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召开以“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支点建设、保护科技创新”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发布2024年度湖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12件。
4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召开以“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支点建设、保护科技创新”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发布2024年度湖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12件。
2024年,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聚合效应,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本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12件典型案事例,既有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又有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相关探索,体现了去年以来的工作新成效。
一是依法全面履职。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力度,在办案领域方面,既聚焦汽车配件、专业技术等科创领域,又关注地理标志产品、国际知名品牌等民生领域。在履行职能方面,既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的刑事犯罪,又注重分层分类处理,平等保护各方利益。在办案类型方面,既有刑事检察案例,又有知识产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例。
二是依法综合履职。全省检察机关综合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着力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履行多项检察职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多数案例都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办案、出庭指控犯罪方面的做法。还有案例体现了加强行刑衔接,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的做法,如结合办案提出建章立制建议,开展法治宣传,促进社会治理,综合履职效果明显。
三是注重协同履职。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协作,共同促进行业治理。案事例中有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民事权益保护,促成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还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协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定期会商等方式,推动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提质增效的探索。
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服务支点建设 保护科技创新”专项活动为抓手,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提升办案质效,以更多更好的检察产品供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4年度湖北省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
目 录
1.高某甲、闵某、高某乙等9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科某公司及李某某、陈某某、崔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3.任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4.某车身公司、章某某、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5.胡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6.李某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案
7.某服装贸易公司等4家企业、沙某等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8.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被侵权民事执行监督案
9.“恩施玉露”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开展对“一带一路”地理标志湖北品牌特色保护
11.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民事权益保护
12.建立“宜荆荆恩”“襄十随神”知识产权区域协作机制
高某甲、闵某、高某乙等9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高某甲、闵某、高某乙等9人均为某信息公司前员工,先后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离职,并先后入职高某甲设立并实际控制的M公司、S科技公司、S软件公司、Y公司四家公司。2020年至2023年11月,高某甲等人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武汉某信息公司的秘点技术,生产同类无线定位产品,并分别以M公司、S科技公司、Y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经审计,认定对四家公司自成立至2023年11月期间对外销售涉案设备的收入合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销售毛利为人民币1100万余元。2024年8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高某甲等9人提起公诉。2025年4月,法院对高某甲等9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和技术调查官,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案涉及的技术难题论证。依法提请召开听证会,当面听取当事人及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并通过签署保密承诺书的方式防止案件二次泄密。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参与诉讼过程,在法院审理环节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退赔权利人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
科某公司及李某某、陈某某、崔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湖北泰某公司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超低温阀门技术位于全国领先水平。李某某长期在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违反保密规定,多次复制拷贝设计图纸。2021年8月,李某某向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提供图纸,陈某某支付其报酬。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科某公司根据李某某提供的数套图纸成功生产出样机,并向李某某支付报酬共计23.6万余元。经鉴定,湖北泰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在审查起诉环节,科某公司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并取得谅解。2024年10月,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因存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犯罪嫌疑单位科某公司、陈某某、崔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5年1月,法院对李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协助确定专业鉴定机构及鉴定方法,邀请知识产权部门业务骨干、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研判,提出专业性意见。多次与涉案企业联系,赴外省实地走访调查,经充分释法说理,促成两家企业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建议权利人加强商业秘密内控保护、聘请专业机构检查评估。
任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2018年10月,任某某未经某网络游戏著作权人授权,私自架设仿该网络游戏的“某某传奇”游戏服务器有偿供他人娱乐,任某某实际获利1万余元。2022年5月,公安机关将任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移送潜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任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全部退赃。2022年11月,经召开公开听证会,潜江市检察院对任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月,潜江市检察院就任某某行政处罚事宜向潜江市版权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潜江市版权局审查后责令任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为查清账号中合法收款与违法收款的具体数额,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任某某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截图,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最终确定任某某违法所得数额。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对任某某不起诉之后移送行政机关处罚,实现“罚当其错”。
某车身公司、章某某、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某车身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销售经理杜某某在未取得某知名汽车公司商标使用权情况下,接受某汽配公司工作人员詹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委托,假冒某知名汽车驾驶室空壳102台,销售收入46万余元,违法所得4.08万元。2024年4月,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章某、杜某某分别定罪量刑,对涉案企业判处相应罚金。
