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川成都,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在当地某医院,一男一女在母婴室行不雅之事,引发群众的反感!涉事医院紧急回应:已组织消毒,警方正调查!
四川成都,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在当地某医院,一男一女在母婴室行不雅之事,引发群众的反感!涉事医院紧急回应:已组织消毒,警方正调查!
#医院回应1男1女在母婴室行不雅之事#
网传视频显示,一女子到妇幼保健院的母婴室时,突然发现屋子被一对情侣占着,两人旁若无人地在里面做着不雅之事,屋里还传出一些奇奇怪怪的声音。
最令人愤慨的是,这条视频中,当时母婴室外还有其他人等着使用,可这对情侣完全不顾及旁人感受。
4月21日,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表示,事情发生以后,已第一时间对母婴室消毒,此外也给辖区派出所进行了报备,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调侃:耳边又回响起赵忠祥那充满磁性的声音:春天到了…母婴室是提供喂奶和换尿布的房间,情侣激情之下暂借用几分钟时间,也无可厚非!
更多网友吐槽:现在道德基本形同虚设了。底线思维功不可没。动不动反问:这样做犯法吗?言下之意只要不犯法就可以做。这是长期法治脱离道德,不维护道德的后果!
不少网友强烈建议:怎么不曝光岀来人?能在母婴室干这种事的人绝对不是夫妻,曝光岀来让他们的配偶亲属早做打算。
也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派出所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大家说说?这个医院的院长应开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涉事情侣在母婴室内亲热,到底是个人自由还是涉嫌违法?可能面临哪些处罚?
首先,个人自由不是绝对的,都应该遵守最起码的公序良俗!这对情侣在母婴室的不雅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项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或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也就是说,母婴室作为医院特殊场所,其封闭性反而加重了行为的不当性。这对男女不顾他人的感受,在母婴室内公然亲热的,涉嫌公共场所猥亵他人:
同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医院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则处5-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本事件中,视频显示当时有其他人等待使用母婴室,热心群众翻番吐槽,已实际影响公共资源使用,也有可能涉嫌扰乱公众秩序。
所以,就像很多网友呼吁的,现在警方介入了,接下来看警方怎么处理了,该处罚的要处罚,该问责的要问责!不然都没有道德底线了。
操作提醒:若警方查实二人非夫妻关系,还可能涉及《民法典》第1042条关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追责,但需原配主动起诉。
二、医院需要承担管理责任吗?为什么不及时制止呢?
首先,按《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明确,公共场所监控使用需明示告知,视频外泄可能引发次生纠纷。
也就是说,就像很多网友质疑的,医院方面也应当承担责任!从监控视频和医院回应看,存在两处管理漏洞:
第一,未及时制止:母婴室作为特殊功能区,医院应有巡查机制,而非事后消毒了事。
第二,隐私保护缺陷:事件视频被公开传播,可能因医院监控管理疏漏导致。
告诉大家一个法律冷知识:母婴室在法律上属于“公共场所中的特殊私密空间”,具有双重属性——对外是公共场所,对内使用期间视为隐私空间。
这也解释了为何在母婴室门口排队等候的宝妈们,有权主张被侵犯了特殊场景下的安宁权。所以说,接下来该怎么办?
维权建议:受影响宝妈可要求医院提供母婴室使用记录,若因事件导致哺乳延误等实际损害,可主张相应赔偿。
三、网友曝光行为是否合法?现场视频传播存在三重法律风险!
侵犯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即便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亲密瞬间并传播仍属侵权。2023年北京类似案例中,拍摄者被判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涉嫌治安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最高可处10日拘留+500元罚款。
网络暴力风险:若曝光信息导致当事人被“人肉搜索”,可能触发《网络安全法》第12条关于禁止传播暴力信息的条款。
最后,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发现类似事件应立刻联系管理人员并报警,拍摄取证时注意避免暴露他人面部特征,否则可能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
对此,您怎么看?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感谢点赞、转发、关注@何律普法,我们一起交流,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来源:爱普法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