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回归祖国已经有四分之一个世纪了,期间在外来势力的干涉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带动下,也出现过一些动荡。但历史的大势终究不可阻挡,香港始终在“一国两制”的路线上稳步前行。
香港回归祖国已经有四分之一个世纪了,期间在外来势力的干涉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带动下,也出现过一些动荡。但历史的大势终究不可阻挡,香港始终在“一国两制”的路线上稳步前行。
可是香港仍然有一些领域依旧矛盾重重,比如司法领域。一些司法人员仍然沉浸在旧日的殖民幻梦中,将“司法独立”奉为至高无上的信条。
即便已经回归这么多年,却依然对“一国两制”下应有的国家意识充耳不闻。这种割裂,既是历史遗留的顽疾,也是现实的挑战。
一、香港传统的司法体系
香港的司法体系自港英时期,就是全盘移植自英国。从法律条文到司法文化,从法官袍服到庭审程序,无不浸透着英伦气息。
我们看的很多香港的电影和电视剧中,都有法庭的场面,法庭剧也是Tvb电视的重要题材。在这些电影电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身穿宽大法袍头戴假发的法官和律师。
其实这种团打就是源自英国普通法体系与殖民历史交织的产物,正式香港复杂的法律文化的象征。
假发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始于17世纪的欧洲贵族社会。当时因为梅毒等疾病传播。导致脱发问题在王室中蔓延,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与英国查理二世为掩饰秃顶而佩戴假发。这使得假发逐渐发展成为身份的象征。很多描述欧洲中世纪的电影中,贵族老爷们都是佩戴假发的,而这些人其实并不一定都秃了。
到了1685年,英国正式将假发纳入法庭礼仪,法官与律师的白色卷曲假发成为区分司法精英与普通民众的视觉符号。
殖民时期的香港全盘移植了这一传统,假发与法袍的组合被赋予“法治神圣性”的光环,旨在通过视觉仪式强化殖民统治的合法性。
作为普通法系的重要成员,香港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核心,强调司法独立与法官造法的权威性,但其殖民历史遗留的司法架构、法律解释权争议及文化符号,也在回归后与“一国两制”原则不断碰撞与调适。
九七回归后,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原有司法制度得以保留,这本是为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权宜之计。
然而,部分司法人员却将这种特殊安排视为“永久特权”,将司法权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他们以“专业才能”为挡箭牌,拒绝接受国家意识的规训,甚至将中央对司法领域的要求曲解为“政治干预”。这种心态,本质上是对香港宪制地位转变的抗拒,是对“一国”原则的漠视。
二、不同的体系
之所以香港的司法人员会要求这种特殊性,甚至于不顾国家统一的代价,究其根源,还是因为他们所接受的司法教育是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与中国的现行法律制度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英国殖民时期通过系统性工程将普通法植入香港。从1841年《义律公告》开始,明确规定英文为法律解释最终依据,这些安排刻意制造了与中央主权原则的潜在冲突。
普通法体系的核心特征,就是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来发展法律,这在香港司法实践中得以延续。法官遵循“遵循先例”原则,在此基础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而判例库自1905年系统化积累,形成本土化的法律解释路径。
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话来举例:英国的法律主要靠"老例子"。比如张三偷了李四的牛,被法官判赔钱,后来王五偷了赵六的羊,法官就参考张三的案子,判王五也要赔钱。这种代代相传的判例就是普通法的法律根基。
而中国的规矩是"白纸黑字写清楚",国家先把偷东西要坐几年牢、欠债要怎么还都写在法律书里,法官按书上的条文判案。
所以也可以这样解释,英国用祖传菜谱做菜,照着老祖宗的样子继续,最终出来的菜可能一个人一个样子。而中国则是用标准化操作手册来做,做出来的菜都是一种口味。
在做菜上千人千面可能是个好事,但如果放在法律上,有可能就是个灾难!
