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21年3月开始,被告人董某在拼多多网络商城先后开设13家网店,从市场购买来源不明的二手苹果手机、改装苹果手机和充电头、数据线等手机配件,随后通过前述网店进行销售,在网店销售页面均表明系苹果二手手机和改装手机,改装手机系将苹果手机低版本改成高版本。2023
4月22日,惠州中院召开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2024年度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自2021年3月开始,被告人董某在拼多多网络商城先后开设13家网店,从市场购买来源不明的二手苹果手机、改装苹果手机和充电头、数据线等手机配件,随后通过前述网店进行销售,在网店销售页面均表明系苹果二手手机和改装手机,改装手机系将苹果手机低版本改成高版本。2023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被告据点查获二手苹果手机、改装苹果手机共245部及包装盒、充电头等配件一批、进货单数张,并在现场抓获被告人董某、兰某、李某、张某。经权利人鉴别,被缴获的227部改装苹果手机、二手苹果手机及手机包装盒、充电头等配件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18部二手苹果手机使用了非由苹果公司授权生产的屏幕进行翻新。经审计,自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销售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改装手机的总金额共计17076641.86元,被告人董某销售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改装手机的违法所得共计703680元。经统计,现场缴获的二手手机和改装手机的实际销售总价值为2729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兰某、李某、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董某提出非法经营数额应扣除其支出的平台服务费、平台推广费、工人工资、刷单费等相关经营成本。法院认为,该案作为销售类的犯罪,系纯粹以售假为目的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且刷单等虚假交易产生的金额已进行剔除。董某主张的相关经营成本费用系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属于犯罪成本,董某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并对董某、兰某、李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
02朱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朱某两次从一微信昵称为“东”的男子处接运输订单,驾车去到汕头市潮阳区接货,接收包装好的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商标纸运输至广州市白云区仓库、广州市花都区仓库。在第二次运输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产品行驶到济广高速博罗县石坝镇路段时,被博罗县民警联合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抓获,现场共查获朱某运输的25.5万张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商标纸。经广东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核实,汕头市朝阳区相关处所无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双喜(硬金五叶神)香烟外盒(小包盒、条装盒)的企业,不存在分包、转包该地企业进行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等行为。朱某所运输的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商标纸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为他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提供运输,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存在侥幸心理,仍帮助他人运输,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博罗县公安局扣押的商标纸(双喜牌硬金五叶神条盒)1.5万张、商标纸(双喜牌硬金五叶神小包盒)24万张,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朱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03王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基本案情】
“笑傲江湖”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为成都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起,被告人王某在未经成都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同意情况下,对“笑傲江湖”游戏程序进行部分修改,并租用服务器,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运营名为“至尊笑傲”“争霸笑傲”的私服游戏,有偿提供给玩家下载和登录使用。经查,王某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收取“私服”玩家充值费用共592620.7元,提现共5748732.049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修改程序并发行私服游戏,涉案金额共592620.7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92620.7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雅某公司诉某家具公司、李某侵害商标权案【基本案情】
雅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室内装饰用品、床垫(不含许可证管理产品)等。雅某公司于2002年经核准受让第10985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床垫、枕头等;于2015年5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1422517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床垫、枕头等。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雅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第20类床垫商品上的相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某家具公司、李某在“淘宝”电商平台经营的“国际品牌家具生活馆”销售标注品牌为“雅X梦寐”的床垫产品,并在产品销售链接处标注“雅X”字样。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于2022年11月出具《公证书》,载明如下情况:雅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俊桥、周乐于2022年11月在“国际品牌家具生活馆”购得一张床垫(标注为“雅X丝蒂1.8米乳胶独立弹簧床垫1.5m椰棕席梦思软硬两用家用护脊”)。床垫产品上标注有“雅X梦寐”字样。某家具公司于2021年3月、2022年5月、2022年8月、2023年11月申请注册商标“雅X梦寐”均被驳回。经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国际品牌家具生活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明细,显示“国际品牌家具生活馆”销售标注有“雅X丝蒂”或“雅丝蒂X”字样的床垫产品的金额约1511989.97元(扣减取证产品价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雅X梦寐”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且某家具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四次申请注册“雅X梦寐”商标被驳回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应当认定为恶意侵害某实业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法院在知名同行业头部企业平均毛利润38.45%基础上酌减60%,认定某家具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合理营业利润率为15.38%,同时考虑到,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显著低于某实业公司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相对较小,酌情认定相关公众混淆度为60%。根据法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国际品牌家具生活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明细,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为1511989.97元。故据此认定对某家具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为139524元。在确定赔偿基数后,结合某家具公司案涉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及影响后果等,酌情认定某家具公司按照前述计赔基数的2倍向雅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9048元。
