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实现旅馆业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公安厅起草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在2025年5月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实现旅馆业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公安厅起草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在2025年5月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店、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公寓式酒店、电竞酒店、度假村、疗养院、山庄、家庭式旅店、乡村民宿、营地、浴池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
发现旅馆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条旅馆业相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配合开展行业管理,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治安管理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设立旅馆的,应当在开业前向县(市、区)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依法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将居民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申请开办旅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证明材料。
(五)经营场所方位图及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作出符合旅馆开办条件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经公安机关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许可。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作出承诺的旅馆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旅馆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开办旅馆,还应当同时向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旅馆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第九条在旅馆及其附属设施内开办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确保设施有效运行,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三)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同时安装并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依法保护旅客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确保客房内没有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
(五)旅馆内发生案件、事故的,应当保护现场。
(六)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
(一)发现旅客使用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的。
(二)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形迹可疑人员的。
(三)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侵害旅客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三)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查验旅客身份,并依法如实登记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号码;旅客为境外人员的,还应当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等信息。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登记的信息应当实时传送到公安机关,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传送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将相应信息登记在册备查,待情况消除后及时传送。
旅馆应当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入旅馆客房的访客,应当事先征得住宿人员的同意,并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旅馆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住宿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备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有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等情形,疑似存在吸毒,被暴力伤害、性侵害、性骚扰、虐待、拐卖、侮辱、麻醉、胁迫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可疑情况。
旅馆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未成年人入住提醒事项。
第十五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持有效住宿凭证出入旅馆。
(二)旅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五)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六)不得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吸毒、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行医贩药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驻电子商务平台的旅馆应当核验、登记特种行业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等,并建立登记档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旅馆发布房源、接受预订等服务开展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依法对旅馆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三)指导、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四)对旅馆内发生的治安突发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处理旅馆内发生的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访客登记制度的。
(三)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在营业期间未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少于30日的。
第二十条因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擅自从事旅馆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被吊销或者撤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或两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2年1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