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徽,一位父亲在弥留之际时,将100万存款全部留给大儿媳妇腹中的双胞胎。父亲去世后,他的小儿子却对父亲的决定十分不满,于是和大哥一家对簿公堂,称两个孩子尚未出生时,无法接受赠与,所以这个赠与关系无效。父亲生前未留下遗嘱,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平分这100万元。法
安徽,一位父亲在弥留之际时,将100万存款全部留给大儿媳妇腹中的双胞胎。父亲去世后,他的小儿子却对父亲的决定十分不满,于是和大哥一家对簿公堂,称两个孩子尚未出生时,无法接受赠与,所以这个赠与关系无效。父亲生前未留下遗嘱,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平分这100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这位父亲有两个儿子大强和小强。
两个儿子都很孝顺,平时家里有什么缺的,两个儿子都会给父亲买上,逢年过节的还会给父亲塞些钱。而父亲平时又用不到多少钱,所以多年下来竟攒下了100万元的存款。
后来父亲突发疾病,导致时日无多,他将大强和大儿媳妇叫到床边,看着大儿媳妇越来越大的肚子,感慨地说自己等不到孩子出生了,然后他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大强,说这钱是给两个孩子的,由大强负责保管。
不久后,父亲因病离世。而在父亲死后没多久,大儿媳妇顺利诞下了双胞胎。
小强一开始并不知道父亲把存款都给了大强家的两个孩子,后来意外得知后,心中愤懑不已,他认为父亲太偏心了,于是将大强一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分这100万元。
面对小强的起诉,大强无奈地回应称:“我只是按照父亲临终的嘱托,只是按他的意愿行事。”
有部分网友认为:爷爷出于对孙辈的关爱,做出这样的安排并没有问题。二儿子应理解并尊重父亲的意愿。
但也有网友认为:二儿子也照顾了父亲,他应该分得部分遗产。
1、那这位父亲把钱给两个孩子,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对遗产的分配呢?
从法律上来讲,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包含了:口头遗嘱、自书遗嘱等。
这位父亲生前并没有立书面的遗嘱,只是口头上叮嘱了大强一番,那一般来讲应该是按照口头遗嘱来算。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位父亲将100万存款交给大强时,在场就大强和他的媳妇。按照上述规定,大强和他的媳妇就是见证人。
但是这100万存款是给大强的两个未出世孩子的,这里面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大强和他的媳妇不能作为见证人。
既然如此,这位父亲的口头约定就不能视作是口头遗嘱,应当按照一般赠与来对待。
2、没有出生的人是否具有受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即便两个孙辈都还未出世,他们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或者继承财产的权利。
既然如此,那这位父亲将100万元存款赠与两个孙辈,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大强目前是负责保管这100万的存款,但他只有保管的权利,不能乱用。
《民法定》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说大强将这100万拿去做投资了,亏得一分不剩,那等两个孩子将来知道后,可以向大强主张赔偿。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100万元存款的赠与关系成立并生效,判决驳回了小强的全部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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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