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类商标:是 “万能” 神话还是认知误区?一文读懂关键真相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08 01:09 2

摘要:在商标注册领域,第 35 类商标常被贴上 “万能商标” 的标签,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注册了它,就能全方位保护品牌。


在商标注册领域,第 35 类商标常被贴上 “万能商标” 的标签,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注册了它,就能全方位保护品牌。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这类商标本质是 “为他人提供商业辅助服务” 的专业工具,却被市场过度神话。

一、第35类商标核心概述

(一)定义与分类

1、服务属性定位:第35 类属于服务商标,涵盖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四大领域,下设 9 个细分群组,如【3501】广告、【3503】替他人推销等。

2、核心特征:以“替他人” 提供商业服务为核心,不直接保护商品本身,侧重商业辅助服务(如广告公司为客户策划广告、电商平台为第三方卖家提供销售渠道)。

(二)适用企业类型

二、“万能商标”的形成与争议

(一)被神话的原因

1、商业场景的刚性需求驱动

①电商平台入驻门槛:天猫、京东等平台对“卖场型旗舰店” 强制要求第 35 类商标(如 3503 “替他人推销”),导致电商企业将其视为 “入场必备”;

②连锁加盟管理需求:特许经营模式依赖3502 “特许经营商业管理” 保护品牌统一运营,如餐饮连锁总部需通过 35 类规范加盟商管理;

③广告宣传合规性:广告公司、营销机构需注册3501 群组,而普通企业误将 “品牌宣传” 等同于需注册 35 类,形成 “广告必注册” 的惯性认知。

2、行业误导与信息差放大

①代理机构夸大宣传: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为扩大业务,传播“不注册 35 类无法保护品牌”“万能商标全覆盖” 等说法,忽视企业实际业务差异;

②平台规则简化解读:电商平台入驻规则被简化为“必须注册 35 类”,掩盖了 “仅卖场型店铺需注册” 的前提(如自有品牌专营店无需 35 类)。

3、盲目跟风导致申请量井喷

①数据佐证:2022 年第 35 类商标申请量达 97 万件,占国内商标总申请量13%,是排名第二的第 30 类(食品)的近两倍,反映市场对该类别的非理性追逐;

②防御性注册泛滥:大量企业为“以防万一” 注册 35 类,甚至未评估自身是否涉及相关服务,导致 “僵尸商标” 激增。

(二)保护范围核心误解与风险忽视

1、“替他人”≠“为自己”,35 类不覆盖商品本身

①核心边界:第35 类以 “为他人提供商业辅助” 为前提(如电商平台服务第三方卖家、广告公司策划客户广告),而非企业自身商品销售(如服装厂卖自有服装无需 35 类)。

②典型案例:“百果园” 注册 35 类后可开连锁超市(3503 替他人推销),但销售 “百果园” 牌水果(第 31 类商品)仍需单独注册该类别,证明 35 类不直接赋予商品销售权。

2、风险忽视:盲目注册的三大隐性成本

①资源浪费:非服务型企业注册后无实际使用,导致商标闲置,浪费行政审查资源与企业维护成本(续展费、监测费)。

②法律风险:“撤三” 风险:连续三年未使用第 35 类服务,他人可申请撤销(如 “威而德案” 因无 “替他人推销” 证据被撤标);

③恶意注册认定: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囤积行为,可能违反《商标法》第四条,面临驳回或无效宣告。

(三)常见认知误区与权威澄清

1、常见认知误区

误区1:“不注册第 35 类就不能打广告”

真相:仅广告服务提供商需注册,普通企业宣传自有产品无需35 类。

普通企业(如服装品牌、食品厂商)为自身产品打广告(如“XX 羽绒服,冬日必备”),属于商品商标的合理使用(如第 25 类服装商标),无需额外注册 35 类;

仅广告公司、策划公司等提供广告服务的主体,需注册3501 群组(如广告设计、代理)。

误区2:“注册第 35 类可阻止他人开店”

真相:仅限制同类服务,无法禁止他人销售商品,需同步保护核心商品类别。

若企业仅注册35 类但未注册核心商品类别(如第 25 类服装),他人可注册相同名称的商品类别(如第 25 类)并开设实体店销售同类产品,35 类无法阻止;

