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月31日,行政执法部门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中,发现某干货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现场查获该干货店待销售的13件30个烟花爆竹产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行政执法部门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中,发现某干货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现场查获该干货店待销售的13件30个烟花爆竹产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干货店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法查封扣押了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3件30个。2024年2月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干货店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2月20日,办案人员对该干货店负责人张某某进行了询问,证实该干货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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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出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均属于违法行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不仅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还因其特殊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某干货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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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列物品,可以被查封、扣押的有。
A.违法运输的危险物品
B.违法经营的危险物品
C.违法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D.违法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
答案:ABCD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