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典型案例。该举措既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文物犯罪、筑牢文化遗产保护屏障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机关回应“让文物活起来”时代命题的生动实践。
4月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典型案例。该举措既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文物犯罪、筑牢文化遗产保护屏障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机关回应“让文物活起来”时代命题的生动实践。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将“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写入总则,明确要求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利用与保护。这一修订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全面法治”新阶段。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张某伟通过网络考古群结识乔某伟、任某斌等人,先后两次携带洛阳铲、考古探针等工具,前往昔阳县赵壁乡南横山村乔氏家族墓地实施盗掘,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系晋中法院首次审理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盗墓的新型犯罪。主审法官指出,该案的判决明确传递出“线上组织犯罪同样难逃法网”的司法信号,为打击新型文物犯罪提供了裁判样本。
2016年至2017年,刘某民、张某马等人在芮城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多次盗掘两周时期墓葬,非法获利70余万元。经鉴定,被盗墓葬出土的青铜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晋中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主犯刘某民、张某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追缴的违法所得将专项用于文物保护修复,实现了“犯罪收益反哺文化遗产”的司法创新。
2017年,任某山纠集张某奋等4人在介休市龙头村盗掘明清时期墓葬,因村民及时发现并要求赔偿而未遂。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对研究明清时期丧葬习俗具有重要价值。介休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张某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此案凸显基层群众在文物保护中的关键作用。法官特别指出,即便未盗得文物,只要实施盗掘行为并造成墓葬结构破坏,即构成犯罪既遂,进一步明确了“文物本体不可侵犯”的司法导向。
下一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重点推进与公安、文物部门建立“文物保护案件绿色通道”,实现快侦快诉快审,探索“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综合责任体系,对破坏文物行为实施全链条追责,通过庭审直播、巡回审判等形式,将文物保护法治宣传融入基层治理。
来源: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