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麻花“搬运”他人宣传引流短视频,商家被判侵权!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23 09:39 3

摘要:原告系本市一家麻花食品销售门市部,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直播账号及网店,运营3年多,积累了20多万粉丝。后,经店铺的媒体账号粉丝和网店消费者反映,在同一平台发现了其他店铺使用同样的广告视频。

为了引流而随意搬运

网络热门视频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原告系本市一家麻花食品销售门市部,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直播账号及网店,运营3年多,积累了20多万粉丝。后,经店铺的媒体账号粉丝和网店消费者反映,在同一平台发现了其他店铺使用同样的广告视频。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王某开设某电商平台店铺并发表了多条视频片段,其中被控侵权视频截取使用了权利视频中主播对麻花产品的介绍、讲解片段及权利视频中的麻花展示片段。

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构思巧妙,在表达形式、内容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被告对原告发布的视频进行了有选择性的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这些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就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原告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粉丝较多,权利作品点击量也很大,但视频内容主要为“天津麻花”,视频上标注标识也是“天津麻花”。天津麻花是一类食品的通用名称,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权利作品内容及其标注标识“天津麻花”与原告店铺或产品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联系,或者起到区分上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不至于产生引人误认或混淆后果,故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

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共计3.5万元

本案中,被告并非直接复制原告权利作品,而是对权利作品进行剪辑,截取使用了权利视频中的部分片段,但经整体对比,涉案侵权视频与原告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将侵权视频发布至网络平台上,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涉案视频,侵犯了原告就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原告权利作品的内容及其标注的标识尚未与原告形成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联系,或者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且原告的权利作品通过著作权已经获得充分保护,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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