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知识产权侵权!这些案例值得关注→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24 18:30 2

摘要: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清远法院以案释法,以法育人,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创新驱动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清远法院以案释法,以法育人,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创新驱动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案例一:“维权”变“侵权”?公开指责他人抄袭为何反成被告?

基本案情

某服装工作室注册成立于2022年5月27日,业务范围涵盖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珠宝首饰零售以及互联网零售领域,通过某线上平台发布笔记并销售捷克珠耳饰。陈某某也是在某线上平台发布笔记并销售捷克珠耳饰。2023年11月,陈某某在其线上平台账号发布笔记,指控某服装工作室抄袭其耳饰设计,并详细列出双方产品发布时间、款式名称、定价等对比图,同时附文要求原告“停止抄袭、下架商品、公开道歉”。原告某服装工作室认为被告陈某某的指控不实,损害其商业信誉,遂将被告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耳饰设计均采用捷克珠与银环的排列组合,此类设计因元素简单、组合方式有限,难以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无法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被告在线上平台发布的笔记,指责原告“抄袭”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发布笔记系因法律认知偏差,主观恶意较低,原告也未举证实际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其线上平台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置顶三十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被告虽称原告“抄袭”,但涉案耳饰的设计元素为常见的、通用的设计,体现不出作者的独创性,难以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被告在无法律权利基础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公开指责“抄袭”,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原告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网络时代维权需谨慎,指控他人侵权前,应先确认自身是否享有法定权利,并确保指控有事实依据。即使出于“维权目的”,若发布不实信息造成损害,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卡拉是否“OK”?你唱的歌可能侵权了!

基本案情

某峰公司是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利人,经《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某峰公司取证人员分别去到涉案KTV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点播了涉案视听作品。涉案“MY”(代称)系统为某网公司开发的具有卡拉OK服务功能的软件,涉案“KM”(代称)软件为某米公司开发的具有卡拉OK点播功能的软件。某峰公司的公证视频显示,上述点歌设备可以搜索并播放某峰公司主张的歌曲《倒头求》等部分少量歌曲。经比对,取证视频所载涉案视听作品的词曲、演唱者、演唱画面均与某峰公司主张权利的同名视听作品一致。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峰公司经公证的取证视频中,显示通过点歌设备自带系统“MY”可以点播被诉侵权作品。某网公司系涉案VOD设备的提供者,负责提供曲库并对VOD系统进行管理,某网公司未提供自带曲库歌曲清单,证明其未将被诉侵权作品存储于其设备之中,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曲目为他人添加,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可认定某网公司提供了被诉侵权作品,侵犯了某峰公司的复制权。同时,某峰公司经公证的取证视频中,显示需要通过扫描屏幕二维码登录“KM”APP后才能点播被诉侵权歌曲,可证明某网公司、某米公司共同运营“KM”点歌程序,向进入涉案KTV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提供被诉侵权歌曲,侵犯了某峰公司的复制权,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判决某网公司、某米公司向某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在KTV经营场所点播的视听作品属于类电作品,适用上述规定。某网公司开发“MY”系统、生产自带卡拉OK曲目的VOD设备供KTV消费者点播,植入该部分曲目是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未经许可”和“复制电视”,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某米公司开发“KM”软件并在某网公司生产的VOD设备中显示二维码,供KTV消费者扫码登录“KM”APP点播歌曲,某米公司和某网公司属于共同运营并且该行为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电视”,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三:“翻新机”当新机卖,“刑不刑”?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彭某某在未取得“HONOR”“HUAWEI”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购买的屏幕、手机外壳等零配件对回收的旧手机进行翻新,翻新后通过淘宝网店以华为“官方正品”、荣耀“原装正品”假冒“HONOR”“HUAWEI”注册商标手机进行销售。经查证,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HONOR”“HUAWEI”注册商标手机600余台,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持有的翻新手机、后盖、包装盒等均属假冒“HONOR”“HUAWEI”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荣耀”“华为”手机作为我国知名品牌,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广受消费者喜爱。不法分子为了赚取高额非法利益,制假售假,既极大损害了知名品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又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或者经授权的专营店、网店等渠道购买,同时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切不可贪图小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同类产品。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编辑:罗雯婕

校对:赵彩红

审核:肖珍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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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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