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上海崇明法院集中宣判三起知识产权案件,即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在其中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中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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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上海崇明法院集中宣判三起知识产权案件,即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在其中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中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因卖假酒被判处刑罚后,
还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吗?
当商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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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通过非正常渠道低价收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多个知名品牌白酒,再加价销售给他人。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后,其中被侵害商标权的五粮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侵害涉案商标权利人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现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予支持。综合考虑王某主观过错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等,并结合已经缴纳罚金、退出违法所得等因素,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余元。
➤一、侵害商标专用权可能承担多种责任
在品牌经济环境下,商标的价值和功能愈发重要。所谓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功能多元化,具有识别功能、质量保证功能、商誉承载功能、融资担保功能等多项功能。对许多企业而言,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是商誉最直接的体现。法律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方式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
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工商行政部门对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进行罚款等。
➤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知识产权案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其造成被侵权人实际损害数额,在填平被侵权人损害的基础上提高赔偿数额,以彰显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损害填补、威慑、惩罚等多项功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利益影响大,应兼顾权利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利益平衡。因此,惩罚性赔偿具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考量是否具有侵权故意及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两个要件。
1.侵权故意。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本案中,被告王某知假售假,为谋取利益,实施销售假冒五粮液等知名白酒行为。故侵权故意要件成立。
2.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本案存在涉案商标系驰名商标、销售时间长、转账记录金额大、实际扣押待售假酒数量多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情形。
综上分析,可以认定被告王某故意侵害涉案商标权利人商标权,情节严重。现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予支持。
➤ 三、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依法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惩罚性赔偿金=基数×倍数”。
1.关于基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商标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收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原告主张以其实际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其损失金额为5万元。
2.关于倍数。根据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等,并结合已经缴纳罚金、退出违法所得等因素,认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
本案是崇明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次实践,释放出从严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强烈信号。
在此,呼吁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尊重知识产权、敬畏法律红线”的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保护创新有责、违法侵权必究”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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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执行裁判庭
文 字 | 刘凯 庄雯惠
责任编辑 | 何瑞鹏 陈雨丝
编 辑 | 周峰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