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法 苏涵 | 话说2025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22 11:51 2

摘要:202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以“知识产权与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为主题,借音乐这一最具共鸣的艺术形式,强调知识产权在激励创作、促进技术转移与跨界协同中的“桥梁”作用。回顾历届主题,从“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到“因乐而动”,可见核心始终围绕创新动能与社会福祉

目次

一、引言

二、音乐著作权:赋权逻辑与知识产权转移的实践场域

三、未来的挑战与应对

四、结语

摘要:202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以“知识产权与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为主题,借音乐这一最具共鸣的艺术形式,强调知识产权在激励创作、促进技术转移与跨界协同中的“桥梁”作用。回顾历届主题,从“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到“因乐而动”,可见核心始终围绕创新动能与社会福祉之间的平衡;而2025年以音乐为视角,不仅致敬创作者劳动价值,更凸显当今时代著作权制度应助力数字技术在影视、游戏、沉浸式娱乐等跨领域的广泛流动,彰显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跨行业创新与价值扩散中的战略地位,也深刻揭示了知识产权的目的不仅在于确权保护,更在于促进技术转移和运用价值的实现,即知识产权的节拍是“创造、保护、运用、管理与服务”,它们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进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关键词:世界知识产权日音乐著作权知识产权节拍创造创新

01引言

202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以“知识产权与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IP and music: Feel the beat of IP)”[1]为主题,将聚光灯投向音乐领域的著作权保护。这一选择绝非偶然,而是对音乐这一“人类共通情感语言”的深刻法学回应。音乐既是艺术灵感的结晶,亦是知识产权法理的核心实践场域。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范式转换——从权利保护转向文化生态的系统建构。音乐作为人类最古老的情感载体,其创作链条中凝结着从灵感迸发到商业转化的复杂权利谱系,而在数字化浪潮重塑音乐产业的今天,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也正面临新的挑战。知识产权法律的终极目标在于平衡个人创造与社会福祉。2025年的主题,正是试图通过著作权法这一制度工具,在音乐创作者的权利保障与公众文化共享之间奏响和谐乐章。

02音乐著作权:赋权逻辑与知识产权转移的实践场域

1.体现著作权法的制度功能

2025年主题的核心,是对音乐创作者劳动价值的法学致敬。音乐作为由节奏和声与旋律构成的抽象艺术,其无形性曾构成法律保护的天然屏障。在录音技术尚未诞生的18世纪,音乐转瞬即逝的特质使创作者权益面临系统性风险,这一困境在1773年英国“巴赫诉出版商案”中迎来转机。音乐家约翰·克里斯蒂安·巴赫与卡尔·阿贝尔遭遇乐谱盗印时,创造性援引1709年《安娜法令》主张权利。《安娜法令》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条款中并未涉及对音乐的保护,但英国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伯爵作出划时代判决:音乐虽以声波形式存在,但通过乐谱这一“可视符号系统”固定后,即符合《安娜法令》中文字作品的本质特征。音符作为特殊语言符号,具有可识别、可复制的财产属性,由此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拓展至无形创作领域。[2]

该案判决构建起音乐著作权保护的三大基石:首先,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获得法律承认,推动音乐从宫廷娱乐转向商业创作;其次,确立“符号载体决定权利边界”的标准,这一法理突破颠覆了传统财产权理论,确立了“创作有形化即获权”的核心原则,为后来录音制品、电子乐谱等新载体保护奠定法理基础;再者,通过司法能动性弥合法律的滞后性,展现了法律适应技术变革的弹性。

法律对音乐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演进,在19至20世纪的美国司法实践中得到系统性发展。1879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商标权案”[3]中明确,著作权保护的根基在于“源自头脑创造力的智力劳动”,这一论断为音乐作品保护提供了价值导向。1903年Bleistein案[4]进一步强调“法律不应成为美学价值的裁判者”,只要作品体现个性化选择与判断即应受保护。这一标准在1991年Feist案[5]中得到深化,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否定“额头流汗”原则,强调独创性要求须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该标准不仅适用于文字作品,更为音乐作品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判断框架:从交响乐的总谱编排到街头艺人的即兴旋律,只要通过符号系统固定并体现个性表达,均可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

