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已成为企业自我展示、营销推广的重要阵地,但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商家攻击竞争对手的“隐形战场”。近三年,天河法院共办理不正当竞争纠纷257件,其中涉及商业诋毁情形的13件,占总比的5%,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从审理情况看,商业
造谣抹黑、拉踩贬低、恶意投诉......天河法院商业诋毁六大典型案例发布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已成为企业自我展示、营销推广的重要阵地,但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商家攻击竞争对手的“隐形战场”。近三年,天河法院共办理不正当竞争纠纷257件,其中涉及商业诋毁情形的13件,占总比的5%,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从审理情况看,商业诋毁多发生于互联网和电商行业,主要以线上的方式出现,涵盖了评论文章、公司声明、视频广告等种类,并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企业通过长期诚信经营建立起的良好形象和商业信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无形资产。商业诋毁,有别于根据真实信息、事实或者合理的推断所发表的正当商业评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予以严格制止。
案例一:
发布微信小作文“抹黑”同行法院: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并道歉
昌某公司主营的“LINLEE·手打柠檬茶”茶饮品牌始创于2012年,是国内知名的“柠檬+果蔬”的新式茶饮品牌。2022年8月,昌某公司搜索发现,九某公司在其认证的“鄰里 linlitea”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蹭流量的小耗子》一文。该文称“某山寨鄰里因无经费在抖音直推广告,借助于我司的鄰里品牌在短视频领域宣传知名度日益高涨的流量,竟在小红书发文打假(低成本)并自称升级品牌为‘linl*e’,却遭遇了更多小红书博主对其的打脸,一个完全对中文品牌没有所属,没有标识的盗版店面,竟诡异的自称升级……可惜所谓升级后,店面门可罗雀,属于自搬石头砸脚”,并附上了“关于‘鄰里’linlee 改名的幕后故事”。
昌某公司认为,九某公司作为茶饮经营者,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布诋毁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诉请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天河法院法官指出,本案中,九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蹭流量的小耗子》文章,即便未直接指明昌某公司,但综合文内提到的“鄰里”“linl*e”标识等元素均有很强的提示性,可见实质指向昌某公司。该文章宣称昌某公司为山寨鄰里,内容明显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势必会对昌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一定损害,九某公司对此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
天河法院依法判决九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删除其微信公众号案涉相关文章,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茶饮市场竞争激烈,经营者在积极抢占市场份额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对他人的商业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和边界,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创新营销等方式获取正当利益,而非通过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虚假信息贬低竞争对手,以此达到获取不正当优势的目的。
案例二:
网店“真假掺卖”反诉品牌方恶意投诉法院:品牌方正当维权,不构成商业诋毁
纽某公司是某知名钢笔品牌在中国的总经销商,负责产品的销售、推广及营销等活动,并被许可拥有第1124842号商标、第1275460号商标及第7216036号商标的使用权。2021年至2024年期间,纽某公司发现刘某的网店在销售其品牌钢笔时“真假掺卖”,遂向网络平台进行了投诉举报。期间,网络平台对刘某的网店作出了删除相关产品链接、扣信誉分的处理,刘某的网店因此无法参加2023年度网络平台的618营销活动。
刘某认为,纽某公司作为同品牌钢笔经销商,多次恶意投诉,导致其网店无法正常经营,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纽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投诉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营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9万元。
天河法院法官指出,纽某公司作为总经销商,经品牌方许可,有权在该产品销售、推广及营销中使用商标,并对有关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其次,结合纽某公司提交的产品销售情况与刘某网店的销售数据,两者对比可知,刘某网店在售的品牌产品种类有近300种,总销量超5万支,远远高于其购入的正品产品的种类和数量。面对如此巨大的正品种类和数量差异,刘某却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产品均为正品。另外,刘某还自行印制含有品牌商标的笔袋作为赠品随单附送,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在此情况下,从纽某公司依照网络平台的投诉指引,对刘某网店所售的品牌产品进行鉴定,并基于“假货”的鉴定结论提起投诉,并附上订单截图、收货照片以及《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证,并无不当,主观上亦无恶意可言。
