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球治理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作为一种科学理论,全球治理包容和吸纳多元文化和全人类智慧,需要集成式创新;作为一种伟大实践,须由先行者开拓,多主体团结,共享成功经验并传播正确观念。中国对全球治理体系的积极改革与建设建立在治理理论中国化和治理经验理论化的基础上。通过
摘要:全球治理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作为一种科学理论,全球治理包容和吸纳多元文化和全人类智慧,需要集成式创新;作为一种伟大实践,须由先行者开拓,多主体团结,共享成功经验并传播正确观念。中国对全球治理体系的积极改革与建设建立在治理理论中国化和治理经验理论化的基础上。通过追溯和扬弃单极霸权体系,重构更为公平正义的全球治理体系要素,探索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下的全球治理进路,坚持“体系能动论”,以团结互助视域、多数者导向思维、“并蓄—涵养”的共同体逻辑来完善全球治理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人民性与公共性、协商性与渐进性、多元化与网络化,继而完善全球治理的规范依据,激励多元主体参与,探寻瓦解霸权逻辑的思想解放之路。
关键词:全球治理 国际体系 国家治理 国际法治
作者丁煌,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武汉43007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P111—P127
责任编辑:薛刚
全球治理的“何以为治”讨论的是治理理论作为一种科学范式,其精髓如何在公平的国际体系(维护国际社会平稳运行的基本制度)、包容的理念及要素和恰当的方法中得以发挥,以实现真正的为治之本。
治理范式的成熟以其自我超越为标志。无论是作为“现代公共管理最新表现形态”的治理,还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都要求政治理念与公共管理实践的有机统一,并受到各类法律和规范的调整。相应地,全球治理也是全球政治共识与公共管理和国际法的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次全会全面论述了领导权威、思想指引、参与主体、总体目标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全球治理理论完善提供了重要方向。全球治理理论以问题为导向,以交叉学科为依托,团结各学术共同体,博采各科学范式之长,聚合中国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全球治理学术体系和对外交往话语体系之力,使全球治理理论不局限于科学共同体,更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共建的科学范式。
全球治理体系应对国际体系变革展现出适应性,其先后经历了三段国际体系变迁。从20世纪80年代雅尔塔体系和两极秩序末期,到1991年苏联解体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单极霸权体系和新自由主义秩序,以及正在逐步过渡至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因联合国成立之初的国际关系仍旧以国家为中心,且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广为传播,故其被认为是一个致力于巩固战后和平秩序和权力关系的国际组织。随着中国在全球治理各项工作中反复强调对联合国核心地位的拥护,有必要以全新的视角思考该体系较单极霸权体系的历史进步性,使治理所必需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人民性与公共性、协商性与渐进性、多元化与网络化等优势得以发挥。
首先,霸权与联合国的联系体现在:(1)行为体的相关性。霸权国家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是全球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是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2)历史演进的相关性。在资本霸权与国家霸权的耦合下,全球治理作为自为的运动而非仅限于自在的状态被提出,形式上覆盖全球但实质上少数行为体获益的具有“全球特征”的全球史得以被创造。其次,须澄清本文语境下何谓“体系”:(1)体系是在价值进步性的基础上,为了应对实践曲折性而集体创设的有机整体。(2)体系具有非当然性,否则不必谈及坚持或拥护。(3)体系具有能动性,不是客观状态或世情,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或全球世情中的不公平非正义,是置于体系之外有待适应并改造的对象,而非体系的题中之义。最后,就单极霸权体系与联合国体系的关系而言,(1)联合国体系寻求包容性变革,承袭单极霸权体系治理成果,发展以多边机制为依托的国际法规范、覆盖地域广和成员广泛参与的多主体梯队与囊括安全、发展和文明的全议题谱系。(2)联合国体系致力于在单极霸权体系所创造的“全球”基础上,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开拓惠益全球多数人的具有“全球特色”的全球史。
