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更新|司法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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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从今天(8日)上午国新办就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针对社会各界近年来反映强烈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

央视新闻

司法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记者从今天(8日)上午国新办就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针对社会各界近年来反映强烈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

下一步,司法部将严格落实法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和异地执法协助制度。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司法行政机关: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及时听取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对涉企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研判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执法行为。

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及时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督促指导有关执法机关抓紧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切实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全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今年,司法部将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问题查纠整改,坚决纠治到位。同时将会同有关单位组建若干指导调研组,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抽查,对整治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和分析研判。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必要时提级办理,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督办;对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交流;对纠治工作不力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还介绍,司法部将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着力建立完善涉企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抓紧制定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针对行政执法中共性问题,将已经实践检验的成熟经验做法,及时转化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监督程序和责任体系,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保护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基本制度框架为实践发展留空间

今天(5月8日)上午,国新办就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回应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提问时表示,起草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始终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

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共同研究起草民营经济促进法,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使各方面意见能够在起草过程中得到及时、充分的反映和体现。工作专班一成立,就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民营企业代表关于立法的意见建议。此后,先后委托中国法学会、社科院法学所等权威法学研究机构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就立法涉及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论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开展实地调研,上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营企业代表意见。在国务院起草审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个阶段,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分析采纳。

经过反复研究讨论,最终聚焦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内容上。这也是各方面普遍认为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在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也是以此为基础的。

可以说,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汇集众智、凝聚共识的过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

与此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立足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统筹兼顾,既明确基本制度框架,又为实践发展留有空间。

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许多条文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如治理“背靠背”条款、规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规定,但作为基础性法律并非规定得越细越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发展变化很快,过度细化的规定有时反而会束缚实践发展。

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统筹兼顾当下和长远,对需要当下通过立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主要制度措施作出规定,重在明确基本制度框架和法律要求,同时,为未来实践发展留有空间。

如法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规定,在明确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的同时,均为有关方面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法律规定预留了制度空间。

但对于各方面一致反映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如违规异地执法、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等,则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申明法律原则和底线,增强刚性约束。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有重大宪法意义、法治创新意义

今天(5月8日)上午,国新办就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表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下来,与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相贯通,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宪法意义、法治创新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一条中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规定:

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不会变,也不能变,必将推动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备、保障体系更加有力有效。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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