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比对发现本案线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查明全链条侵权行为、单位犯罪及犯罪金额等关键事实证据;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注重追赃挽损,多次组织协商,促使权利人获赔50万元。实地走访了解权利人商标管理状况,帮助企业加强商标管理。
胡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犯罪嫌疑人胡某、范某某、彭某、陈某某分别在荆州市沙市区、松滋市注册个体工商户并租赁商铺,销售仿冒知名国际运动品牌的商品。经查,两家商户合计净营业额362万元。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87万元。2024年4月,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胡某、范某某、彭某、陈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定罪量刑。4名被告连带赔偿权利人损失176万余元,并在公开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交易流水、销售数量等情况列出详细侦查提纲。联系公安机关核实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结果,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充分保障涉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其告知权利义务,促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李某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案
2021年至2023年3月,李某某租赁商铺,收购临期、过期槟榔,购进假冒某知名品牌的槟榔包装袋,购买生产设备,招聘工人将临期、过期槟榔用假冒某知名品牌的包装袋重新包装,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期间,李某某4名亲属分别在宜昌市、洪湖市等地租赁场地用同样模式制假售假,上述5处窝点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槟榔金额达1000万余元。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罪对李某某等11人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犯罪嫌疑人在电商平台上存在真假混卖情况,建议公安机关按照“上线下线同步查”思路,调取详细槟榔入库出库记录,以此作为突破口固定套装假冒品牌槟榔品种及数量。全链条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针对犯罪窝点附近居民因法律意识淡薄参与假冒产品包装、运输的情况,联合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在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
某服装贸易公司等4家企业、沙某等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6年1月,沙某成立某服装贸易公司开设网店销售假冒商标的服饰。形成了宁甲、宁乙为供货方,郭某、周某为生产方,杜某为下游网店店长的侵权服饰生产、销售链条。非法生产、销售侵权服饰商品共计1110万元,违法所得总计约200万元。2024年11月18日,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19日,法院对前述被告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销售金额、资金去向收集证据,对鉴定思路提出针对性意见,固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证据。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向知识产权部门调取商标授权材料,对扣押物品委托权利人进行鉴定,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并追诉3名遗漏同案犯。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被侵权民事执行监督案
2021年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以“咸宁市4家娱乐会所、1家文娱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通过点歌系统播放其受托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为由诉至法院。咸宁市中级法院判决上述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2万余元。2022年4月,音集协向咸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4年7月,咸宁市检察院依职权对本案开展监督。经监督审查发现,上述4家娱乐会所为个体工商户,1家文娱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后均已注销工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以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遂向咸宁市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目前,共到位执行款19万余元。
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手段发现知识产权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针对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及公司,调查核实关键事实,对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实质审查,切实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恩施玉露”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高商业价值。2024年4月,恩施市检察院发现部分超市销售侵犯“恩施玉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经调查核实,截至2023年7月,“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最新授权许可使用主体为109家,某公司在未取得“恩施玉露”商标使用权情况下,生产标有“恩施玉露”字样茶叶礼盒,并在部分超市进行销售。经与当地茶产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研判论证,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治侵犯“恩施玉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同年6月,行政机关回复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恩施市检察院邀请恩施州茶产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益志愿者在某公司开展联合回访和公开听证,促使该公司整改到位。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共同保护重点地理标志。运用实地走访调查、联合普法宣传、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助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擦亮“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名片。
开展对“一带一路”地理标志湖北品牌特色保护
2024年10月,“赤壁青砖茶”“潜江龙虾”“秭归脐橙”“京山桥米”“孝感米酒”“蕲艾”等6件地理标志入选“一带一路”地理标志。咸宁、汉江、宜昌、荆门、孝感、黄冈等地检察机关走访当地地理标志保护协会,及时了解检察保护需求。如秭归县检察院针对“秭归脐橙”商标被抢注等难题,提出强化科技赋能,建立完善物种基因库、积极开展溯源工作、及时提出商标异议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等法律意见。同时,针对当地运用无人机运输脐橙导致的质量参差不齐、损坏电力设备等问题,监督13家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助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孝感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业联合会,调研走访孝感米酒企业,就“孝感米酒”商标权、专利权有关问题,与米酒行业负责人探讨,并对米酒优质原料朱湖糯米等地理标志品牌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用心用情呵护“孝感米酒”金字招牌。
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民事权益保护
2024年,全省检察机关综合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积极保护涉及知识产权民事权益保护,促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如大冶市院在办理王某等3件11人系列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礼道歉以及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等公益侵害责任,法院均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探索“知识产权检察支持起诉”工作,支持特殊群体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该探索机制被评为“2024年全国自贸片区经典制度创新案例”。
建立“宜荆荆恩”“襄十随神”知识产权区域协作机制
2024年,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协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定期会商等方式,推动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提质增效。8月,宜昌、荆州、荆门、恩施等地法院、检察院、知识产权局签订《“宜荆荆恩”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合作协议》,明确在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作、信息互换及资源共享、高价值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等八个方面合作,加强四地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共建协同有效的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12月,襄阳、十堰、随州、神农架四地检察机关会签《“襄十随神”知识产权检察协同保护框架协议》,明确日常联络、业务会商、资源共享、跨区域办案协作、案件线索移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创新发展等八个方面机制,四地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法治方式深化区域检察协作,以检察履职服务城市群科技创新。
来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