而纵观当代,音乐著作权确权体系呈现出三重维度:首先,权利客体认定标准持续进化。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将保护范围从传统乐谱扩展至数字音频文件。其次,权利归属规则日趋精细化。针对合作创作、委托创作等复杂情形,法律通过“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当事人可约定权利归属,未约定时著作权归属于实际创作者,但委托方可在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作品。最后,确权程序实现技术赋能。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使音乐作品从创作完成瞬间即可通过时间戳、哈希值等技术手段固定权属证据,为数字化时代数字音乐版权更容易被侵犯的困境提供与时俱进的辅助手段。

2.运用转移中的实践场域

音乐,是人类最古老的情感载体,也是跨越文化藩篱的通用语言。202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以“知识产权与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为主题,不仅是对音乐创作者智慧的礼赞,更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深刻对话。若将知识产权法仅视为规则的制定者,便忽视了其更深层的使命——通过保护促进知识的流动,让创新的节拍在全球共鸣。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目的,绝非单纯筑起权利的围墙,而是搭建一座桥梁,让知识跨越边界,成为全人类共同进步的基石。音乐产业的演进史,恰是这一理念的最佳注脚。

马克思认为,人与其他动物最本质的区别是“人会劳动”,而不同劳动中所拥有的“知识含量”及其成果的智慧本质是有很大不同的:有些含有十分简单的知识(包括技术),有的劳动是需要极具创造性。我们从过去24年的主题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主题活动与“创新”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2001:“今天创造未来”。

2002:“鼓励创新”。

2003:“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2005:“思考、想象、创造”。

2006:“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鼓励创造”。

2008:“赞美创新,增进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2009:“绿色创新”。

2010:“创新——将世界联系在一起”。

2011:“设计未来”。

2012:“天才创新家”。

2013:“创造力:下一代”。

2014:“电影——全球挚爱”。

2015:“因乐而动,为乐维权”。

2016:“数字创意重塑文化”。

2017:“创新改变生活”。

2018 :“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

2019 :“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2020 :“为绿色未来而创新”

2021 :“ 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把创意推向市场”

2022 :“ 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 建设未来”

2023 :“女性与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和创造力”

2024 :“知识产权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以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创造力建设我们的共同未来”[6]

不难看出,其中“创新”“创造”提及15次,“创意”涉及2次,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核心在于激励创新、造福社会,而其中,技术创新是“造福社会”的根本依赖、前提条件和基础。音乐作为著作权的重要客体,在2015年(“因乐而动,为乐维权—突出数字经济中音乐家、创作者、表演者公平交易及利益平衡”)也出现过,时隔十年的再次响应,无疑证明了著作权在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转移应用当中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价值。事实上,这些主题的演变揭示了一条暗线:知识产权法逐渐从静态的“权利保护”转向动态的“创新生态系统构建”。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强调对创作者权益的保护。然而,如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所言,创新是创造性破坏的过程。若知识被锁入私权的高塔,技术转移的链条便可能断裂。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其流动性。以“保护”为显性目标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服务于更深层的动态功能——应用转移。以音乐产业为例,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在于通过著作权、邻接权等制度保障创作者对旋律、歌词的排他性控制,更在于借助许可、质押、交叉授权等市场化机制,将音乐创作中衍生的音频编码、流媒体算法、虚拟现实交互等技术从个体创作者或企业转移至更广泛的社会生产领域,从而实现技术扩散与产业联动的乘数效应。

