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4月17日傍晚,天空下着雨,刘强(化名)骑着电瓶车,因车上挂着雨衣,骑行速度较慢,准备前往医院给儿子送晚饭。跟在后面的张成(化名)急于回家,对刘强的车速不满,先是按喇叭示意,随后恶语相向。面对辱骂,刘强回怼,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张成借着酒劲,连续对刘强
警惕两轮车上的冲动
别让道路变“战场”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开车上路最忌意气用事。2024年5月,宣州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路怒症”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
事发经过:小摩擦演变成刑事案
2024年4月17日傍晚,天空下着雨,刘强(化名)骑着电瓶车,因车上挂着雨衣,骑行速度较慢,准备前往医院给儿子送晚饭。跟在后面的张成(化名)急于回家,对刘强的车速不满,先是按喇叭示意,随后恶语相向。面对辱骂,刘强回怼,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张成借着酒劲,连续对刘强的面部、头部和胸部进行殴打。周围群众上前劝阻,才使冲突得以平息,刘强当场报警。经鉴定,刘强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怒路症”的多重风险
冲动背后的法律与安全隐患
在这起案件中,张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成因通行问题与刘强发生矛盾后,故意使用暴力手段伤害对方身体,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除刑事风险外,张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支付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更长远来看,犯罪记录可能对其个人信用、职业发展产生潜在影响,甚至波及子女的升学、就业等人生重要选择。
检察履职
案发当日因双方一时冲动,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争执致互殴,最终导致一方受伤。因本案系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对双方当事人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张成当场认罪认罚,表示之后不再冲动行事。
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宣州区检察院就本案召开听证会,由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担任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认罪认罚等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同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张成具有自首、主动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阐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员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该院在充分考虑听证员意见后,依法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 源丨宣州检察
来源:宣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