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这场通报会说清了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23 05:13 3

摘要:为推动网络直播等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对建院以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特点、裁判规则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并针对性地提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的意见建议。市人

为推动网络直播等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对建院以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特点、裁判规则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并针对性地提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的意见建议。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版权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市出版版权协会相关同志参加了本次新闻通报会。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栾淼淼主持通报会

自2018年9月9日建院以来至2025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5件,收案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作品类型众多,音乐侵权突出,此类案件所涉作品涵盖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影视剧、体育赛事等)、文字作品等常见类型,涉及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占比较高,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是主要的侵权方式;所涉直播场景广泛,多为复合侵权,主要包括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知识付费直播(直播读书、直播授课)等场景,且多为直播+回放并存模式,权利人也往往针对直播及回放行为同时主张权利,多为复合型侵权案件;被诉主体集中,平台被诉居多,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网络主播个人或网络直播平台,或者同时起诉,以平台作为被诉主体的案件整体占比约91.72%。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

通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上述特点,与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情况、网络直播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直播平台运行模式等因素密切相关。”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指出,“直播+”模式与电商、教育等领域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场景的多样性;同时,网络直播呈现出明显的瞬时性与隐蔽性,及时发现直播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并取证的难度大,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网络直播平台运行模式复杂、网络主播欠缺版权保护意识,也是引发侵权诉讼的重要原因。

为应对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中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妥善把握作品认定标准,依法维护版权权益,认定以镜头选择,镜头切换、回放,捕捉精彩瞬间等方式呈现直播画面,能够体现出制作者对画面内容的选择与判断,构成独创性表达,应当以视听作品予以保护。规范不同直播场景,有效遏制直播侵权,认定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演唱、朗诵他人作品,在直播间中展示、介绍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构成侵权。不断适应传播变化,准确界定侵权权项,认定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演唱及朗诵他人作品的行为侵害广播权,免费搬运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或对直播视频进行回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确定平台责任,推动产业健康发展,认定对侵权账号进行及时有效管理是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根据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关系、对直播内容的控制和参与程度等,依法认定平台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责任。

为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应当积极探索健全党委领导、司法引领、行政监管、行业协同、平台参与、主播自律的新型社会协同治理模式。有关部门要突出统筹协调优势,优化相关工作机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齐抓共管,推动纠纷有效化解;行业协会健全行业组织功能,不断提升主播素质;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分级分类管理;主播提升版权意识,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阁

通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

本次通报会还通报了六起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了未经许可播放他人歌曲,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朗诵他人作品,展示、介绍他人商品,免费搬运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直播平台未经合法授权为主播提供录音制品构成侵权等裁判规则。

案例一

直播带货时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

作为背景音乐

构成侵权

案例二

直播平台以“陪你看”方式

提供影视作品及回放服务

构成侵权

案例三

主播未经授权

擅自“直播讲书”构成侵权

案例四

店铺未经授权

进行直播带货与短视频营销

侵犯著作权人多项权利

案例五

直播带货时

以赠送盗版课程的方式

吸引观众购买直播间商品的行为

构成侵权

案例六

直播平台未经合法授权

提供录音制品供主播使用

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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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典型案例

代表委员说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马慧娟

市人大代表,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站客运车间客运员 兰雪纯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山街道居民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主任 安丽娟

市人大代表,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第八车队班长 刘克友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工商联常委、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联副主席,东城区政协常委,中富国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富勇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藻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工商联常委、延庆区工商联主席,九一先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许泽玮

市人大代表,BOSS直聘高级副总裁 袁民

市政协委员,民进中央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沈腾

市人大代表马慧娟、兰雪纯、安丽娟、刘克友、刘富勇、刘藻、许泽玮、袁民,市政协委员沈腾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本次通报会针对性强、内容详实,从案件内容到审判形式都体现出互联网法院的鲜明特色,既能起到示范作用,促进同案同判,又有助于从业者提升版权意识、明确行为规范,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不断为推动网络新兴产业繁荣、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助力。

媒体问答

Q

在涉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如何发挥作用?

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张倩答记者问

A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北京市辖区内集中管辖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的功能型法院,一直努力探索在妥善化解纠纷、推动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司法理念,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明确直播行为边界,助推直播行业健康发展。二是重视纠纷高效化解,坚持个案实质化解,不断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效果。三是推动各方协同共治,积极探索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直播平台等多主体的协同治理模式,推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规范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Q

若主播在网络直播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抗辩称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且未实施直播带货等直接盈利活动,不构成侵权,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助理许诗琳答记者问

A

合理使用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个人使用需限定于非公开、非商业场景,而网络直播具有公开传播的属性,且司法实践中认定侵权时不仅考察直接获利,主播通过直播获取流量、粉丝打赏等间接收益亦可能被纳入商业性使用范畴。综上,对于主播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使用他人作品,并抗辩其使用目的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且未直接盈利,这种抗辩一般难以成立。

供稿:许诗琳

摄影:王子钦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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