所以,英国法官就像"说书先生",他们不仅能解释规矩,还能根据新情况创造新规矩。
比如遇到网络诈骗这种老祖宗没见过的案子,法官可以参照以前偷东西的案例,结合现实定新规则。而中国法官更像"操作员",主要任务是准确套用法律条文,不能自己发明新规矩。
因此,真的在打官司的时候,英国的法庭就像辩论赛,原告被告律师激烈交锋,法官当裁判。所以香港才会有那么多精彩的法庭剧出现,而同样的情况在中国大陆则非常少见。
比如离婚案中,双方律师会拼命找对自己有利的老案例,用唇枪舌剑说服陪审团。中国法庭更像调解会,法官主动问问题查真相,还会劝双方和解。
其实从现在法律观点来看,并不能说哪一方的法律体系比另一方更优越。英国的普通法体系胜在更为灵活,会更加照顾弱者并贴近民间观念和传统道德,但也容易因循守旧和受到舆论的影响。而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则更加严格和标准,实行也更为有利,而施行和修改中也容易缺乏变通的空间。
香港司法体系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普通法世界的东方堡垒,又是“一国两制”的实验田。
普通法的灵活性与专业性为香港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供制度保障,但其殖民遗产也构成国家治理的潜在风险。因此逐步向中国标准的法律体系过渡,是香港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三、出现的问题
香港的殖民末期通过了487项程序法修订引入“政治敏感证据排除规则”等陷阱,这些其实都是英国当年给香港埋下的坑,这也是后来2014年非法“占中”案件中暴徒得以脱罪的理由。
其实,1991年起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就在开设强化普通法课程,律师会推动“司法独立神圣化”理念,培养出亲英法律精英群体,为回归后的司法争议埋下伏笔。
回归之前,司法独立被香港的司法界人士奉为圭臬,法院不仅审查行政行为,更通过1995年“马维昆案”确立违宪审查权,这一传统在2019年《禁蒙面法》违宪裁决中仍被沿用。直至2022年香港警队全面转用中式步操后,司法界的“去殖化”才逐渐提上议程。
普通法体系中“法官造法”的灵活性,与成文法的刚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矛盾,例如在居留权争议中,法院通过扩大解释制造与《基本法》第22条的冲突,迫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纠偏。
这种问题在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达到顶峰,部分法官援引保留的200余项英国枢密院判例,为暴乱分子提供法理依据!
更重要的问题是,终审法院长期由外籍法官主导,2023年高等法院以上级别仍有45%职位由外籍人士担任,其成长背景与价值取向影响裁决倾向。
直到2020年,《香港国安法》才限制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案件,而司法教育体系也开始引入国家宪法与《基本法》培训。
2023年“黎智英案”中,终审法院首次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精神裁决,显现普通法体系与“一国”原则的磨合。
2024年之前,香港的法律条文中仍残留着“女王陛下”和“联合王国”等殖民术语,司法界依然戴着假发穿着法袍,始终不肯摘下殖民地的标志。
尽管本地法官比例从回归时的38%提升至67%,但法律精英群体对英美法学教育的路径依赖仍未打破,司法意识形态的重塑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一直以来,香港司法界选拔机制更青睐拥有英美法学背景的精英。于是,一代代法律从业者在“司法独立”的神话中成长,将普通法体系与“香港核心价值”等同,却对“一国”之下的宪制责任避而不谈。当中央提出司法改革时,他们便祭出“干预司法”的大旗,将国家主权与法治精神人为对立。
这种抗拒的背后,是深层的意识形态博弈。英国普通法并非单纯的技术体系,其内在逻辑与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密不可分。
香港司法界对普通法的固守,实质上是对西方政治理念的隐性认同。他们以“法律至上”之名,行“价值输出”之实,将香港司法领域打造成“独立王国”。这种态势在国安法实施后更为凸显——当外籍法官发现不能再随意解释法律时,便以辞职相要挟,暴露出其“司法独立”面具下的政治算计。
这些人始终没想明白,司法独立不能脱离国家主权而存在,没有国家意识的“专业主义”终将沦为外部势力干预的突破口。
四、总结
香港司法界的转型之路注定艰难,但方向已然清晰。
一方面,需加快司法本地化进程,培养更多熟悉《基本法》与国安法的本土法律人才。
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官任命机制,将国家意识纳入考核标准。
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开展宪法与基本法教育,破除对普通法的盲目崇拜,让香港市民深刻认识到:没有“一国”的根基,“两制”便如无源之水;没有国家安全的屏障,司法独立终将沦为镜花水月!
参考资料:
香港法律界:提请人大释法合理 无损香港司法独立
2022年11月29日 18:15来源:中国新闻网
来源:历史系小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