一、霸权体系下的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建设方向系从霸权体系向联合国体系转变。由于中外学者的立场、史观、方法和话语影响力不同,对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沿革存在认知差异。单极霸权体系是否存在及其表现形态,是以其是否被讨论以及从何种维度来讨论所表征的。一些中外学者皆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认为单极、霸权和全球治理存在关联。故本文所指的单极霸权体系是集新自由主义政治共识、实力决定论、极性视域和少数者导向、霸权逻辑、模式激进且以一定合法性包装于一体的全球治理体系。
单极霸权体系的全球治理暗含新自由主义这一政治共识假定,并以此为基础扩张全球公共事务管理自由裁量权。西方在其主导的全球治理中向其他国家国内政治经济改革渗透的进程,亦可称之为发生在国际社会的、以巩固其政治经济主导权为目标的“全球公共行政运动”,诱导各治理主体堕入自由的抽象统治中,用所谓“普世价值”中的“放任但处在依附关系中”的自由(liberty)压抑全人类共同价值中的“不依附但共同自我约束”的自由(freedom)。西方全球治理的现代性要素(政治前提)因在讨论中被隐去而作为后现代理念登场,脱离“现代性—后现代性”维度,转向“后现代性—后后现代性”维度,该理论从解构权威者变为被解构对象,致使国际社会充斥着思想难以统一、权威匿名、问责模糊的治理乱象。
单极霸权体系崇奉“实力决定论”并据此固化国际秩序。国家实力对比在全球各类量化指标的饼状图上体现为此消彼长关系,以实力为依据将引致持续的大国竞争,且似乎只有实力平均主义才能推动治理体系的公平正义。究其根本,系国际实力格局具有客体性/客体化属性,尽管它由各国政府与人民所创造,但作为被观察和统计的客体而存在,可能因指标的选取不当而异化。单独考察国家实力格局,可能把国家实力想当然地等同于该国的全球治理合法性和该国承担的全球责任。一方面,在20世纪中后期,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家高速发展过程中也分担了众多全球和平与发展责任,如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承接产业转移、解决极端贫困、积极开展对外援助。另一方面,在多极化格局中,并非所有可称为“极”的国家都有分摊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承担大国责任的自觉,但这种“不作为”的选择也是宪章宗旨及原则之下国国平等的自主权的表现。“国强必霸”和“霸权转移”这一自我指涉的循环,系国家囿于实力的客体视角、忽略自身主体的进步性所致。揭示和创造事实上的实力不等于彰显使用实力的进步性。国家实力对比关系未必妥为反映各国的交往模式,“奉行强权即公理”与“成为负责任的大国”均为实力强国所专属,但前者依靠强权来维持实力的有用性,后者则通过积极履行义务、承担公共责任、坚持平等互惠来彰显实力的有用性。尽管基于实力的博弈无法避免,但不应当作为底层驱动来支配国际交往和全球问题解决的规则。
单极霸权体系的“单极”包含三个内在联系的意蕴:其一是用学术研究赋予极性视域和少数者导向思维无可辩驳的话语地位,此种偏狭视角易触发霸权国家地位焦虑情绪和打压异己行为。其二是霸权国家对单极地位的推崇,也即无论国际格局如何多极化,其始终通过调整制度、地缘和联盟安排以使之回到单极状态。极性侧重实力分布,霸权侧重对他者施加的影响力。其三,由于霸权国家及其盟友拥趸显著的资本主义底色和亲资本的治理生态,为全球资本和利益集团所寄生,强化了国家霸权与资本霸权合谋窒息人民性的趋势。该体系的存在与世界多极化趋势并不冲突,若持“实力决定论”,那么无论是单极、两极还是多极,皆为极性视域的变体。世界多极化趋势只是对单极和两极模式的证伪,但仍不构成对大多数主体的肯认。“西方中心论”即为极性视域和少数者导向思维宰制下的论证惯性,认为权力之“极”自西方而生、国际社会以西方为重。
欧美学者往往将霸权的本质特征总结为支配和领导,主要系从霸权的立场与经验出发。但只有从非霸权国家和主体出发,才能在思维上摒弃预先代入的霸权立场,观察到霸权的运行机制是“俘获—排异”(capture-rejection),继而寻求“反俘获”(反干涉、坚持独立自主)和“反排异”(反对脱钩断链、坚持相互依赖与合作共赢)之道。霸权逻辑“俘获—排异”的构成性关系,亦即“构建权力关系—护持权力距离”,体现在国家霸权与资本霸权上。所谓俘获,是霸权国家和全球资本主义霸权将各类次级国家纳入其联盟体系和垄断集团中,与非国家治理主体构建庞杂且隐蔽的“委托—代理”关系,调节内部各方利益分配、主导治理分工和绩效评估,利用“规则”将权力关系固定,整合全球自由市场,将全球性议题作为收编各类治理主体的噱头。所谓排异,是霸权的自我护持机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霸权国家护持与次级盟友维持权力距离,加剧治理民主赤字;第二是防范多元主体之间、次级盟友之间形成颠覆霸权的合力,构建机构与部门之间互相制衡或损耗的机制;第三是利用盟友和集团制衡非盟友或把制裁与惩罚美化为治理。
霸权逻辑基于自我保护的“免疫”机制,是以他者的主体性消亡为代价的。在单极霸权体系中,“免疫系统”为维护霸权国家机体健康,识别、攻击、清除外来物体或自身衰老变异的“细胞”“组织”,它们原本应当存在属于它自身的有机体中,但在霸权国家利益本位的“俘获”中被降格为单独“细胞”或者被外来植入的“组织”。一旦“免疫细胞”识别该系统内存在“非己”物质,就会全面围剿,产生排异反应。霸权国家对不符合自身利益期待的国家厉行制裁,其制裁行为就是霸权体系内“免疫因子”对“非己”力量发起攻击的表现,体现了霸权国家这一机体对各种“非己”要素的不可驾驭性。受损者则因主体性残缺,难以从“俘获”关系中挣脱而陷入无谓的霸权反叛中。
单极霸权体系视域下的全球治理存在焦点转移和强弱因果的问题,具有普遍的他律色彩和模式选择的激进趋势。一方面是发展议题出现泛政治化趋势。例如,将粮食危机、人口贫困、毒品泛滥等问题归咎于国家采取非西方式的民主政体。另一方面是议题安排以满足发达国家需求为主,例如,将气候问题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增量能源消耗,淡化发达国家工业化对全球气候带来的存量影响,致使后发国家面对苛刻的能耗使用考核标准。否定人类中心主义不代表让渡人类主体性。若丢失主体性,人类中心主义只是“部分人的自我中心主义”的扩大化,而否定人类中心主义否定的仅仅是他者的“人的地位”。