据此,天河法院依法认定纽某公司的投诉行为不属于恶意投诉,不构成商业诋毁,依法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交易平台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更广阔的营销市场和经营空间,各网络交易平台相继推出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投诉举报机制和惩罚措施,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商家的经营行为,维护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品牌方基于产品的客观事实进行投诉,即便该投诉对平台商家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属于优胜劣态的正常市场竞争,不应被认定为商业诋毁。
案例三:
游戏平台同行散布对手不实负面信息法院:向不特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火某公司是游戏长尾渠道“××游戏”的运营方,与“××手游”的运营方尚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从2022年2月起,火某公司发现,尚某公司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全行业的游戏厂商和发行商散布包含“××游戏”以“挖人+产品功能抄袭+同游戏低折扣洗量”恶意竞争、“无下限低折扣(包含首冲)和版本抄袭”等内容的通知。同时,尚某公司全体商务人员还公开在朋友圈发布了加盖公章的《致火某公司及全体同行》的函件,声称火某公司存在“通过抄袭、拉人、诋毁、哗众取宠的形式来谋发展、博同情”的行为,并附以“独家保护期说明”要求游戏厂商和发行商进行游戏平台“二选一”。
火某公司认为,尚某公司恶意编造、传播损害火某公司商业信誉及游戏产品声誉的虚假负面信息,属于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尚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商业诋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天河法院法官指出,尚某公司与火某公司均为网络游戏平台的经营者,尚某公司向全行业发布的通知内容直接指向火某公司,两者之间明显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根据尚某公司发布的信息内容,其声称火某公司经营的游戏平台“恶意拉人”“功能抄袭”,而其提交的网页截图所涉游戏软件却为××手游,明显与其所发通知内容不符。结合尚某公司同时期采用服务协议、“游戏保护期”要求游戏商家“二选一”的经营策略,可推断出其传播行为背后具有主观故意。尚某公司作为专业游戏平台的经营者,向众多合作游戏厂商传播针对火某公司的负面评价,容易产生消费者信任度下降、合作商质疑等后果,势必会对火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一定损害。
综合各项证据,天河法院认定尚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依法判决尚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15万元。
通过游戏分发平台向玩家提供移动网络游戏,是目前网络游戏市场中重要的运营方式。经营不易,但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削弱竞争对手优势,只能逞一时之快,长远来看必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各经营者应秉持商业道德,以诚信为基,在合法的范围内创新发展、稳步前行。
案例四:
社交平台上发现疑似前职员造黑谣法院:主观推测不可取,不构成商业诋毁
圈某公司和查某某公司是经营“求职培训”业务的同行。2022年4月,圈某公司在某社交平台发现,一名为“青苹果求职导师”的用户账号以圈某公司前员工的身份,发表了多条指责圈某公司“昧着良心赚钱”“收每个学生一两万,但只有1个老师,还要服务300多个学生”等负面评论。圈某公司通过搜索发现,“青苹果求职”为查某某公司旗下求职培训品牌,而该社交账号公布的电话号码与圈某公司前员工谢某昌的电话号码一致。圈某公司分析后认为,谢某昌应已转至查某某公司任职,通过使用社交账号发布圈某公司恶评,以达到贬损圈某公司、推广查某某公司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天河法院诉请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诋毁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天河法院法官指出,本案中,圈某公司根据涉案账号发布的评论及私信内容主张前员工谢某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充分举证证明该社交账户是由谢某昌注册,并发表了相关内幕评论。但圈某公司仅提交了查某某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主体页面,以及该社交账号自称的就职情况和手机号码。从实际生活可知,网络昵称或者用户名称不具有唯一性。即便查某某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与社交账号的主要部分一致,但该账号使用的内容属于常用普遍词汇,不足以证明该账号系查某某公司注册使用。同时,谢某昌作为求职培训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其前履历情况和电话号码均被行内相关人员熟知,对外公布电话号码并不足以证明该社交账号使用人即为谢某昌本人。因此,上述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该账号由某某课公司注册使用,也无法证明被告谢某昌使用了涉案账号。
