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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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在线提交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5月19日。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处,邮政编码:530022。

电子邮箱:sftlfyc@sft.gxzf.gov.cn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原则、目标】 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树立大食物观,因地制宜发展全谷物产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实现口粮基本自给、争做有余粮省区的粮食安全目标。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履行粮食安全具体责任,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和粮食节约长效机制,完善财政、金融、用地、用水、用电等支持政策,稳定粮食生产和粮源供给。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工作,拟定本级粮食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做好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备、流通、应急、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协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政策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体系,落实最低价收购政策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粮食主产区奖补激励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定,积极推动粮食烘干、净化、剥皮、分类、大批包装等初加工环节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范围。

鼓励粮食流通与粮食生产环节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第六条【交流合作】 鼓励与东盟国家开展粮食生产、流通、仓储、加工全产业链合作,发展跨境粮食贸易,保障供应链稳定畅通。

第七条【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执行国家耕地保护补偿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社会各界,通过代耕代种、全程托管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第八条【用途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九条【耕地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种植结构调整为主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得在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旱改水、荒地农业利用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治理项目。属于严格管控类的耕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修复治理达标前不得种植直接食用的农作物。

第十条【粮食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耕地质量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和质量监测,改造中低产田,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生产计划任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支持粮源基地建设,推动良田、良种、良机、良法、良制结合,实施粮食单产提升工程,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粮种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种业振兴,建立健全优质粮食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和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种子生产繁育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培育低积累有害物的品种,推广优质优势种子,鼓励粮食生产者扩大优质稻种植面积。

第十二条【藏粮于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推广适用广西丘陵地形的农机装备,支持农技推广机构与科研院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企业等协同开展农技推广服务,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广水稻、木薯、玉米、大豆、花生、蔬菜等轮作、间作套种等种植方式。

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

第十三条【灾害防御防控】 自治区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灾害预警和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风雹、台风等自然灾害防御防控;推进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等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统防统治和应急防控,加强救灾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储备、调剂、调运,组织制定减灾技术方案,引导农民和各类经营主体有序开展防灾减灾。

第十四条【多元食物供给】 支持发挥林果蔬畜糖等特色农业资源优势,培育发展生物农业,推动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

支持建立中国(广西)—东盟水产种质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科研机构,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综合立体化海洋牧场示范区,打造蓝色粮仓。

支持发展林菌、林禽、林畜等林下种植、养殖模式,开发森林食品,建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水平。

支持合理利用草山草地资源,推广草畜配套、种养结合的高效发展模式,促进畜牧养殖提质增量,加快推进南方草食畜牧业发展。

支持发展节地、节水、防虫抗病的现代设施农业,重点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渔业,建设现代设施农业基地,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第十五条【粮食加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现代粮食产业和流通体系,优化粮食生产、流通、加工结构布局,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推广应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引导粮食产业集聚,培育粮食产业集群,协同发展上下游产业。

第十六条【品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名特优粮食品牌,支持“广西香米”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加强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扩大绿色、有机、功能性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加大产品品牌宣传推广,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储备体系】 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储备品种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储备原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储备成品粮及原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财政补助等鼓励措施,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十八条【储备规模】 本自治区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总量规模确定本级储备规模,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储备质量】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严格执行政府粮食储备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不符合质量安全及有关规定的粮食,不得转为政府储备粮。

第二十条【储备动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或者应急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粮食储备。

第二十一条【储备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将本级财政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应急保障、仓储设施建设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设施保护】 禁止下列损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行为:

(一)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二)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

(三)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四)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用于清偿债务或者为举债提供担保。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收购工作统筹组织,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性收购资金保障,确保售粮款和补贴及时足额兑付。政策性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应收尽收,优粮优价。

第二十四条【被污染粮食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污染监控,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处置措施,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处置费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粮食经营者擅自收购被污染粮食,或者因保管不善等造成粮食被污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禁止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稻谷、玉米等被污染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第二十五条【应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和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粮食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要求,持续优化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数量布局,合理设置配送中心、供应网点,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条【责任制】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严格管控类的耕地上实施旱改水、荒地农业利用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治理项目;

(二)未按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三)粮食风险基金无法保障粮食储备支出;

(四)未按照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粮食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只有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才能把稳强国复兴主动权”。

2021年,国家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3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推进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粮食安全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

广西耕地总量少、土地贫瘠,质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年来,自治区陆续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制度文件;2023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但实践中,仍存在种粮收益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机械化覆盖程度有限、粮油仓储设施老旧、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不足等困难和问题,亟需立法解决。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条例的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各部委有关政策规章文件,同时借鉴了黑龙江、福建、贵州等地立法经验。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分章节,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明确管理体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建立积极、开放的政策保障体系。明确建立健全补贴优惠政策,鼓励与东盟国家开展交流合作,发展跨境粮食贸易,建立多元食物供给体系(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二)加强粮食生产环节保障。一是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确保农地农用;明确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措施(第七至九条)。二是提高生产能力。强化耕地质量管理,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种业振兴,建立健全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和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推广科学绿色种植方式,支持发展智慧农业(第十至十二条)。三是提升灾害防御防控能力。明确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第十三条)。

(三)加强流通加工环节保障。一是提升加工能力。构建现代粮食产业和流通体系,推进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培育粮食产业集群(第十五条)。二是加强品牌建设。培育名特优名牌,支持“广西香米”等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第十六条)。

(四)加强粮食储备环节保障。一是建立粮食储备体系。构建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第十七条)。二是规范储备规模和质量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足额落实上级政府规定的储备规模,规范储备粮账目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规范储备粮动用管理。明确动用政府粮食储备的具体情形(第二十条)。四是加强资金保障。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明确将本级地方财政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并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五是加强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明确禁止损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具体情形(第二十二条)。

(五)规范收购环节管理。一是落实收购政策。强化政策性收购资金保障,政策性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应收尽收,优粮优价(第二十三条)。二是加强被污染粮食管控。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粮食经营者擅自收购被污染粮食或者污染粮食的法律后果,禁止被污染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第二十四条)。

(六)规范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应急保障。建立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和粮食应急保障体系,优化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布局,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第二十五条)。二是完善责任机制。明确考核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三是强化依法履职。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的具体违法情形(第二十八条)。

来源:广西普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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