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德文博政策各具特点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21 08:00 2

摘要:在当今时代,博物馆作为文化传承与国际交流的重要场所,其发展备受关注。欧洲国家的博物馆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其中英国、法国、德国的博物馆发展尤为突出,文博政策各具特点。

刘波

在当今时代,博物馆作为文化传承与国际交流的重要场所,其发展备受关注。欧洲国家的博物馆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其中英国、法国、德国的博物馆发展尤为突出,文博政策各具特点。

英国:在健全的法律基础上给予博物馆更多自主权

英国博物馆建设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下,依托英国特色“一臂之距”的管理模式,得到良好发展。在疫情后财政紧缩的背景下,英国政府持续推出以创意产业为核心的文化政策,在刺激经济的同时也促进了博物馆行业的再发展。

一是在法治保障层面:英国构建了多层级法律框架保障博物馆建设。首先,英国针对博物馆进行了专门性立法,如1983年《国家遗产法案》与1992年《博物馆和美术馆法》,为公立博物馆建设打下法律根基;其次,作为补充还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性法律法规,如2011年的《慈善法》,支持部分博物馆能以慈善机构的形式注册和运营,这种立体化法律架构使英国博物馆建设得以稳步发展。

二是在治理模式创新层面:英国实施“分权共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其一,建构“文化部—艺术委员会—博物馆”三级管理体系,文化媒体体育部负责战略规划,英格兰艺术委员会承担专业督导,博物馆享有运营自主权;其二,推行“一臂之距”原则,通过理事会制度、认证制度等创新机制,既保持政府政策引导又激发机构活力。

三是在创意经济方面:英国积极培育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生态、注重文化遗产保护、艺术教育推广。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增长极,英国创意产业与博物馆的结合,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就业机会。据2024年《创意产业就业统计》显示,2023年英国博物馆及相关文化机构从业人员规模创历史新高,30岁以下从业者占比从2019年的22%升至2023年的31%,行业年轻化趋势明显。

四是在推行标准化监管机制方面:英国创新性地实施了《博物馆认证计划》,通过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体系,系统规范博物馆在运营管理、藏品维护、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的业务标准。该认证机制不仅明确了博物馆作为公共信托责任主体的专业要求,更构建了全行业共同遵循的运营准则。

法国:立足本土、发挥本国特色,加强国际合作

法国与英国在博物馆管理模式上具有相似性,两国均采用以国家为主导的治理体系。但相较于英国,法国的文化政策更注重保护本国文化遗产,展现出更为鲜明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国独创性地提出了“文化例外”原则。该原则将文化产品定位为具有独特社会价值和民族特质的特殊商品,主张其不应完全受市场机制支配,而需政府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基于此理念,法国实施了包括图书定价管制、本土电影放映配额制度、法语歌曲播放比例规定等具有代表性的保护性政策。同时,为了缓解全球化带来的文化同质化压力,法国将博物馆作为弘扬本国文化的教育基地。

其次,创新文化发展模式,深化国际文博协作。在数字化转型方面,法国通过开发数字博物馆、搭建线上艺术平台等项目,运用数字技术重塑传统文化产业形态,显著提升了公共文化服务的互动性与体验感。同时,法国着力拓展文化外交网络,积极参与国际文化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合作,主动构建双边文化交流机制,持续促进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与融合。

再次,强化文化领域资金投入,升级文博场馆硬件设施。法国采取多元化融资策略,包括扩大财政预算拨款、创设文化发展专项基金、实施税收减免政策等,全面保障文博场馆的转型升级。以2020年实施的“法国文化振兴”计划为例,当局不仅划拨20亿欧元专项资金,还成立了包括国家图书中心在内的专业机构,为各类文化项目提供资源对接服务。

德国:实行分级管理,优化各层级的法律法规

相比于英法两国,德国的博物馆体系采用分散化管理模式,而非由单一部门统一管辖。根据所有权和管理主体不同,德国的博物馆主要划分为三大类别:国立博物馆、市立博物馆以及私立博物馆。

一是灵活多样的管理主体。德国实行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共治模式。州级和市级政府承担主要管理职责,联邦政府仅对特定专业领域和重点项目予以辅助管理。各联邦州均设有文化专管部门,大城市则配备市级文化事务局,形成完善的分级管理体系。这种架构充分实现了文化自治,保护了文化多样性,赋予地方博物馆充分的自主发展权,使其能够根据地域特色制定个性化发展方案。

二是多元协同的博物馆发展机制。德国构建了多层次的博物馆协作体系:在行业层面,具有百年历史的德国博物馆协会发挥着核心作用,该非政府组织不仅提供专业培训与政策咨询,更致力于推动馆际合作与行业发展。在实践层面,德国特别强调博物馆的社区功能,通过设立社区博物馆、专题馆等小型机构,保存地方文化特色。在国际合作方面,德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跨国博物馆联盟建设,推动文化遗产领域的创新性合作。这种“地方-国家-国际”三级联动机制,有效促进了文化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三是完善的文化遗产法律保障体系。德国建立了国际公认的多层次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1955年颁布《防止德国文化财产流失法》奠定法律基础,2016年整合推出综合性《文化财产保护法》。根据联邦制特点,各州虽保留文化遗产立法权,但均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对文物本体、历史环境及街区景观实施系统性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政府仅对防止文物外流事项享有专属立法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