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阿姨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委托给中介公司出售,合同约定了独家委托及违约金条款。随后却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了交易。原中介主张其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李阿姨以“未取得儿子授权”为由抗辩合同无效。代签合同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吗?
李阿姨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委托给中介公司出售,合同约定了独家委托及违约金条款。随后却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了交易。原中介主张其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李阿姨以“未取得儿子授权”为由抗辩合同无效。代签合同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吗?
——合同有效,原中介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阿姨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以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虽然李阿姨没有取得儿子的授权,但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中介合同合法有效,李阿姨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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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