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远洋捕捞”那点事儿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08 14:06 2

摘要:飒姐团队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唐僧肉”的典故,近年来个别部门滥用管辖权,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通过查封和扣押等手段吃企业的“唐僧肉”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飒姐团队在研究禁止趋利执法的规定的过程中,发现原来趋利执法的历史比我

飒姐团队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唐僧肉”的典故,近年来个别部门滥用管辖权,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通过查封和扣押等手段吃企业的“唐僧肉”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飒姐团队在研究禁止趋利执法的规定的过程中,发现原来趋利执法的历史比我们认知的还要早。

今天飒姐团队就借着为各位整理打击趋利执法的规范的功夫,梳理一下整个打击趋利执法的脉络,同时汇总一下近年来国家为打击趋利执法出台的各项规范。

01 “趋利执法”最初能追溯到1982年的“罚没款退库”政策

我国“远洋捕捞”“趋利执法”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当年财政部发《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物处理办法》、《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这两个规定首次为罚没所得的财物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可以由财政机关核准后从入库的罚没所得中20%—30%以内退库。也就是说1982年这个规定给执法机关“远洋捕捞”树立了动机,开创了罚没款所得返还办案机关的先河让罚没成为了可以“赚钱补贴机关支出”的工具。

鉴于上述两个文件颁布后各地都出现了严重的“远洋捕捞”问题,1986年12月财政部又颁发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把原来的规定废止,重新规定追回赃款应上缴国库。这就是最初能查到的打击“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的最早规定了。当然在此之后的20年间,我国又零星出台的数个有关规范罚没资产归属的文件,由于篇幅问题在此先按下不表。

02 2012年实施刑诉法若干规定和2020年《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确定了罚没款“上缴国库,退回地方财政”的做法,罚没款能够归入地方财政,自然造成地方财政吃紧时的趋利执法现象。

2012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五部一委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再次重审了罚没资产必须明确上缴国库。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均并未明确应当上缴的是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所以,还是未能解决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受地方财政制约的问题。

2020年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且第二十七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罚没收入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缴入地方国库(如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海关(除缉私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中央本级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以下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换句话说,罚没资产还是能够补贴地方财政。这在地方财政资金充裕的时代自然不成问题,但一旦地方财政吃紧,罚没资产必然就会成为补贴地方财政的“香饽饽”。

03 2024年起整治趋利执法的大潮

也是自2020年起,趋利执法情况日趋严重,根据公开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国家罚没收入已达 3000 多亿元,到 2021 年跃升至 3700 亿元,2022 年更是攀升至 4283.98 亿元,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 2.1%。2024 年政府非税收入同比增长 17%,部分地区罚没收入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

自2020年以来,针对地方趋利执法日益严重的问题,202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了规范。与此同时,202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强明确要求2025年要把规范行政检查作为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亦将“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列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任务。2025年《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亦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一步从立法层面为企业权益划定“保护红线”。

根据最高检今年2月公布的数据,2024年1月至11月,最高检对收集到的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相关省级检察院办理。截至2024年12月底,已办结21件,另有2个案件取得重要实质性进展。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发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通知6500余件次,对涉企刑事案件监督撤案400余件。其中,湖北史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类案监督撤案128人,监督返还不当“查扣冻”2500余万元。整治趋利性执法已经初见成效。

2025年3月,公安部正式发布《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再一次剑指“趋利执法”难题,这一新规最核心的突破在于建立了一套“主要犯罪地”为核心的管辖权分配机制,即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时,必须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所谓的主要犯罪地,被严格限定为企业犯罪活动的主要策划地和主要实施地,即通过“责任田”的方式压缩了地方趋利性执法的空间。有关这一新规,可参看飒姐团队写的文章《新规落地,惩戒“趋利执法”有法可依》。

04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最后为大家整理出一个“太长不看版”,简要整理一下打击趋利执法规范的脉络给各位老友参考。

“趋利执法”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性文件及政策梳理:

1.1982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物处理办法》、《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首次确定罚没退库政策,罚没款可通过退库来返还办案机关;

2.1986年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否定了上述两个1982年的文件,禁止罚没退库,明确罚没款必须上缴国库(中央或地方国库),趋利执法现象得到一部分遏制;

3.2012年最高检等五部一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再次重申了罚没款项必须上缴国库(中央或地方国库)的规定,但是没有解决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受地方财政制约的问题,因此没有根治所谓的“远洋捕捞”。

4.2020年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继续细化罚没财产的管理问题,但其也和2012年文件一样,明确特定的罚没收入可以缴入地方国库,补贴地方财政。

5.202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了规范。

6.2025年《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一步从立法层面为企业权益划定“保护红线”。

7.2025年《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建立了一套以“主要犯罪地”为核心的管辖权分配机制,直接明确“责任田”,防止“打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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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肖飒lawyer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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