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购物飞速发展的当下,“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无疑成为了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然而,当涉及到已拆封并试用过的商品时,退货的界定就变得模糊不清,由此引发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网购商品拆封试用后,能否适用无理由退货?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
鲍罗亭 张晨田 赵丽平
在互联网购物飞速发展的当下,“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无疑成为了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然而,当涉及到已拆封并试用过的商品时,退货的界定就变得模糊不清,由此引发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网购商品拆封试用后,能否适用无理由退货?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购耳塞试用后退货遭拒
2023年1月6日,小亮(化名)在某电商公司自营的网站购买了一副某品牌睡眠耳塞二代,支付价款1377.7元。小亮收货后拆除了包装,手机下载了耳塞专用APP,进行蓝牙连接并佩戴试听后觉得不满意,随后将耳塞按照原包装方式恢复原样(包装所含腰封必须损坏后才能打开包装,故无法复原),于1月8日向网站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
然而,某电商公司于1月30日拒绝了小亮的退货申请,理由是在商品详情页已告知消费者拆封后不得退换,且商品包装已拆封无法还原,导致商品价值明显贬损,入耳式耳塞试用影响二次销售。
小亮认为,某电商公司网站未明确标注该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佩戴、调试耳塞不会影响其原有价值,试用耳塞不会极大贬损其价值。小亮遂将某电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某电商公司免费收回耳塞并退还货款。
法院判决:支持退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商品交易快照显示,商品主页价格下方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商品详情页中有“不支持试用提示”,载明: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本店所售数码产品本身价值较高,拆封(一次性包装被破坏)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故不支持拆封后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故本店不支持试用,如需试用建议寻找您附近的实体店体验后再购买等内容。另详情页中也注明案涉耳塞的佩戴方式为入耳式,类别系降噪耳塞,连接方式为蓝牙。在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耳塞只能听其专用APP里面的音效,并不能播放其他有声文件。
法院认为,根据小亮当庭展示的耳塞现状,对比某电商公司提供的同类商品图片,可见案涉商品包装盒腰封黏合处已被打开,开口较平整,包装盒上的SN码、材料码等信息标签处未见污染或毁损。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耳塞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可见,案涉耳塞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的关键是判断原告的拆封及试用行为是否导致耳塞价值贬损较大,是否影响了商品的完好。
其一,因案涉耳塞属降噪耳塞,连接方式为蓝牙,且只能听专用APP里面的音效,故小亮通过拆封包装、连接蓝牙试听的行为未超过查验和确认耳塞品质、功能的需要,属合理试用。
其二,根据小亮当庭展示的商品现状来看,仅有包装盒腰封黏合处已被打开,开口较整齐,且腰封上载明的SN码、材料码等信息均未被污染或毁损,商品本身、配件及商标标识齐全。
其三,结合市面上其他品牌耳塞拆封试用后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可见入耳试听不会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不属于不宜退货的特殊商品。
综上,法院认为,小亮的拆封及试听行为未导致案涉耳塞商品价值贬损较大,未影响商品完好,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据此,法院判决某电商公司向小亮返还货款,小亮将耳塞退回某电商公司,运费由小亮负担。
法官细说判决理由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网购无理由退货的审查逻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还存在另外两种观点。
一是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理由是商品详情页已提醒该耳塞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告申请退货的理由非必须通过拆封试听才能知晓,且案涉耳塞为入耳式,试用行为涉及个人卫生问题和数据使用痕迹,造成耳塞的价值贬损较大。
二是支持无理由退货但扣减价款,理由是消费者因检查商品必要拆封查验且未影响商品完好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佩戴试用涉及个人卫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品价值,对返还价款予以扣减。
法院判决观点认为,对于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可从“明确提醒排除无理由退货”“商品适宜退货”“商品完好程度”“商品价值贬损程度”四个层次的审理思路,并对相关概念、内涵进行详细阐释,只有全部符合条件,该商品才可无理由退货。
一是明确提醒排除无理由退货方面,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特有权利,经营者在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时,应当以“一对一”明示的方式获得消费者的“单独”确认。本案中,某电商公司虽已尽到提示义务,但还需进一步审查商品性质。
二是关于商品适宜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不宜退货商品有其特性,案涉耳塞作为普通消费品,不属于定制物,使用寿命长,普通人难以仿造,不符合不宜退货的商品特性。某电商公司仅以“二手”为由主张不宜退货,缺乏正当理由和证据,故该耳塞可以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三是在商品完好程度上,“商品完好”并非“包装完好”,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拆封,只要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即为商品完好。本案耳塞符合这一要求。
四是商品价值贬损程度判断,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连接蓝牙进行试听,未进行高强度长时间使用和激活,未对商品造成损坏,且结合其他品牌耳塞情况,耳塞入耳试听不会导致商品价值明显贬损。
【观察思考】
完善无理由退货机制,让网购无后顾之忧
本案的审理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思考。
一是完善商品完好的标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虽对商品完好作了规定,但未针对不同类型商品设置具体完好标准,可参考电商平台退货协议进一步具体化,区分不同类别商品拆封、安装、激活等举动后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二是明确规定折价退货的情形,在商品本身完好但配件损坏遗失等情况下,创设折价退货制度,视商品属性以及经营者对此所需进行的维修补救成本,给予消费者折价退货的可能,而不是“一刀切”地断然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此举既可以给予消费者折价退货的权利,也不会给商家造成负担。从另一层面来看,支持折价退货的商家相对来说会更受欢迎。
三是扩张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情形下加重经营者举证责任,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因举证问题而遭受损害。比如本案消费者在诉讼时,案涉耳塞已经下架销售,原购买页面无法使用,这时由消费者在诉讼中证明其购买时所购商品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就容易陷于举证困难的窘境。又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由经营者承担商品无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使得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仍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有利于退货纠纷的解决,但要注意适用情形,避免给经营者带来过重负担。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