典型案例:若“耐克” 仅注册 35 类,他人仍可注册第 25 类 “耐克” 服装并开店,35 类仅能限制其使用 “耐克” 提供广告或商业管理服务。

误区3:“天猫入驻必须注册 35 类”

真相:仅“卖场型旗舰店” 需 35 类,自有品牌专营店无需。

自有品牌专营店(如“XX 服装旗舰店”):仅销售自有品牌商品,只需注册对应商品类别(如第 25 类服装),无需 35 类;

卖场型旗舰店(如“XX 集合店”,销售多品牌商品):需注册 3503 “替他人推销”,因涉及为第三方卖家提供销售服务。

误区4:“第 35 类是‘万能商标’,注册后无需其他类别”

真相:无法替代核心商品类别,需组合保护。

第35 类仅保护商业辅助服务,不直接保护商品本身(如药品零售需 3509,但药品生产需第 5 类 “医药制剂”);

企业需同时注册“商品类别 + 35 类”:例如,餐饮品牌需第 43 类(餐饮服务)+35 类(广告、特许经营),缺一不可。

误区5:“店招必须注册 35 类才能使用”

真相:店招使用与商标类别无关,核心看商品/ 服务对应类别。

店铺招牌是商标的使用方式(如“XX 超市”),其合法性取决于商标是否在实际提供的商品 / 服务类别注册;

例如:便利店使用“XX” 招牌,需注册第 35 类 “替他人推销”;餐饮店使用 “XX” 招牌,需注册第 43 类 “餐饮服务”,与 35 类无必然关联。

2、权威澄清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 类服务商标指引》明确:

①该类服务以“为他人提供帮助” 为核心,非服务型企业无需盲目注册;

②商标保护需“精准匹配业务”,商品生产企业应优先注册核心商品类别,35 类仅作防御补充。

③2023 年起加强审查,对无真实使用意图的 35 类申请从严驳回,引导市场聚焦 “使用目的”,避免资源错配。

避免“万能化” 误解,按需注册、分类保护,才是商标布局的科学策略。

三、司法案例解析及风险警示

(一)典型案例:从司法实践看35 类商标核心规则

1、威而德商标撤销案——“为他人服务” 属性的强制要求

案情:威而德公司注册第35 类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 商标,但无法证明实际用于为第三方提供服务,仅用于自身产品销售,最终商标因 “连续三年未使用” 被撤销。

裁判要点:第35 类服务需体现 “为他人” 提供辅助支持(如代理第三方销售、广告策划),单纯销售自有商品不构成该类使用,举证责任由注册人承担。

2、头条系商标战—— 跨行业广告服务的侵权风险

争议焦点:北京博天恒业以第35 类 “头条” 商标(广告服务)起诉字节跳动 “今日头条”,主张其广告业务侵权,索赔超 1 亿元。

行业影响:明确第35 类 “广告服务” 保护范围,跨行业使用相同商标进行商业宣传可能构成侵权,尤其对互联网企业广告业务构成直接约束。

3、电商平台“双十一” 商标攻防战

案例背景:阿里注册第35 类 “双十一” 商标后,禁止他人用于广告宣传;京东通过注册 “京东双十一” 进行防御。

规则落地: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要求“卖场型旗舰店” 必须持有 35 类商标,强化线上交易中 “替他人推销” 服务的资质审核。

(二)盲目注册的弊端

1、资源浪费:非服务型企业注册后闲置,徒增行政审查负担与企业维护成本(续展、监测);

2、法律风险:可能因“未使用” 被撤标(如威而德案),或被认定“恶意注册” 面临无效宣告;

3、品牌混淆:他人注册35 类后开设同名店铺(如 “耐克超市”),导致消费者误认关联关系。

四、结语:理性看待35类商标

第35 类商标并非 “万能钥匙”,其价值根植于 “精准匹配商业需求” 的本质 —— 它是商业辅助服务的专业工具,而非包打天下的 “全能标签”。

企业需跳出 “万能化” 误区,唯有基于业务模式科学规划 —— 服务型企业刚需注册、商品型企业按需防御、所有企业重视 “使用证据” 与 “类别协同”,才能真正构建起 “精准匹配、攻防兼备” 的品牌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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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知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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