的一项‘特别许可’,正是为了保护社会整体安全和行人的权利,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规定了高于行人或非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义务,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这次的事情,你们虽都只是疏忽,但正因你是机动车驾驶人,要更承担与权利相对应的更多的义务。交警同志给你看了那天的监控录像,判定并没有失于偏颇,对吗?”
陈姐随即在一旁递了话:“是啊,小陆(机动车驾驶人化名),你知道小徐(行人化名)治伤这些天有多不方便,医疗费、伙食费,还有人家小徐自己的误工收入,一笔笔都记得清清楚楚,这些是没办法做假的。”
随着我们的解释,这位陆大哥的态度渐渐平和了下来。
3
开出双方都能下咽的“药方”
调解继续进行,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我感到有些束手无策。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受损方的要求有正当依据,并不过分。我宣布调解会暂时停止,大家休息一会。陈姐笑着和我说:“小魏,放松一点,你就先记住一点,我们不是来当裁判的,而是要帮他们双方都找到能下咽的‘药方’。”
我恍然大悟,依法办事固然是我的本分,但是“法律容情”,因案施策更是我的职责。面对事故损伤一方徐某时,我按照陈姐之前教给我的“背靠背调解法”,将其带到了办公室进行单独调解。“徐大哥,你知道的,陆哥虽然依照法律要承担责任,但实际这个事情也是大家都不想发生的意外。陆大哥也不很容易,家里负担不小,父母年龄都大了,没有什么收入来源,家里还有个小孩,都需要他养。你的医药费他都及时缴纳,现在误工费和伙食费也决心积极承担,只是金额上确实有难处。考虑到实际情况,你是否能适当降低赔偿要求?”
回到调解室,僵局开始松动。陈姐起身给双方的茶杯添了些热水道:“你们看这杯子里热水,加多了容易烫伤人,加少了这茶味又太浓了,只有不多不少才是一杯好茶,不如你们双方也还是都各退一步,对你们来说这卡在心上的石头也算是去掉了。”
“那就再减少一些!再不能少了!”
“好!我同意!”
僵局彻底打破。
签订好人民调解协议,我静静地看着今天所作的各种记录,对自己一开始生搬法律条文的调解感到有些好笑。想起陈姐告诉我的调解秘诀——“多听少说,多问为什么,多想想对方难处。”
是啊,我现在更加理解了老所长们代代相传的司法行政精神——“忠诚、为民、崇法、担当”。
为民服务就要真正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崇法担当就要在法理情的统一中体现司法行政的作为。
调解从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文,司法所的工作也不是法律规则的生搬硬套,做到“法律”与“情理”的平衡,既是调解的“第一课”,也是司法所工作的“第一课”。
【小编有话说】
驾驶机动车是法律赋予驾驶人的一项‘特别许可’,为了保护社会整体安全和行人权利,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规定了高于行人、非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义务,以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剧韵星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