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丈夫为了讨女主播欢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私自转账打赏女主播,妻子黄某发现后,遂将丈夫谢某和女子方某诉至龙湖法院,请求判令方某与谢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方某应返还谢某的赠与款项。
丈夫为了讨女主播欢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私自转账打赏女主播,妻子黄某发现后,遂将丈夫谢某和女子方某诉至龙湖法院,请求判令方某与谢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方某应返还谢某的赠与款项。
龙湖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于201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2021年12月12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被告谢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方某转账共68260.31元,被告方某转回被告谢某共294.76元,即被告谢某通过微信净转账共67965.55元,其中有部分转账数额为520、1314、999、666等具有特殊寓意的数字,一次微信转账备注“我爱你”,且双方经常使用抖音和微信互发暧昧信息。
被告方某在原告起诉后,分三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谢某转账合计49000元。被告方某辩称,谢某转账给自己的60000多元,其中49000元是谢某出借给自己的款项,其余的18000多元才是谢某的打赏款项。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谢某与方某名下微信账户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交易流水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方某转账款项,转账备注“我爱你”以及具有特殊寓意的数字,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被告方某在明知被告谢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人的聊天信息带有暧昧的内容,两被告的往来已经超越了正常的朋友交往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该赠与款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谢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向被告方某的转账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作为款项的共有权人有权主张被告方某予以返还。
被告方某明知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却在诉讼期间将款项转给被告谢某,两被告也没有提交之前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关系存疑,故两被告辩称其中的49000元是借款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方某转给被告谢某的49000元无法认定为返还赠与款,不应在返还赠与款中扣减。
综合上述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某与被告方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方某应返还原告60000多元。
【法官寄语】婚姻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置权,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的遗产、赠予的财产等,这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倡导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体现。婚姻中双方应牢记责任和义务,守住道德底线,避免做出背叛婚姻的荒唐行为。
来源:龙湖政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