05美某公司诉某便利店、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美某公司是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0年12月,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20年5月9日,取证人员来到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零食一件,并对现场周边、外部等情况进行拍照。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记载上述情况。美某公司主张被告经营的门头招牌标识、广告灯箱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某便利店对其经营场所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无异议,但不认可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告经营的门头招牌、广告灯箱被控侵权标识与美某公司第8584867号、第1357301号、27699998号注册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中的文字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首字相同,第二个字字形不同但字音相似、仅有音调区别,第三个字字形不同但字音相同,属于近似。从整体比对来看,被控侵权标识一与第8584867号商标在文字图案构图、颜色组合上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美某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某便利店、李某在被控侵权标识中并未使用其全称,某便利店成立时间亦晚于案涉第8584867号、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注册时间,某便利店、李某以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为由提出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据此依法判令某便利店、李某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6某酒厂与某烟酒购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某酒厂于2004年4月14日经核准受让第1047165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某烟酒购销部销售假冒的“剑XX”白酒商品,于2022年4月2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并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某酒厂主张某烟酒购销部向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烟酒购销部抗辩称对店内销售假酒不知情,无主观侵权故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类产品属食品,关涉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案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某烟酒购销部为专营烟酒销售的市场主体,应当具有鉴别酒类产品真伪的能力,应对所销售的酒类产品是否为正品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某烟酒购销部主张对所销售白酒产品为假冒产品不知情,其不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不予认可。法院依法判令某烟酒购销部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7奥某公司诉某实业公司、某企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奥某公司系作品“灰XX”的著作权人。2022年7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22)浙杭东证字第6958号《公证书》载明,奥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4月来到某实业公司经营的便利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超市购买了案涉侵权商品,为此支付1元,现场取得购物小票一张。随后,奥某公司将所购商品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圆通快递单号:YT6529019304009)保管。经当庭拆封前述封存物,内有笔记本一本,笔记本封面印有案涉作品“灰XX”图案。该笔记本的封底印有“某企业公司”字样。奥某主张某实业公司、某企业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某实业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规模、案涉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侵权产品价值及影响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某实业公司应赔偿奥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至于某企业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某企业公司为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以及某企业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和奥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某企业公司应向奥某公司赔偿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08库某公司与陈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库某公司系《战双帕弥什游戏软件》及《战双帕弥什系列海报》的作者及著作权人。陈某在“哔哩哔哩”网站注册的名为“令X”的账户发布了【战双帕弥什】角色形象图片、动态图像合集,并制作形成阿里云盘资料,提供【战双帕弥什】角色形象图片的下载服务。库某公司主张陈某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通过其注册的账户在“哔哩哔哩”平台发布【战双帕弥什】角色形象图片,提供该等图片的下载服务,虽是其作为网游爱好者进行的兴趣性、娱乐性分享,非商业性运营,但其行为导致不特定第三人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库某公司相关美术作品,侵害了库某公司对该等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9资某公司诉郑某、周某、白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
资某公司授权周某为资XX的经销商。周某承诺,仅将“资XX”品牌网络及其产品销往以下渠道:1.周某直接投资经营的资XX门店;2.周某渠道必须按照“资XX”形象统一设计装修,经资某公司确认后方可开业经营。周某的丈夫冯某向资某公司储运部下单,由资某公司直接通过顺丰将商品发给白某。白某又将商品转卖给郑某,根据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23)粤广南粤第1821号公证书显示,郑某在其淘宝店铺上销售的显示为资XX的商品上明确说明“商品上的二维码在发货前均已刮去一半(如上图所示)”,并附“资XX刮图层查真伪”标签被刮除一半的示例图片。店铺部分商品链接显示有相关的销量记录。资某公司主张郑某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郑某等人以权利用尽原则及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行为为由提出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资某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标签可用于商品防伪查询及流通环节追踪。郑某虽主张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资某公司经销商,但其在明确知悉资某公司销售规则的情况下对二维码标签进行刮除后再销售,帮助其上游的资某公司经销商掩饰违约行为并从中直接获取利益,主观上难谓正当。同时,郑某的刮码销售行为一方面妨碍了资某公司对商品进行流通管理和质量追踪,破坏了其销售和经营管理体系,有损资某公司的市场竞争利益,另一方面也不正当地获取了资某公司其他经销商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故郑某的被诉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白某系周某根据资某公司要求在新疆地区发展的经销商,其明知资某公司对销售渠道实行的管控制度,仍将商品转卖给郑某,而郑某进行刮码销售的目的之一即是防止资某公司通过该二维码标签对经销商进行追踪,由此可以推定白某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郑某刮码销售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货源,故白某行为应构成对资某公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0合肥江某公司与惠州江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
合肥江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开发完成“知意配音”软件。合肥江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经在“百度搜索”中输入“知意配音”字样可检索得“金舟语音文字转换软件”的下载链接(标题为“2022最新版-知意配音-专业文字语音处理”,所属经营者为惠州江某公司)。合肥江某公司据此主张惠州江某公司将其商品名称“知意配音”设置为软件产品“金舟文字语音转换软件”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检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惠州江某公司主张前述检索结果非其行为导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通过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关键词“知意配音”,可检索到惠州江某公司的软件产品“金舟文字语音转换软件”的广告(下载)链接。惠州江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前述事实非由其行为产生。故对合肥江某公司主张的惠州江某公司将“知意配音”字样作为其商业推广关键词使用,应依法予以采信。“知意配音”与“金舟文字语音转换软件”均具有配音、语音识别等功能,属同类产品、竞争产品。惠州江某公司将“知意配音”设置为“金舟文字语音转换软件”的检索关键词,不正当地利用合肥江某公司“知意配音”软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为自己获取竞争优势,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