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某创意公司享有“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卡通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发现中山某服饰店、中山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多个账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美
近日,2024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结果正式公布,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直播带货侵害美术作品形象著作权案”入选。
直播带货侵害美术作品形象著作权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282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李莉莎、陈越、彭振义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5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章瑾、崔宇航、吴园妹
案 例 简 介
北京某创意公司享有“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卡通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发现中山某服饰店、中山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多个账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及箱包,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生产、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手提包,侵害了原告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明确知晓涉案美术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明知使用涉案美术作品需获相关主体许可,但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乃至被行政处罚后,仍持续实施涉案行为。此外,二被告成立后不久即开始实施涉案行为,且持续至本案诉讼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基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宜参照权利使用费予以计算,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北京某科技公司已尽注意义务,且涉案内容均已删除,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审理中,法院参照权利使用费作为赔偿基数依据,针对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各自在知名度、授权许可事项与本案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对不同作品的赔偿基数进行了差异化计算,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倍数,最终作出502万元的高额赔偿。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 评
本案基于保护客体和侵权行为的区别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为科学、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进一步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判决了高额的赔偿金额,依法准确、合理惩处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探索。
来源:娱乐女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