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馆能否免责?法院:不能以未成年人“同意”而免责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0 10:31 1

摘要: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对刺青馆是否能以未成年人自愿行为免除责任给出了答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对刺青馆是否能以未成年人自愿行为免除责任给出了答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即使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年6月3日,15岁的少女小刘在手机上刷到某刺青馆的视频,出于好奇,小刘与刺青馆经营者向某互加好友,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定金。第二天,小刘便去刺青馆挑选图案,向某在未认真审查小刘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便在小刘左手臂上纹满南瓜花型文身,并收取了700元。当天晚上,远在上海工作的小刘母亲得知此事后,当即从上海赶回南充,并通过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找到向某协商清洗费用,未果。小刘及其母亲一纸诉状将刺青馆诉至法院,要求某刺青馆对小刘手臂上的文身进行清洗治疗,并返还文身费用、支付精神抚慰金4万余元。

顺庆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向某坚持自己无过错,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向某表示,馆内已有明确标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成年人自愿前来文身,其没有义务索要和查看顾客身份证,其不同意承担清洗文身的费用。而小刘的母亲则认为,向某的行为已违法,且清洗文身的费用已超过她的承受范围,恳请法院判决向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为解决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的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指出小刘属于未成年人,其认识能力不足以对文身的性质和后果作出正确判断,向某在提供刺青服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文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指出,小刘母亲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责任履行存在部分缺失,对小刘成长中的问题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多轮“背靠背”调解,向某认识到自己给未成年人小刘文身造成的伤害,同意进行赔偿;家长也意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由向某向小刘及小刘母亲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文身实质是在人身皮肤上刻字或图案,属于对身体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及就业受限等特质,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本案中,小刘进行文身时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亦不属于与小刘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某刺青馆未对未成年人小刘的年龄身份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小刘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未成年人小刘文身这一行为本就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小刘清洗文身的费用。

未成年人文身,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绝不是私事,也不是小事。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来源:天津二中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