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该法规)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5月初,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行为的途径等热门话题,记者专访了青岛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合作社学院)教授王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该法规)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5月初,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行为的途径等热门话题,记者专访了青岛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合作社学院)教授王勇。
在王勇教授看来,该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具有划时代意义,可极大助力中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阔步前行,对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农业强国、民族复兴等重大战略目标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法人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从中国农村改革史来考察,当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时,农村改革与发展就会取得长足进展。反之,则出现徘徊,甚至是停滞或者倒退。该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这一规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属性,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能够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在现代市场经济大潮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王勇说。在他看来,这一角色的公共性、主体性有助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了户口”。
青岛农业大学教授王勇。
目标导向明确,既约束也保护
该法规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对立法目的进行了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其运行管理,促进其高质量发展,进而巩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第三条明确指出,该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在王勇看来,这里面,既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约束性,也有保护性;既有促进该组织发展的法治目标,也有巩固基本经济制度的国家性、公共性、战略性。
设定了组织机构和运作原则
该法规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会”。即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法人治理的组织性规定。王勇表示,这些机构运行的民主性、公开性、严谨性都展现出该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事务合法性的重视程度,也有助于该组织在运行过程中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组织运行的规范性。
在该组织运作方面,该法第四条规定了四条原则,分别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坚持民主管理和成员权利义务对等、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等。作为过渡措施,该法规指出,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行该组织的职能;已经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该法施行后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县内继续有效。
“这体现出了该法规对于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包容性发展的立法原则。这里面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要义,对于有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王勇说。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行为的途径
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对此,王勇认为,这一法条明确强调了该组织参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式、责任边界。这一规定的实践意义在于,廓清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合作模式,打消了一部分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不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或者份额”的错误观念。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进程中,该法施行之前,有的地方借用村委会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的运行中,即采取“代理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该法的颁布和施行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市场主体的直接参与行为是合法的,合规的,进而明确了该组织还能够直接依法出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控股某些企业,这在组织的公益性和市场化双重目标选择中找到了平衡点。”王勇说。此外,在具体市场化经营中,该法规第四十一条规定:该组织可以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以促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安徽省小岗村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过程中就是利用上述一些市场化路径的,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参考借鉴。
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市场经济主体的做法已经受到良好效果。王勇举例说,在山东省青岛产芝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出资结构中就有莱西市产芝湖新村村民委员会20%的份额。该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经营突破了各自的组织边界,实现了合作共赢。在山东省莱夷印象(山东)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结构中,莱西市产芝湖新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占有40%的股份,另外两个公司分别是青岛水集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民所有)、青岛圣宝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它们分别占公司股份的35%、25%,总经理是民营企业的负责人。
“这一产权结构和组织管理结构安排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于,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和‘两个毫不动摇’有效地结合起来,激发了所有制主体和市场运行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国有和民营两部分资产、资源有效结合起来,发挥了规模效应、结构优化效应和扩散效应。上述两个实例值得各地因地制宜借鉴参考。”王勇说。
青岛农业大学王勇教授。
构建了“政府-市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协作网络
该法规第九条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等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也明确了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这类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该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勇认为,这里展现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积极性组织”的特性,也明确了其运行环境是法治性的,有保驾护航的,突出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制系统对于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联合保障效应。
另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要依法行事,做好内部监控。该法第四十三条指出,该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该法第六十条也规定了该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给该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也明确了该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
同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广泛对接市场资源,公共资源,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学会游泳,为农民“钱袋子鼓起来”“脑袋富起来”出力献策,积极探索,答好“如何爬坡过砍”的时代问卷。在“政府-市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网络构建过程中,既有“看得见的手”,也有“看不见的手”,更有行业协会性质的“若隐若现的手”。这一协作网络的建立和健全的过程就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突破观念的藩篱,轻装上阵,投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去,实现其组织目标,同时扩大其外部性,助力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王勇认为,实际上,该法规对多种主体都具有规制作用,这需要相关机构和个人细忖该法的要义,在社会主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收获“功成必定有我”的坚定信心与豪迈。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和施行意义重大,需要全社会对该法进行学理性思考、创新性实践,特别是要将该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系统化学习,综合化利用,保证法制护航不脱节,确保农村集体经济不能搞垮了,农民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王勇说。
【专家简介】:
王勇,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山东省科技特派员,青岛市工商联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出站博士后。兼任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理事、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理事等学术职务。现任青岛农大经济管理学院(合作社学院)教授。
在合作社推广方面,为联合国粮农组织、河南、山东、新疆、贵州、云南、宁夏、黑龙江、广东、青海等省市培训合作社骨干,累计培训企业家和领导干部万余人次,指导10余家企业成为国家和省市级示范社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级项目扶持。多名学员为全国、省、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八红旗手等。
来源:农村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