音乐作为著作权体系的经典客体,其与技术创新的共生关系极具代表性。2015年主题“因乐而动,为乐维权”首次将音乐与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联,但彼时讨论焦点仍集中于侵权救济与权利确认,而2025年主题的突破性在于揭示音乐产业已成为知识产权转移的枢纽:数字音乐格式(如MP3)的专利许可推动音频压缩技术从实验室向消费电子领域渗透,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管理中的应用催生出智能合约自动分账系统,5G网络的高带宽特性使无损音质传输成为可能,这些技术突破均依托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从“权利固化”到“价值流动”的转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阐释2025年主题时特别指出,音乐通过知识产权“连接电影、游戏、时尚等领域,促进跨行业创意协同”,这一表述实质揭示了知识产权作为“技术转移管道”的功能本质——其通过权利客体与产业需求的动态匹配,将音乐创作中孵化的技术成果转移至影视特效、电子竞技、沉浸式娱乐等新兴领域,进而催生如杜比全景声在影院与家庭影音系统的普及、AI作曲算法在游戏动态配乐中的规模化应用等跨界创新。

这一运用价值转移导向的知识产权观,与商标权、地理标志等标记类权利形成鲜明对比。历次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从未单独聚焦商标,即便间接涉及的,商标亦被纳入“知识产权”的笼统表述,这折射出制度设计者对“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记”的功能分野:前者以转移运用为核心价值实现路径,后者则以识别功能维护市场秩序。商标的贡献更多体现于品牌溢价与消费者认知,这种差异并非偶然,而是源于标记类权利侧重静态保护以防止市场混淆,而创造性权利则通过动态流转释放商业价值红利。但商标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依然以人的智力成果为核心,忽略标记类客体,在知识产权愈发重要的未来里,也期待以商标为主题的强调和宣传。

03未来的挑战与应对

尽管世界知识产权主题日不断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现行音乐著作权制度仍面临结构性挑战:其一,人工智能生成音乐的权利归属存在法理空白。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提出“人类实质性投入”标准,日本则允许AI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需体现人类智力活动成果,但AI作曲系统通过算法生成的音乐是否具有独创性,学界存在“工具论”与“主体论”之争。其二,传统民间音乐的确权机制亟待完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登记作品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这对口传心授的民间音乐形成制度性排斥。其三,流媒体时代,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缺失议价权,平台与出版商规定流媒体收益分配,创作者仅获极小份额,同时许可费率的调整落后市场变化,创作者在技术迭代中陷入系统性弱势。这些问题,都亟待在一个又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里,通过个体和集体的努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真正实现创新创造,促进价值的最大化运用,从而增加人类福祉。其中显示出张力的背后仍是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管理和服务之间关系的处理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置的最终目的。

04结论

音乐产业的跨域创新为理解知识产权的运用转移本质提供了鲜活注脚。当我们将视角从“保护高墙”移至“转移管道”,便会发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生命力不在于筑墙,而在于架桥。202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以“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为喻,恰揭示了这一真谛——正如节奏赋予音乐以流动的能量,促进文化传播和技术转移才是知识产权制度跳动的脉搏。唯有重构以知识产权运用和其价值的实现(其中技术转移为最核心内容)为最终归宿的法律框架,促使知识产权事业遵循知识产权的节拍在“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方能真正实现“创新—转化—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福利的分享,如此方可显示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推动知识产权发展遵循其发展规律进而带动全球知识经济发展之节拍器的巨大作用。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Se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April 26, 2025--IP and music: Feel the beat of IP , https://www.wipo.int/en/web/ipday/2025/index

【2】Bach v. Longman 2 Cowper 623, 98 Eng. Rep. 1274 (K.B. 1777)

【3】The Trade-Mark Cases, 100 U.S. 82 (1879)

【4】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mpany, 188 U.S. 239 (1903)

【5】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 Serv. Co., 499 U.S. 340 (1991)

【6】Se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Archives,。

作者:马忠法 苏涵

编辑:Sharon


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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