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总回风巷联络巷段存在长20米、宽6米、深0.5米范围积水,未及时排除;25216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滞后段存在长10米、宽6米、深0.3米范围积水,未及时排除;
检查发现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总回风巷联络巷段存在长20米、宽6米、深0.5米范围积水,未及时排除;25216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滞后段存在长10米、宽6米、深0.3米范围积水,未及时排除;
2.15222胶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连采机机尾照明灯故障;
3.三号进风斜井反掘工作面距迎头约50m的区域顶板淋水严重,未加强支护;三盘区水仓1号污水仓距迎头约80m的区域顶板淋水严重,未加强支护;1522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2040m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
4.三号进风斜井反掘工作面起坡点向西350m处的编号为F03的巷道表面位移监测站,实际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设置巷道围岩观测点;
5.三号进风斜井反掘工作面迎头安装的温度传感器未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调校,现场瓦斯检查点测定温度为16℃,温度传感器显示温度为20℃;
6.4月1日早班三号进风斜井反掘工作面带班队干张海斌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故障,显示氧气浓度22.3%;
7.三号进风斜井反掘工作面两帮滞后支护约50m,与作业规程不符;
8.4月1日现场测试25217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功能时,安全监控系统不能自动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
9.三号进风斜井反掘工作面巷道口约50m的区域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未及时清扫、冲洗;35201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处浮煤堆积,未及时清除;
10.43105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600m至迎头段遇地质变化,顶板破碎且淋水,现场检查时仅局部段顶板施工2根锚索和1根1.3m的W钢带,不符合作业规程中每排3根锚索联合2.6mW钢带支护的规定;
11.352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自动隔爆装置超过7天未进行检查;
12.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记录不全,未将传感器标校及故障处理过程及汇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13.三号进风斜井井口的入井金属管路缺少集中接地;
14.三号进风斜井掘进工作面水泵开关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的连接裸铜线截面为16mm2;
15.三号进风斜井地面厂区配电室移动变电站高压侧铠装电缆使用橡套电缆喇叭嘴连接,未使用铠装电缆喇叭嘴;
16.三号进风斜井反掘工作面340m处安装的顶板离层仪被喷浆料覆盖,未及时清理维护;
17.三盘区水仓2号污水仓掘进工作面放置的油脂存放在塑料桶内,未放入盖严的铁桶内;
18.三号进风斜井反掘工作面、25217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43105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2-2煤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等地点安装的应急广播装置与工作面迎头距离较远,迎头作业人员无法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19.25216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自救器补给站内存放的18台自救器均超过六个月未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
20.43105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采用混合式通风(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和湿式除尘风机抽出式通风),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1.15222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2000m联巷里帮锚杆间距误差超过规程规定的±10cm;
22.25216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25#联巷密闭墙返水管出水,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进行观测;2-2煤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100米范围顶板淋水较大,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进行观测;
23.煤矿未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24.煤矿未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
25.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未明确三盘区井筒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26.352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起坡段行人风门配重损坏,影响风门正常使用;
27.三号回风立井吊盘卧式水泵盘根处漏水,未定期维护更换盘根;
28.煤矿未制定隔爆棚使用与维护的管理制度;
29.三号进风斜井工作面电缆、管路吊挂混乱,电缆未高于管路0.3m;
30.43103备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已形成,未在43103回风顺槽构筑防火门墙;
31.水处理站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东段贯通后,未及时拆除挡风帘;
32.三号进风斜井反掘工作面临时排水点处未设置防止人员掉落的栅栏;
33.三号进风斜井掘进工作面第55节风筒修补处漏风;34.35201综采工作面第73号支架护帮板自泄,未紧贴煤壁。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109)4.10;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1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9.3.2;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二项;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一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18.《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
19.《煤矿用自救器》(GB24502-2023)7.3.1(c);
20.《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7.6;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2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
2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5.《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四十五条;
2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2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28.《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9.1;
2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3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3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
3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3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3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440,000.00),警告。
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0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办事处红柳林村,法定代表人为张*。井田面积138.3724km2,开采规模1800万吨/年,采用斜井+立井开拓。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