概言之,霸权模式阻碍了治理所内蕴的优势发挥。全球治理是一个位处概念“金字塔”中段的贯连世界政治思想与日常国际社会治理实践的概念,单极霸权体系的“治理”作为一个脱离语境的万能“楔子”嵌入全球,向上进行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渗透,向下对治理实践方法论进行刻板的规训,必然表现出“非全球性”。学术界先后建设性地提出多元主义和多元化、包容性多边主义和伙伴型全球治理等方案来替代过往以实力为依据、以少数大国为主导和以霸权为表现的全球治理困局。当霸权国家的单极属性因全球新兴经济体的崛起而式微,其力图主导的体系基础已然动摇。但若“多元”“伙伴”等能指对应的所指仍旧处在霸权话语之中,方案的“取代”依旧是霸权内部的革新或升级而难以转化为反霸权行动的成果,故亟须从国际体系层面重构有助于全球公平正义的治理格局。
二、联合国体系之治的要素新探
只有同时牵引世界政治思想与治理实践进路的大治理观才能防范“治理”拐入“西方中心论”的歧路从而坚持全球正道。当公共管理学科和理论开启治理范式转向后,便意味着其需要告别偏安一隅的“国家视角”而迈向“全球视野”来开拓理论新疆域的时代。据此而言,全球治理可以被解读为“全球史视野下的治理”。若要选择一种最妥当的方式开拓真正的全球史,那么这种方式便是“治理”,并理所应当包含着全球史视野下不同文明各自的特色化国家治理道路。既然治理无法再像传统公共行政那样只适用于特定领域,那么一个统一的世界体系——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就必不可缺。
本文所指的“联合国体系”是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的全球治理体系,包含如下方面:联合国是国际法一般原则和国际关系一般行为准则的规定者、国际社会最高权威的持有者、全球公共事务管理最全面的审议者,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在国际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以联合国为核心的组织网络(具体指以六大主要机构为主干及其下属或关联的共一百余个涵盖各种议题及区域,以基金、委员会、理事会等为组织形式的分支部门),为全球治理提供最全面的保障。该体系并非建基于雅尔塔体系和单极霸权体系的崩溃,而是赓续前者对国际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基本规定,也吸纳了后者所搭建的国际制度基础与全球议程安排,其过渡方案原则性强、手段包容且步伐稳健。
联合国体系之治依托团结互助视域和多数者导向思维。早在两极格局和两强争霸期间的1974年,毛泽东便提出“三个世界划分”理论。该理论尽管以国家实力划分世界,但已突破极性思维和“实力决定体系”模式,用统战眼光看国际交往,不仅是应对特定时期战略挑战的国际关系理论,更形塑了公平正义的全球治理构想。毛泽东“三个世界划分”理论是迥异于西方社会的价值逻辑,最能代表发展中国家关于全球治理的重要理念和价值观表达。邓小平曾在1974年率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的发言中,将中国永葆同第三世界的紧密联系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遵循。江泽民在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多极化格局中,大国应该尊重小国,强国应该扶持弱国,富国应该帮助穷国。进入新时代,国家主席习近平更是将中国的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责任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福祉全方位关联,以人类社会最全面的主体性来巩固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团结性。
联合国体系超越例外论叙事(narrative of exceptionalism)和独特性叙事(narrative of uniqueness),以去绝对化的全球史视野,摒除全有或全无、非此即彼和此消彼长的二元对立视角,打造“并蓄—涵养”(coexistence-inclusion)的共同体逻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用主权平等的“类思维”取代狭隘民族主义的“物种思维”。尽管国家作为政治实体诞生已久,但与服务于“欧洲治理”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的民族国家有所不同,致力于全球治理的联合国体系下的国家是主权国家。前者主要基于国家民族性的差异或优劣而相互发起战争或对外扩张,后者基于人类共性,将主权资源全面用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用主权承载的人类共性涵养民族个性。“并蓄—涵养”逻辑呼应文明的多样性与文明进步性的辩证关系,每一种文明皆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共存,亦无优劣之分,但皆有其各自发达和先进的形态。其他文明的发展经验,能为本文明的繁荣提供有益借鉴,不能以“文明冲突”为由进行相互取代,也不能将“保全文明特色”挪为自我封闭和甘于落后的理由。诚如习近平主席所言:“不同文明包容共存、交流互鉴,在推动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全球治理模式选择的协商性与渐进性,其内容需要被科学分类。从局部与整体的辩证关系看,全球治理分为两类,对应两种“互动”。第一类全球之治是最广大国家治理成功经验的加总,是对全球各国共性问题的多元互鉴;第二类全球之治是最广大国家的团结互补,系对难凭一国之力解决的跨国全球性问题的治理。提升全球治理的公共性,并不意味着不加甄别地将所有问题作为全球性问题,而是协调好各国治理的共性问题与跨国的全球性问题各成一体又相伴相生的规律。
