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影视作品典型案例四:在电影中完整展示他人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28 08:00 2

摘要:2015年12月13日,张某白在某旅游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篇游记,游记中发表了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名胜古迹照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2018年上映的某电影片头第2分35秒处完整展示了涉案作品。张某白主张某电影的著作权人某文化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侵害

2015年12月13日,张某白在某旅游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篇游记,游记中发表了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名胜古迹照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2018年上映的某电影片头第2分35秒处完整展示了涉案作品。张某白主张某电影的著作权人某文化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侵害其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白拍摄、发表涉案作品的时间早于涉案电影拍摄时间,某文化公司制作涉案电影时有机会接触涉案作品。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白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判决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

本案是关于影视作品服化道(服装、化妆、道具)设计和使用的典型案例。服化道的设计和使用是影视作品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往往容易被忽视其著作权侵权风险。如将作品在电影中直接完整展示且并未对作品本身进行任何介绍和评论,则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本案为影视行业在服化道使用、素材管理和著作权保护方面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提醒行业从业者在影视作品制作时做好溯源工作,如确需在道具制作上使用他人在先发表的作品的,应当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就作者署名、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付酬标准等做好协议安排。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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