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到其他平台直播,百万粉丝女主播韦某被经纪公司索赔千万!法院判赔223万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07 21:52 1

摘要:韦某是一名网红女主播,曾在某甲平台粉丝超过150万。然而,自2023年6月起,韦某未经过经纪公司的同意,擅自到某乙平台进行直播。因此,经纪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韦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1万余元。

韦某是一名网红女主播,曾在某甲平台粉丝超过150万。然而,自2023年6月起,韦某未经过经纪公司的同意,擅自到某乙平台进行直播。因此,经纪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韦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1万余元。

4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在合同期限内,韦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违反了《某经纪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告违约程度、合作期间被告的收益情况等因素,一审判决韦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23万余元。

▲资料图 据IC photo女主播擅自到其他平台直播被经纪公司起诉索赔1021万

2015年11月,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韦某(乙方)签订《某经纪协议》,约定:甲方在全球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公司,有权全面处理乙方的全部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合约期间,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将甲方的某甲娱乐平台作为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为此甲方授予乙方“金牌艺人”资格,并同意给与乙方相应的某甲娱乐平台资源,以帮助乙方在某甲娱乐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

2018年3月,双方重新签署《某经纪协议》,将合作期限调整为2018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止。2021年11月,双方又签订新的《某经纪协议》,合作期限变更为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9年11月16日,其中第4.4条约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除某甲平台之外的其他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

公司诉称,自2015年双方开展独家合作以来,公司依约授予了韦某“金牌艺人”资格,向其提供了金牌艺人的专属资源和服务,持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韦某进行包装、打造与推广,使韦某获得了极佳的人气与流量,在与公司合作期间,韦某获得了超过299万元的直播收益。然而,韦某在成长为某甲平台流量主播“名利双收”后,却不顾公司的培养扶持及双方多年的友好合作关系,擅自前往某乙平台进行直播。

截至2024年10月22日,韦某在某甲平台停播超过1年的情况下,粉丝仍有152万。该公司称,2023年6月,公司发现韦某未经公司同意在某乙平台直播,公司通过某甲聊天消息、短信向韦某发出违约警告,并向韦某邮寄《法律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在某甲平台以外的其他任何平台的直播活动,尽快回归某甲平台直播,但韦某无视公司的多次警告,继续在某乙平台直播,持续给公司造成损失。

▲资料图 据IC photo

该公司称,自2015年公司与韦某开始合作以来,韦某已获得了高达299万元的收益,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韦某应当向公司支付1496万余元的违约金。但考虑到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且基于尽快定纷止争,妥善解决本次纠纷的诚意,公司仅按2021年经纪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韦某获得的所有收益之和204万余元的5倍主张违约金。因此,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韦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1万余元。

一审判女主播构成违约应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223万

被告韦某辩称,因为直播收入的减少,原告的直播环境有所改变,其不适应在原告平台直播。她在某乙平台进行直播,系参与进入案外人的直播间,在其中仅是配角身份,并不是以自己为主的直播,该直播间的粉丝并不必然冲着她来观看,其并未带走原告的流量,未造成原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7日签订的《某经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上述合同期限内,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违反了《某经纪协议》第4.4条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告违约程度、合作期间被告的收益情况等因素,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等,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利益平衡,法院酌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23万余元。2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韦某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3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红星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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