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在虚拟网络社交平台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层出不穷。近日,一起因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性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以圆满化解。
平安广西网桂林讯(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唐柳丽 王丽萍)随着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在虚拟网络社交平台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层出不穷。近日,一起因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性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以圆满化解。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微信群网友关系,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了涉张某的两张图片,并配有侮辱性言论。随后,该组照片又被传播至网络,致使张某个人信息泄露,名誉及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为此,张某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
考虑到王某位处山东,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主办法官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王某释法明理,并多次与张某当面沟通。最终,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停止了侵权行为,主动向张某道歉,并在网络上公开澄清事实,同时给予了张某一定赔偿。张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天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