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吾过滤软件,拦汝开屏广告”?两APP掐架,法院判了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4-25 15:15 2

摘要:如今,只要打开一个APP,通常都会跳出一则“开屏广告”。这是数字经济时代一种通行的商业模式,其广告收益也是APP运营者收益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如果另辟蹊径,推出一款专门拦截、过滤开屏广告的软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近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

如今,只要打开一个APP,通常都会跳出一则“开屏广告”。这是数字经济时代一种通行的商业模式,其广告收益也是APP运营者收益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如果另辟蹊径,推出一款专门拦截、过滤开屏广告的软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近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件——

某视频APP的运营者为原告公司,依法享有对该APP的经营收益权。

2021年6月,被告公司开发并上线了一款APP,用户在安装该APP并进行设置后,打开某视频APP时即可跳过开屏广告,直接浏览首页的视频。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被告公司开发的APP下载量约5.8万。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干预了其合法的广告经营模式,限制用户观看开屏广告,导致其公司广告收益减少,反而被告通过广告过滤服务提升了自身商业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

被告公司则辩称,其开发的APP是通过设置“跳过”作为关键词的形式,帮助用户点击某视频APP开屏广告中原本就有的“跳过”按钮,而非过滤了开屏广告,且其与原告公司某视频APP并非同一行业的软件,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开发的APP为一款自动跳过开屏广告的过滤软件,与原告APP的视听综合传播服务并非同一业务,但其经营的关键亦是通过积累用户群进而提供网络广告服务来实现利益转化,具有与原告相同的竞争目标即用户群,故双方具备竞争关系。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妨碍了原告APP开屏广告服务的正常提供,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法官释法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 彭玉龙

目前,众多网站或APP的开屏广告均可由用户自行选择点击“跳过”。本案中,被告开发的APP并非仅仅提供辅助点击功能,而是通过设置“跳过”作为关键词的形式屏蔽了原告APP的开屏广告,以积累用户群进而提供网络广告服务来实现利益转化。被告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的行为,将影响原告开屏广告曝光率以及点击率,导致原告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广告收益减少,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绝不能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妨碍和破坏。

来源:开封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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