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艺维权工作是维护文艺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是促进文艺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吴江文艺的文艺普法专栏旨在广泛宣传文艺维权法律知识,倡导形成尊重创作、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繁荣发展吴江文艺事业,助推吴江文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今天向大家分享著作权知识里面的发行
文艺维权工作是维护文艺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是促进文艺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吴江文艺的文艺普法专栏旨在广泛宣传文艺维权法律知识,倡导形成尊重创作、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繁荣发展吴江文艺事业,助推吴江文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今天向大家分享著作权知识里面的发行权、复制权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借鉴。
发行权详解
一、发行权的含义
发行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二、发行行为的构成
①发行行为应当面向“公众”;
②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注意:公开朗诵诗歌、演唱歌曲,展览油画,或通过无线、有线系统、网络传播向公众传送作品,并不转移作品原件或有形复制件的所有权,因此,这些行为并非发行行为。
三、发行权用尽(权利穷竭原则)
著作权人对作品原件或特定复制件的发行权在该原件或特定复制件首次被合法销售或赠与后即“穷竭”或“用尽”。合法获得该作品原件或特定复制件所有权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再次出售或赠与。因此,发行权用尽的适用前提是作品的原件或特定复制件已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所有权转移。
案例分析
原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发现二被告广州市某培训中心、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开设健康管理师培训服务的同时向学员提供涉案盗版图书,公然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盗版书籍。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
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其经营的教育培训中心向报名健康管理师培训的学员提供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且所收服务费用已包含涉案被控侵权图书费用。根据上述比对,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书构成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培训服务中搭售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侵害了原告涉案图书的复制权、发行权。二被告作为教育培训行业的经营者,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与经验,未尽到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二被告属于一体经营的关系,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复制权详解
一、复制权的含义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常见的复制行为:油印、胶印、铅印、打印、照相翻拍、录音带翻录、录像带翻录、刻录CD、扫描、上传和下载等。
二、复制权的权利特点
①复制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的载体上以特定的方法和方式再现作品,这也是区别复制行为与其他再现作品行为(如表演、广播和放映等行为)最根本的区别。
②此种作品再现方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案例分析
2020年,著作权人丁道华与原告签订授权声明,约定授权人丁道华将包括造字工房悦黑体、朗倩体体在内的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被授权人即本案原告,并独家行使部分权利。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天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涉案产品上的“哈、密、瓜、山、楂、条、桑、葚、红、西、柚”字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造字工房悦黑体;“猕、猴、桃、味、山、楂、条、蓝、莓”字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造字工房朗倩体,遂起诉被告侵害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认为,上述两种字体均体现出了设计者的独创性,与普通汉字字体区别明显,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且具有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经比对,涉案商品上的文字,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悦黑体、朗倩体文字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两者构成相同。本案中,原告提交了(2021)鲁寿光证民字第2605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天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来源:豆包爱追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