全球治理需要处理唯一政治权威与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联合国体系的政治权威是联合国,多元治理主体是各类地位平等的国家和各类非国家治理主体,共同践行多边主义。治理体系没有单一的顶层,但应当有唯一的核心。这一构想在1999年已初见端倪,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发起“全球合约”(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全球合约”虽为联合国、跨国企业、国际劳工和各类主要跨国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是对全球公民社会思想的有益吸收,但它呼吁这些组织和社团在联合国框架之内完善,其提出的原则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挂钩,同联合国行动纲领保持一致。联合国体系的治理架构助益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之治包含二重目标:一阶目标,维护其治理场域的稳定,即保障国际社会和平与成员地位平等,其并非指秩序的静态或僵化,而是保证秩序随各国发展而和平渐进地调适和变迁,助力全球治理。二阶目标,应对全球性问题,发挥多元主体能动性,提升治理效能,不能以实现二阶目标为由颠覆一阶目标。一阶目标在于最准确也最广泛地界定治理主体,明确主体与权威的关系;二阶目标在于锁定最纯粹的客体,确定并改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据此,全球治理包含两个必不可少的民主要素:其一是善用政治民主架构,解决的是治理所依托的政治思想、目标和计划诞生在怎样的平台和程序中;其二是在全球公共管理层面的合作治理,即多元主体共治和多种议题广泛统筹。
综上,联合国体系是现阶段中国与世界各族人民团结开拓世界历史的最佳历史范畴。在联合国体系中,全球政治认同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联合国为政治权威,其多元共治、公私合治格局以主权国家间的地位平等为优先,以非国家主体共同参与为跟进。只有以联合国为核心,各国才能一方面担当全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而非上位者或下位者,在位阶关系上消解国家霸权逻辑,另一方面将主权始终置于全球治理主体的优先地位,在主体层次上消解全球资本霸权逻辑,从制度设计上革除权力转移、零和博弈等立论的土壤。政治思想与公共事务管理合作的协调,治理的单一政治权威与多元主体共治局面的互促,推动“共同”与“协商、建设、享有”的统一。
三、全球治理中的“三治合一”
全球治理的“三治”指的是国际法治、多元主体之治和围绕反霸权的思想解放之治。“三治”在理论上的必要性缘于全球治理理论出自两脉:其一是以西方先行创新的治理理论为源头进一步发展的全球治理理论及非西方以回应形式拓展的理论;其二是治理理论中国化和中国国家治理及其参与全球治理经验理论化后的理论。国际法治、多元共治和反霸权的理论构建,皆存在上述脉络分支衍生的视差,需要在融贯中国本土智慧的基础上,重构其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其现实的必要性缘于“规则”“多元”“批判霸权”的逻辑漏洞,“三治”的理论科学性一定程度上受前述三种话语修辞干扰,规范的任意性、多元主体的客体化和批判霸权的内在依附性,阻碍国际法治、多元主体共治和反霸权的科学实践。
“三治”之间具有一定共性的并列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交互。全球治理有其基本问题:治理主体以何种面貌、依循何种规范、进行何种变革。全球善治亦有其基本特征:全球事务法治化运行的确定性与安定性、多元主体在层次关系明晰下的互助和对反霸权活动的步骤推演。然而,“规则之治”“多元之治”和“批判霸权之治”皆置于后现代语境之中并以新自由主义为主张:(1)“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中的“规则”并非元叙事,对“秩序破坏者”所作所为予以依附性反驳,其中的“规则”仅是“反规则”的寄生物;(2)在全球左翼思潮和文化多元主义影响下,治理客体拟人化与治理主体客体化使“多元”未导向善治,而是导致权力去中心化后的符码堆砌;(3)“批判霸权”则日益流于言语形式,批判性话语的生产被视为霸权仁慈的象征。
(一)全球治理的国际法治
不同国际体系对规则的利用有所不同,需要分析相关概念所处位阶,推定其内涵和语境,才能有益于察明规则和原则在不同国际体系预期中的关系,厘清治理主体在规则中的地位。
1.霸权“规则之治”的不足
第一,霸权用微小的法律术语差异制造谬误,遮蔽问题本质。之所以将“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称为谬误,是因为它虽有漏洞,但在心理上仍具有一定说服力,人们易对之信服。法治往往被霸权国家或其他强权主张精心建构以掩饰其与掠夺之间的关系,为一种更高程度不平等的新帝国主义世界秩序赋予正当性与合法性,是国家间权力关系的法律形态。其体现为用“航行自由行动”来取代“公海自由”原则,将本身能够达成统一认识的概念,引向霸权语境,通过设置谬误,“污染”既有认知,制造思想混乱。
第二,霸权“规则”具有不可描述性。霸权国家规则有具体指向,只有遵行者才能明晰“规则”的内涵和外延,不遵行者则无法从内部证成“规则”。因此,当霸权国家抛出“中国破坏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时,尽管得到众盟友迎合,但在理论层面,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无法从规则内部分析一个自己不曾涉足其中的霸权规则。霸权用“违反规则”的迷思造成世界各国对规则是否有统一标准的困惑,侵蚀规则的确定性。
