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监控摄像头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纠纷案”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监控摄像头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纠纷案”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安全的需求,可视门铃和监控摄像头走入更多居民家中,随之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纠纷增多。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旨在给摄像头安装“讲明规矩”,撑起个人隐私的“保护伞”。
案情回顾
陈女士为保障居家安全,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这个举动引发了邻居王女士的不满,王女士认为陈女士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在住所门口安装监控设备,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对方拆除监控摄像头。
王女士多次与陈女士协商无果后,诉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武湖人民法庭。法庭上,陈女士辩称,当初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且摄像头安在自家门上,一直对着走廊,并未对王女士造成影响。且安装前,她询问过相关部门及物业,取得了认可。
为了弄清真相,法庭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两家入户门呈直角相邻,陈女士家的门属外开型,其在入户门把手正上方安装的是“电子猫眼”型监控设备。当其大门关闭时,监控范围为入户处及双方门前区域,必然会拍摄到王女士家庭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上述信息与私人生活习惯及家庭、财产安全等具有关联性,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大门打开过程中,监控设备角度发生变化,如此时王女士家的门打开,不可避免会出现拍摄到王女士家中入户处的情况,此种情形也属隐私权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陈女士在其大门上安装监控设备,拍摄到了王女士门口人员进出情况及部分室内空间,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法院判决陈女士拆除其门外的监控设备,并销毁已记录的涉及王女士个人及家人隐私的视频资料。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心语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武湖人民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陈思倩
监控设备如同无形的眼睛,一旦“越界”,就会变成侵犯他人权益的工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居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居室安装监控设备,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当掌握必要的限度,以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陈女士安装监控设备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其安装的监控设备能够拍摄到王女士家中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访等隐私性信息,客观上对王女士的私人生活及个人信息保护造成现实妨碍,故陈女士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正确处理邻里监控问题,需要兼顾安全与隐私。首先,居民在安装监控设备前最好取得相邻关系人的同意,或对相邻关系人进行善意提醒,以免造成误解、引发纠纷。其次,请勿选择对着他人大门、住宅内部等可能暴露个人或者家庭隐私的位置安装摄像头,同时还应当调整摄像头角度及拍摄范围,避免拍摄私人行踪或私密空间。最后,对拍摄的涉他人隐私内容,安装者具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利用或未经他人同意私自进行传播。
专家点评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
谭冰霖
公共安全保障和隐私权保护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不可偏废。“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超出必要限度,若存在多种措施可选,应选择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案。”4月1日起,我国首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作为专门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其立法目的是规范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以及保护个人隐私。
《条例》对公共空间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使用和管理作出了系统性规范。同时通过对禁止安装区域负面列举、规范设备安装位置角度并要求设置提示标识、明确管理单位保护义务等。本案中争议的商品房入户门之间的走廊属于公共场所,依《条例》第9条,此类公共场所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其他人员不宜在住宅外公共区域安装。
当前许多智能门锁、可视门铃等设备自带摄像头功能也容易引发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争议,这类设备使用时应谨慎:若智能锁摄像头能直接拍摄到邻居人脸及门口人员来往情况,可能超出必要限度,存在侵权嫌疑,安装者或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面对人脸识别、AI分析等技术快速渗透监控领域,应构建多重防线防止隐私泄露,防止摄像头异化为“隐私威胁”。公众应清晰了解这些权利边界与义务,合法合规使用监控设备,维护自身及他人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漫画: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供稿,刘阳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