据此,天河法院认为圈某公司对谢某昌、查某某公司注册使用了社交账号并发表诋毁言论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圈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互联网的虚拟性保护了社交用户的言论权利,但也为网络维权带来了挑战,社交平台注册无需实名认证,账号昵称由用户自由拟定,并不具有唯一性。对于网络侵权维权而言,用户身份的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是确认用户责任的重要前提,不能仅凭侵权内容猜测或推定侵权人的身份。一旦遇到网络诋毁时,不仅要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做好侵权内容的证据保全,还要主动联络网络平台查实侵权人的注册信息,以确定侵权行为的真实身份。
案例五:
游戏公司制作视频广告“拉踩”同行法院:“踩一捧一”,构成商业诋毁
莉某公司是知名游戏《万国觉醒》的运营者,四某公司则是《文明与征服》游戏的运营主体,并在“抖音”“今日头条”等多个平台为《文明与征服》游戏投放了广告。莉某公司发现,该视频广告中使用的台词“X国XX”及人物口型、字幕均实质指向《万国觉醒》游戏,并搭配“你战力怎么才10万”“你还在这里玩这些骗肝骗氪的假策略手游,活该你当炮灰”等贬损内容,意图通过贬损《万国觉醒》抬升《文明与征服》,引导玩家转向《文明与征服》。莉某公司认为此行为是对莉某公司及《万国觉醒》游戏的商业诋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法院判令四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50万元等。
天河法院法官指出,本案中,莉某公司和四某公司同为网络游戏行业的经营者,存在密切的同业竞争关系。虽然涉案视频广告在广告人物表述游戏名称时以蜂鸣音遮盖消音,但结合同步出现的“X国XX”的字幕,以及广告人物陈述“解锁马穆鲁克骑兵”的游戏内容和玩法,足以使公众识别出该游戏为莉某公司所运营的《万国觉醒》游戏。案涉视频广告对莉某公司所运营的《万国觉醒》游戏的评价为“骗肝骗氪的假策略手游”,旨在向公众传达《万国觉醒》游戏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或金钱充值的负面信息,显然具有贬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效果。案涉广告视频已在多个平台发布,势必会对莉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一定损害。
天河法院综合侵权情节、侵权影响等因素,依法认定四某公司制作发布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四某公司在“抖音”“今日头条”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
短视频广告具有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等特点,已成为企业营销推广的“新阵地”,但短视频营销也要合法合规,遵守商业道德。本案警示借助短视频形式开展营销的经营者,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依法受到保障,在对自身产品进行宣传的时候,应自觉避免“拉踩”他人,勿走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的“歧路”。
案例六:
“群主”放纵群成员“按键”伤人法院:未尽充分管理义务,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凌某公司与泊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市场营销策划、货物进出口,两者存在业务重叠。2023年,凌某公司发现,薛某在泊某公司的企业微信群(200人)内发表了针对凌某公司及其旗下“xx出海”平台的贬损言论。而泊某公司作为微信群管理者,不仅未对该不当言论进行管理制止,反而引用了薛某的发言并回复“他说的是真的”。凌某公司认为,薛某与泊某公司的行为降低了凌某公司及其运营平台的社会评价,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天河法院法官指出,本案中,凌某公司是“xx出海”平台的经营者,凌某公司与两被告在经营业务上存在部分重合,具有竞争关系。薛某在泊某公司企业外部微信群中发表的“大家注意哦,这个xx出海是骗子公司专门发软文引流然后割韭菜的”等内容带有贬损性语言。而泊某公司作为涉案微信群的运营主体,不仅未有规范群成员的不当言论行为,反之在未核实贬损言论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企业微信账号对该言论进行确认,势必会对凌某公司及其运营平台在业内的声誉造成损害。
天河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认定薛某和泊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在网络中发表的言论和实施的行为负责,微信群作为当下最常用的网络社交群组之一,社交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理应对微信群内的相关活动做好适当的监督管理义务,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行为,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交网络社交秩序。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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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钟晓丹
来源:羊城派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