第三,霸权单边主导国际法实践,违反国际法一般原则。“rule-based”具有多义性,既可以表示“基于规则”,也可以指代“基于统治、管辖和支配”。一方面,在国际条约的遵行上,用霸权解释及其嗣后实践将自身意志嵌入其中,蓄意利用漏洞,实际上恶化全球安全态势;另一方面,在习惯国际法的生成上,用单边行为创造他国明示同意、默许或容忍的客体,使习惯法的造法成为强权的专利。上述话语规则、法的解释与适用规则均有违一般国际法原则所要求的平等互利、互不干涉与和平解决争端等。
第四,霸权国家及其集团垄断国际法强制执行力、忽视治理机制有效性。强制执行力为少数国家集团所垄断,是国际法被称为弱法的重要原因,霸权国家利用国际法强制执行力施行所谓的“人治”,扩张、征服、集体制裁和武装干涉皆是借国际法“以罚代治”。例如,北约机制化和东扩,系将北约作为军事同盟所承载的国际法强制执行力与作为合作机制所承载的国际法效力、遵行与有效性相结合:一方面立足围绕治理有效性的国际机制,扮演国际机制供给者、参与者和遵行者,划定效力范围,开展所谓治理;另一方面加强其军事同盟功能,通过联盟盟约和各类次级安全合作协议,确保自身拥有对若干“违反规则”或违背霸权国家及其集团意志的行为展开包含军事威慑、经济制裁在内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规则之治”往往割裂国际法诸要素,将国际法视为利益维护工具和对外政策话语的法律形态,忽视国际法伦理的共同性、国际和平状态的不可颠覆性、国际法解释与适用的可协商性和联合国安理会国际强制执行力的唯一性。
2.联合国体系的国际法治
“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乃国际法治,有如下几方面特点。第一,将规则视为国际法治得以具体且有效遵守与实施的形式。在用国际法治应对霸权挑战时,“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该体系不反对“规则”,而是要加紧构建“确保国际秩序公正合理,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国际规则。其一,明确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对全球治理理念的巩固、对各类法律规则体系的统筹作用和对规则改革完善的导向作用。其二,重视全球多边主义规则对区域和议题导向型多边及双边规则的示范作用,呼吁各类领域治理规则与全球多边主义规则相互协调,避免任意排斥或干涉他国。其三,规则的制定与遵行不减损第三方和非缔约方正当权益,面对规则分歧应直接且平等对话磋商。其四,正确认识共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将履行义务视为积累全球治理经验的途径和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而非对利益的剥夺。特别地,各主体对义务的履行,能够保障权利内容的增加,例如合作进行跨境生物资源的养护和跨界水资源治理,用共同保障客体的存续来缓和主体间因资源稀缺引发的紧张关系。
第二,注重伦理之善与国际社会稳态。尽管“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在逻辑上仍需完善,但折射出的认知和情感乃至情绪是客观存在的,各主体对具有安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规则的期待是真实的,正因这种需求的客观存在,才赋予霸权国家利用“规则”建立秩序、利用霸权规则将共同体规则虚无掉的空间,各主体的情感理应得到伦理关怀。国际法治强调“治”(governance),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化治理,以善治为导向,以良法为依托;更强调对和平这一首要前提的保障,不以任何借口破坏和平状态。片面追求过度膨胀的自我利益而将他国视为客体、征服和攫取的对象,并不是最优选择。坚持分歧可以化解、利益可以兼容、合作能够互惠,法的立改废释依托共商,以多元主体对国际法的知懂用守,有序加强对新技术发展、新自然挑战的适应。
第三,国际法治能够统筹效力(validity)、遵守(compliance)、实施(implementation)、强制执行力(enforcement)、有效性(effectiveness)等诸要素,使国际法向真正的法迈进。中国坚持国际法具有效力并以意志协调为效力根据,呼吁将共同遵守法律作为国际社会团结的题中之义,优化全球性公约的国内适用方案,坚持联合国安理会为唯一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构,以联合国这一最大的多边主义平台来激励各主体善意遵约、积极实施和提升机制有效性,主张国际法治德法并济、明德慎刑。在提升有效性方面,尽管现阶段非国家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缔约造法主体,但同样是依国际法参与治理的主体,故欢迎各类个性的、局部的规范经协商同意后试行为共同规范。
第四,国际法治因应全球治理体系的建设与改革,更全面地处理各项关系。已有国内外国际法学者认为需要超越国际关系特别是大国权力政治,开拓全球治理论域下的国际法治,全球行政法、全球社会宪治理论皆为有益的创新。例如,1982年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全球性公约,平衡各国海洋权益分配,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海底区域治理、海洋环境治理方面仅提供方向性铺垫,注重程序遵守而非结果有效。国际社会继而围绕海洋治理,创生了如地中海功能性管辖机制、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机制、北极理事会等地区国际机制,探索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一体化管理的治理方案,提升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因此,国际法治不局限于对法学专门体系的构建,也不局限于对国际关系的调整,而是更全面地关注治理主体间权利义务相称和层次关系明确、多主体对特定资源客体的可持续养护与公平分配、多主体对特定生态环境客体的共同保护。国际法治意味着法不再只追求规范体系形式逻辑的自洽,更得到治理行动的不断验证和调适。
