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月,许某为了耕种承包地,明知承包地里低垂的光缆线可能是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仍擅自让李某将承包地里5根低垂的光缆线剪断。经查实,剪断的光缆线共造成3102户用户通信中断13个小时,损失共3.8万余元。经鉴定,被破坏的电信光缆线价值3万余元。案发后
许某擅自剪断5根光缆线,造成3102户用户通信中断13个小时。日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24年1月,许某为了耕种承包地,明知承包地里低垂的光缆线可能是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仍擅自让李某将承包地里5根低垂的光缆线剪断。经查实,剪断的光缆线共造成3102户用户通信中断13个小时,损失共3.8万余元。经鉴定,被破坏的电信光缆线价值3万余元。案发后,许某已赔偿损失3.8万余元。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擅自让人将正在使用的光缆线剪断,造成3102户用户通信中断13个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许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许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通信线路中断,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光缆线、电缆线、电箱、电线杆等均系电视、广播与公共通信的基本组成部分,受到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国计民生,更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天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