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门口安可视门铃,被邻居起诉侵犯隐私要求拆除!法院判了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08 13:44 2

摘要:原告:“他安的摄像头把我们出行都监控到,侵犯隐私,严重影响生活。”被告:“家里有小孩,为了家人安全,我才在自家门口安了可视门铃。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随着智能安防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家庭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因此引发了一些纠纷。安在家门口的摄像头是否会侵犯他人

原告:“他安的摄像头把我们出行都监控到,侵犯隐私,严重影响生活。”

被告:“家里有小孩,为了家人安全,我才在自家门口安了可视门铃。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

随着智能安防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家庭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因此引发了一些纠纷。安在家门口的摄像头是否会侵犯他人隐私?

5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眉山市洪雅县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因同楼层有一家在门口安了可视门铃,邻里间多次爆发矛盾,一方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拆除被告邻居正对电梯口摄像装置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邻里纠纷:

男子家门口安可视门铃被起诉

据眉山中院公布的信息显示,男子白某与何某是洪雅县某小区同楼层业主,该楼屋为T字型,有四户住户。白某住横向右端的01号,何某住竖端03号,该楼层的两部电梯在T字横向的中间。

楼层平面示意图显示,何某在自家门口安装了智能监控可视门铃。据产品说明书,该可视门铃具有摄像存储功能,访客身份识别、门前逗留徘徊报警、超广视角、超清夜视等功能,可通过手机终端远程操控。

▲何某在自家门口安装智能监控可视门铃

白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本人及亲人出入,侵犯其隐私,影响其生活,要求何某拆除摄像头。何某认为其有权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不侵犯任何人隐私权,不愿拆除。双方发生矛盾,经小区所在社区及派出所协调未果。白某起诉至洪雅县法院,要求何某消除采集信息,移除家门口正对电梯口的摄像装置,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立案后,承办法官到该小区进行了实地勘验。案涉可视门铃正对着两部电梯,进出电梯及该楼层的竖向过道全部区域及横向过道中间段在监控范围内。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该监控能拍摄到白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

▲现勘实景显示,智能监控门铃可拍到邻居出行等情况

当庭宣判: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主张拆除摄像头

日前,洪雅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庭审中,原告白某表示该监控侵犯其隐私,造成其“精神恍惚心生不安”,已影响到其正常生活。

被告何某辩称,家中有小孩,安装可视门铃初衷是保护家人财产安全,且安装在自家门口,可视范围是楼道间公共区域,并无窥探他人隐私的故意,其内容储存期仅2天。

法官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何某在家门口安装的智能监控可视门铃是否侵犯了邻居白某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可视门铃监控范围可以覆盖白某进出电梯及门前的走道区域。该区域主要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可以拍摄到的对象更为特定,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案涉可视门铃能拍摄到白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该信息与白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有所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何某安装可视门铃的初衷虽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其安装可视门铃时未征得同层住户同意,且该监控门铃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已对白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

法院当庭宣判,支持白某主张拆除正对电梯口摄像装置的诉讼请求。

最新进展:

双方和解,被告监控只对自家门口

法院判决后一周,被告何某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承办法官、洪雅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王雪梅联系原告白某,组织双方和解。王雪梅结合法律中关于公民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逐一向双方进行了说明,又从情理的角度告知双方“远亲不如近邻”,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经过释法明理,何某当场支付了白某因维权产生的经济损失,并表示已改变可视门铃位置,现在监控只对自己家门口。白某对此表示同意。这起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已成为群众最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4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也对公民安装人工智能摄像头进行了规范,提醒大家注意。”王雪梅表示,公民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其不利影响。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图据眉山中院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来源:红星新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