第五,国际法治关注全球公共政策对国际法治的促进,使善治得到公共政策的指引。联合国作为全球治理的政治权威,亦执掌最庞大的用于处理全球公共事务的多边主义平台,具有国际社会意义上的公共行政职能。只有在这些多边主义平台形成的决议、办法和政策、方针和计划,才是权威性的全球公共政策。这些文件在国际法上不完全有正式法律拘束力,因此被视为软法(softlaw)。但这些软法在被善意遵循和为成员国及多元主体执行时,对行为规范有积极指示作用,体现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具有全球公共政策的特征。例如,《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宣言》《“生命之水”国际水行动十年计划》等,由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或由专门机构及下属机构研究制定,兼顾民主性与专业性,应得到各成员国全力支持与配合。而个别国家制定的对外政策或集团内部商议的共同行动方案,因其政策过程参与者有限,系仅有局部公共性的政策网络(policy network),不能凌驾于联合国大会决议和全球多边合作平台之上。
因此,国际法治能同时做到规则共同、伦理良善、要素完整、关系全面和政策法律协调。
(二)全球治理的多元主体之治
“多元治理”是具有迷惑性的概念,可能存在用“多”的表象来掩盖分化与无序所引发的匮乏、通过“元”的符号化来褫夺治理参与者的主体性等情况,它应在恰当的全球治理体系中被主张。
1.霸权“多元之治”的不足
在单极霸权体系中,政治权威是霸权国家,多元治理主体是跨国的全球性资本集团。多元即为多头,不存在某个权力中心,这并不是说所有参与者的权利平等,而是政治权威完全隐匿。单极霸权体系之“治”中的多元,本质是主体客体化的多样,究其原因在于未如实揭示事物的对立统一。多元主义政治思想的固有缺陷渗透进全球治理体系中,并与自由主义具有理念亲缘性。作为多元治理理论资源的政治多元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前者主张由不同社会组织和群体分散统治、反对国家政府权力的集中,但遮蔽其阶级属性和阶级对立本质;后者则属于后现代主义范畴,一旦“多元”脱离了人民及其共同体,文化霸权便可借用其抽象性来设置空洞且短视的议题以巩固自身地位,形成一种无可辩驳的“政治正确”。
不能客观揭示对立,便难寻统一之道。在发达而复杂的全球资本主义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并不完全或主要地依赖于国家强制机构的控制,而是扩散并置于公民社会的无数机构和关系中。从权力配置角度而言,无论讨论国家治理还是全球治理,西方多元主义仍以私人利益为基础,仍然是跨国管理等级。霸权国家和少数集团将国际法和国际制度工具化的做法,看似为其他主体提供了自主性,但是这种灵活易变性更意味着自我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将客体的多样特征混淆为主体的多元特色,使各国更为孤立,呈现基于体认分化的不可对话性。其一,特征不等于特色。特征是客体的属性,但特色是主体的属性。种种多元表象,实际上可能只是文化霸权框架下,对其他文明特征的提取,而不是这些文明特色的自主结晶。治理主体异化,用“承认霸权”偷换了世界各国大团结的概念,反而使国家之间更加孤立。其二,孤立并非指国家间杜绝交往,而是国家间除了在霸权主导下开展交往,丧失其他维度下友好交往的可能性。因霸权路径依赖,国家之间难以直接就当事方诉求进行协商,其外交诉求甚至可能背离国家利益,脱离人民诉求,这是直接或间接地以霸权国家偏好和利益为导向。其三,霸权力量推动多种其他主体“治理身份”的叠加、交叉和分化,无论是盟友—非盟友、发达—不发达、民主—非民主或国家—非国家,使主体间在体认层面存有巨大差异,呈现基于部落效应(tribes effects)的不可对话性。
霸权“多元”的不足有如下几点。第一,对发现并处理事物对立面的失慎。“多元”具有依附性,丧失主体性,系隐匿的霸权赋予依附者的想象。从国家霸权来看,各国对霸权主导的联盟承诺、集体自卫的幻想,是对霸权以援助之名行干涉之实的容忍。就全球资本霸权而论,各方对资本集团伪装成非营利性组织的失察,对其以环境保护和气候治理责任认定为名行发展权剥夺之实的失计,皆加剧压迫与不公。第二,对在事物对立关系中挖掘统一性的失能。即使若干国家和机构认识到“多元”的陷阱和不公,但只能片面将反霸权窄化为反对霸权国家,将自由扭曲为放任,将“以人民为中心”歪曲为个体“以自我为中心”,认为少边主义就是对多边主义集体行动困境的妥协,充斥不受拘束地对现状的谴责、反抗和抵制活动,陷入只破难立的怪圈。第三,对矛盾相互转化的认知不足与管控不当,使主体责任认定不明确。其一是国家治理危机外溢为全球危机。其二是干涉地区治理、阻碍地区团结,将地区治理议题不当夸大为全球问题。其三是流于谴责与批评,短于对成功经验的提炼与分享,预构对立关系,将他国的成功视为本国衰落的信号,炮制所谓的威胁论。其四是面对他国人民的苦难不予积极声援和帮助,放任地区民族分歧恶化为人道主义灾难,或对援助施以附加条件,乘人之危。
2.联合国体系的多元主体之治
在中国传统语义中,“元”有“基本”和“根本”之意。中国社会追求的“多元”意为人们在对话中发现事物本质,以团结协作的方式对客观世界的问题进行根本性的改造,体现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双重主体性和双重根本性,故而“多元”往往同“一体”并而论之。人及其承载人民性的国家和各类组织作为能动的主体,不可避免地面对来自客观世界的多元化信息与观点,但其思想表现为整理和提炼各类隐藏在表象背后的本质,触及问题的根本,在行动上群策群力,绝不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立场中加剧对立。它看上去似乎不那么“多元”,但实际上却已经升华为崇高的信念和明确的行动纲领,展现为物质繁荣与精神丰富。
