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2期> 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解读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4-07 19:29 1

摘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冒名顶替行为入刑、完善金融犯罪规定等社会迫切

摘要: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冒名顶替行为入刑、完善金融犯罪规定等社会迫切关注的内容,都成为了本次修正案的亮点,以下笔者将对其进行逐条解读,望同行各界相待而成,共同进步。

刑责年龄调整

解读:针对近几年发生多起的恶性未成年暴力杀人事件,在公众的情绪被不断地激化下,最终推动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相比较修改前,十四至十六周岁只有涉嫌严重的“八类犯罪”应当负刑责外,再划分出一个区间,即十二至十四周岁当涉嫌严重的“暴力犯罪”时,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调整

解读: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内,新增了两种行为入罪:

1、对于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通过本次修正案正式归入交通肇事罪项下作为附随条款。其实在此之前,同类型事件都最终被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以上,本次的修改把法定刑期降至一年以下,情节轻微的可判处缓刑亦可单处罚金。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本次处罚的对象即包括乘客,同样也包括司机。

2、在安全生产方面,重点强调了“事故隐患”,入罪条件明确了事故责任人在主观故意上,除了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直接故意,也包括了放任、隐瞒等“不作为”的间接故意。

典型事件:

3.7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故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调整

解读:随着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随之进一步得到完善。新《药品管理法》已正式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增四种行为入刑,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

典型事件: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调整

解读: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曝光以后,持续发酵,社会关注度不断聚焦,此事件虽然最终以1.8亿美元达成和解。但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本次刑法修正案第160、161、163条新增“……数额特别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条款,对单位犯罪法定刑幅度也相应提高,由此可见一斑。本条修正案聚焦实时热点,体现对于企业实际经营中刑事合规部分的严格监管,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调整

解读:“三降”监管政策实施以来,我国P2P平台数量已经创历史新低,从5000多家锐减至3家,但是平台全面清退不代表投资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可以全部兑付,在此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本节对于金融管理秩序有关罪名进行相应调整。第176条取消罚金范围,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以及“从轻、减轻”情形依据,第182条新增证券期货交易处罚情形,第191条划“明知”为“为掩饰、隐瞒”,取消罚金范围。关于次节调整均体现,立法结合实际,并促进实践发展的意义。

五、金融诈骗罪调整

解读:集资诈骗罪的修改比较值得关注,量刑起点从原来的五年以下,改成了三年以上,不仅法定刑大幅上升,更是把金融诈骗统一的“单位犯罪”条款,单独独立出来给到集资诈骗罪。这将导致以后涉集资诈骗的单位责任人出现了极端情况:如果公司一旦被公诉机关认定为单位犯罪,其责任人无论是否参与具体犯罪或是否有证据证实,都将被处三年以上刑罚;如果未被认定单位犯罪,且责任人涉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亦有可能逃脱罪责,这也给刑事辩护业务提供了新的思路。

六、侵犯知识产权

解读:本次修正案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修改更多体现在量刑幅度的精细化。

1、把“销售金额”的表述更改为“违法所得”,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人,存在“低价高量、薄利多销”的销售特征,销售金额与实际违法所得往往差距巨大,如果一味按照销售金额认定基准刑,将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也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同时把原来刑期上限从七年上调至十年,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销假行为也有了相当的处罚力度。

2、在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增设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文字表述,以应对诸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新类型侵权行为;增设了“美术、视听作品”两项作品范围。

七、扰乱市场秩序罪调整

解读: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本次修正案采取列举了三项具体行为,来框定在提供特定范围内的中介、辅助服务,待进一步的细则有望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明确。

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调整

解读:本次修正案对“强奸罪”新增了两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1、把原来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的年龄段再细拆分为两个区间,即十周岁至十四周岁;和十周岁以下。此举的目的,是填补了强奸罪若判处十年以上需额外具备多人、公开或严重伤害后果等条件,唯独对幼女年龄不设限的空白。但笔者也发现,关于“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此条款,在逻辑表述上是否有必要再另行区分“奸淫”与“造成伤害”,期待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2、针对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新增“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将作为入罪依据。

至此,针对性侵犯未成年女性的行为,刑法层面从【十周岁以下~十至十四周岁~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三段年龄进一步加以完善,根据不同的行为特征和身份特征,对应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彰显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性侵未成年女性入罪年龄及对应基准刑

而针对猥亵儿童的行为,本次修正案以强奸罪的升格标准为参考,使得性侵害妇女儿童的行为,能够保持在统一的裁判思路下,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九、侵犯财产罪调整

解读:本次修正案针对涉单位侵财类犯罪有两点:

1、基准刑调整

职务侵占罪从原定五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法定基准刑,调整为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至无期;挪用资金罪从原定三年以下,三至十年的法定基准刑,调整为三年以下,三至七年,七年以上;

2、增设特殊从轻减轻条件

挪用公款罪新增在公诉前退还资金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法定减刑条件,但是和非吸犯罪面临同样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公诉前,一般较难以把握最终的涉案金额,所以是未明确金额直接退赃退赔,还是放弃该法定减刑条件于公诉后进一步核实,将会是考验诉辩双方的难题。

十、扰乱公共秩序罪调整

解读:为了适应当下社会的飞速发展,解决日益产生的“新矛盾”,就近几年社会高度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本次修正案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给出了如下答案:

1、由于司法实践中多年缺乏关于“暴力抗拒执法”的精细化规定,导致同类情节下的妨害公务罪也存在判罚不一致的情况,本次修正案明确了具体的“妨害行为”的参考标准。同时在就“使用刀具和驾驶机动车撞击”两类暴力行为里,从原来统一在五年以下,明确了从三年以上起的量刑起点。

2、“冒名顶替上学”行为作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附随条款,也正式入罪了。

3、“非法讨债”作为寻衅滋事的附随条款,正式入罪。但笔者认为,立法本意是规范整顿容易滋生暴力催收的金融乱象,减轻司法实务的处理难度。但催收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且是基于合法、明确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后行为,这与寻衅滋事罪要求滋扰不特定对象的入罪条件有所违背。

同时对于何为“非法债务”,解释较为模糊。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就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该新规定是否可以被视为本次修正案的“非法债务”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4、“侮辱、诽谤英烈”行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附随条款,正式入罪。

十一、危害公共卫生罪调整

解读: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由于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CCR5)经过修改,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该事件由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遭到了来自于世界范围内逾百名科学家的强烈谴责,最终贺建奎在2019年底以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该事件也正式推动基因编辑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十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调整

解读:近年来,我国加快完善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2018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污染环境罪,基于此,本次修正案在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的基础上,增设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种情形。

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调整

解读:继2004年国务院公布《反兴奋剂条例》,2019年最高院公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次修正案的公布,填补了兴奋剂经营活动中除“生产—运输—销售”之后“使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再配合司法解释中对于负有监护、看护义务或依法行使兴奋剂管理权利的特殊职责的群体,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兴奋剂问题,相应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发展趋势。

十四、渎职罪调整

解读: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除了直接打击犯罪行为实施主体之外,本次修正案也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同样进一步明确了处罚依据。

来源: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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