联合国体系中的多元系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以真正的多边主义为坚持,以正确处理对立统一关系为切入。只有将多元进一步二分出主体的多元和介质与客体的多样,才能察明多元治理成长的前景,使主体实现从“被全球治理”到“参与全球治理”的转变,帮助主体迈向特色化治理之路。
联合国体系的多元具体表现在:首先,正视主权国家与非国家主体的对立统一关系,两者互相观照。由于主权国家在全球事务中的治理机制不够灵活,需要其他多元主体查漏补缺。但不能否认的是,主权国家的积极参与是全球治理的“必要且不充分”条件,不宜因其对全球治理具有不充分性,就否定其必要性。在贾谊的《过秦论》中,曾以“元元之民”指代善良的百姓,以此为意的多元,强调人民善意的汇集和智慧的凝聚。非主权参与者作为这个全球公共能量场所涵养、由主权国家所承认的次级“元”,包含:(1)各主权国家所授权的可参与其中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2)由政府间国际组织依据规章所成立或授权的国际专家团体、超国家行政、司法或仲裁机构;(3)在全球社会自发形成的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发挥技术保障、智力支持、填补漏洞的功能。多元主体与联合国建立关系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积极的正式授权,另一种是消极的善意遵守,即不违反宪章宗旨和原则。
其次,承认主体间可能存在认知与利益分歧,以患为利、以义为利。一方面,将集体行动困境作为治理的对象而非前提,将高质量的集体行动作为全球民主的表现和多边主义的题中之义。真正的多边主义矫正霸权逻辑营造的重利轻义环境,既反对用狭隘功利论侵占全球公共空间,又反对用抽象道义论欺骗或道德绑架其他参与者。另一方面,对在一些无法开展合作的领域表示理解和尊重,亦不把他国的内政当作全球性公共事务来干涉、不将自身利益凌驾于他国之上,积极履行共同义务。
最后,关注地区多元之治、议题多元之治同全球之治的对立统一,将示范与借鉴相结合。在多元共治中,做到内政不干涉、危机不外溢、经验可共享、有难大家帮。当国际社会产生局部动荡,中国往往第一时间阐明立场,坚决维护各国平民生命财产安全,敦促各方理性化解分歧,反对一切单边制裁,向有困难的国家和人民提供物资援助和缓债措施。
(三)全球治理的思想解放之治
鉴于中外学者早已对霸权提出多维度的批判,便需要进一步在批判霸权上谋求思想解放。解放思想的实质是变革世界观,需要摒除主观偏见,放下基于立场的敌意揣测和基于价值先验的恶意解读,肯定霸权的历史必要性;亦需要打破习惯力量,超越那些早已启动并主导霸权批判议程的固有思维和知识权力。思想解放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识别批判霸权(criticize hegemony)形式本身潜在的依附性和将霸权奇观化的负面影响。在依附式批判(dependent criticism)中,批判主体为了丰富自身话语权,倾向于将批判对象视为资源库而非变革对象,使“霸权之恶”成为永恒的“批判之源”,批判者的困境在于只能为自我利益辩护,而当其声称为全球公平正义代言时,往往遭到怀疑主义者的批判。反思具有“后”与“分”的属性,而思想解放则具有“前”和“总”的色彩。真正的思想解放是回到错误立论之“前”进行根本性的思想改造。第二,从世界观的角度分解“反霸权”(overthrow hegemonism)之“霸”的多重意蕴,区分霸权国家、霸权主义和霸权逻辑,探索其递进规律:排除不正当的他律—厉行自律—打造共同履行全球治理职责的氛围。第三,从方法论层面分析“反霸权”之“反”的科学模式。全球治理中存在三种形式的“反霸权”,其一是逃避(escapism)之“反”,主体呈消极状态;其二是对立(antagonism)之“反”,主体采纳激进或极端的行为模式;其三是唯物辩证(materialistic dialectics)的“正反”达致“合”之“反”,主体致力于包容性变革,是科学的反霸权路径。
1.霸权逻辑下“批判霸权”的不足
全球治理中不公平不合理的现实使对霸权的批判被裹挟进反全球化潮流中,又因反叛的后现代转向使反全球化活动从逆流变为乱流。霸权逻辑下的全球化和反全球化,与“浅薄的真理对面是谬误”存在某种对应关系,尽管逆全球化从实践到理念都破绽百出,但也似乎印证了霸权主导下的全球化逻辑某种程度上的浅薄。逆全球化现象系因这套机制无法适应不同发展节律的国家而加重了两种虚无的不公平感知:既得利益者的失落与全球边缘群体的反叛。霸权逻辑内反叛霸权的典型路径有如下几类。第一是国际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活动不仅未能打倒霸权,反而加剧地区动荡和人道主义灾难,挑战全球治理基本政治认同和一阶目标,为霸权以反恐之名行干涉之实提供正当性,使恐怖主义和霸权主义合谋打造了“越反越恐”的困局,其反恐经验成为“文明冲突论”的注解。第二是右翼民粹主义思潮。右翼团体在国家治理中炒作族裔和国际移民问题,主张贸易保护主义,排斥全球性而夸大民族性和地方性,其举措并非“反俘获”和“反排异”,而是“反并蓄”和“反涵养”,加剧文明冲突和沟通的不可能。第三是孵化另一种隐蔽的极性思维,即:尽管意识到西方无以掌控全球的事实,但仍不知非西方为何物或者又错误地将对非西方的偏见锚定在个别国家并衍生若干变体。例如,将和平崛起的非西方大国预设为所谓的“新兴霸权”,意图在“新两极格局”和“新冷战”迷思中如法炮制一次“历史的终结”,以偏概全地探讨极性关系并走上反叛和对抗的极化之路。
随着多极化趋势日益凸显,单极格局的现实基础已然动摇,但霸权逻辑仍抑制着各主体。在霸权主导的法律传统和国际话语中探索争端解决之“术”,即使表面上反对霸权国家,也可能从反面进一步巩固霸权护持之“道”。后现代解构主义并没有实现它的较为激进的实践者的最佳意图,而是把知识和意义变成一堆能指的碎片而告终,出现了虚无主义的境况。由于后现代碎片的、离散的话语只能用作西方的自我解构,因此难以作为非西方革故鼎新的思想武器。在“西方中心论”之“后”进行反思,仍是对西方中心地位“畸形的追随”和“违心的注目”。此种反叛更多是为全球治理中的受损者提供激进的、非团结的话语碎片,其所宣称的“解放”口号隐藏着话语霸权。究其根本,霸权逻辑所提供的“霸权批判”未能整合“现代性—后现代性”维度,而是再次使治理活动滑落到“后现代性”的深渊中,断送了对现代性本质的反思能力,对权威的影响更显微弱无力。
2.联合国体系的思想解放之治
联合国体系实现的是“深刻的真理对面依然是真理”这一共同体逻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使反对霸权更为科学与可行。反霸权有三方面:第一是反制霸权国(hegemonic power)干涉,第二是反对霸权主义(hegemonism),第三是瓦解霸权逻辑(logic of hegemony)。霸权国是具体的国家,霸权主义是强者对弱者的行为模式,霸权逻辑是强者与弱者各自认识自身和看待彼此地位关系的默契。三者需要结合来看:(1)霸权国家是具有攫取和护持霸权能力与意愿的国家实体,反对霸权国家干涉的目标是谋求独立自主。但若反霸权仅停留在反制霸权国家,那么反制霸权国家与自身的谋霸之心和称霸之行理论上可以同时存在。历史上落入修昔底德陷阱的国家,往往将反对霸权国家作为称霸的托词。此外,囿于大国博弈的叙事,可能将霸权国家抽象化,忽略了对象国人民的生存发展利益,使得反制行为产生更大不公。(2)霸权主义指的是霸权国家及各类重要大国以强迫、惩罚、威慑为主要手段的对外交往模式。反对霸权主义是反霸权的必要且不充分条件,其对象是大国和强国,目的是为对外开放谋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后续瓦解霸权逻辑提供重要铺垫和经验积累,在交往模式上坚持负责任的大国担当,竭力打造新型国际关系,率先垂范。(3)霸权逻辑是共同支配霸权国家和各类其他国家、非国家主体和个人的价值观,亦是一个历史论证系统。该逻辑的生成,既为霸权横行所致,也系弱势和落后群体悬置自身主体性、被动接受边缘化地位的“纵容”所致。瓦解霸权逻辑需要超越批判而切实改造“批判对象”,消除次级和后发国家对霸权逻辑的路径依赖。
反对霸权主义和瓦解霸权逻辑是非中立的、持鲜明立场的思想,其具有的包容与普惠意义体现在以人为本上,而非对霸权意识形态和行为的容忍或默许,亦非将反霸权作为狭隘的利益诉求。这些“人”包含着霸权国家及其盟伴的国内人民,特别是那些因国家霸权治理而被剥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人民,更包含着其他国家和地区内被霸权逻辑褫夺民族叙事、挪用文化符号、实施经济剥削、引发政局动荡和恶化人权状况的人民。革除霸权观念,不仅要反制霸权国家的观念,更要促进其他国家和人民从霸权观念枷锁中解放出来。因此,反对霸权逻辑同时面向大国和小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对全人类的思想解放。只有瓦解霸权逻辑,任何国家“永不称霸、永不扩张”这一全称否定判断才能彻底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才不会被误读为称霸,主体间才能绕开“俘获—排异”窠臼而走向真正的团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先行者和示范者。作为联合国体系的拥护者,中国继承并维护既有治理体系、承认各国及非国家治理主体的贡献,正视体系内在的不足,立场鲜明、逻辑缜密,顺应时代提出新的构想与倡议,具有守正创新的积极态度。从中国实践来看,上述三个阶段功能各异但相互联系,从独善其身,到兼济天下,再到美美与共、协和万邦。就“永不称霸、永不扩张”的誓言而论,誓言的践行以中国先行,国际社会广大成员认证并共同参与,誓言效力依托共识、誓言成果依托共同行动。三个步骤应有序开展,抵御具体的霸权干涉活动,兑现自身永不称霸的誓言,消解植根于各国和人民思想中的霸权逻辑。欲要证伪“必霸”,则必须实现国强。同时,作为大国,意味着对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更大责任,而不是对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更大垄断。情绪是高度具有主体意味的感性“活态”,但反制霸权国家和反对霸权主义常陷入情绪化困境而难以迈向更为彻底的霸权逻辑消解阶段。超越霸权逻辑的论证不是为了排斥非理性,而是将非理性作为题中之义,将各国对体系的情感期待放置在共同体逻辑中,才能真正在实践和思辨层面终结霸权国家和霸权主义赖以维系的论证系统,既无须践行此歪理,亦无须论证其荒谬,专注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强必霸”的消解并非一国专属,只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共同证成“国强”和“必不霸”,才能实现天下大同。
在全球治理中,若将“联合国体系”作为能指,那么所指系以联合国为权威的、使霸权国家转型为平等的联合国成员的、团结互助视域的、多数者导向的、体系能动论的、依循并涵养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和模式选择上渐进与协商的概念群。该体系能全面协调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全球治理与国际关系、治理中的政治与公共管理、政治权威与治理主体、一阶目标与二阶目标、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主权国家与其他治理主体、国际实力格局—国际秩序—国际体系、霸权国家—霸权主义—霸权逻辑等多组关系。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建设,应以联合国体系为基础的国际法治、多元主体之治和思想解放之治的“三治合一”,超越单极霸权体系的所谓“规则之治”“多元之治”和“霸权批判之治”。
〔本文注释内容略〕
来源:中国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