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工宇|助力引领区涉外法治建设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12 10:51 1

摘要:朱工宇,男,1985年1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现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保障处副处长、浦东新区青联委员。朱工宇始终坚持以大局为重、以担当为本,曾全程深度参与浦东争取立法授权工作,持续多年研究推动浦东新区法规和管理措施成功创制,获评

人才简介

朱工宇,男,1985年1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现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保障处副处长、浦东新区青联委员。朱工宇始终坚持以大局为重、以担当为本,曾全程深度参与浦东争取立法授权工作,持续多年研究推动浦东新区法规和管理措施成功创制,获评浦东新区好干部、高质量法治保障劳动竞赛标兵、硬骨头攻坚行动优秀攻坚干部等荣誉。2024年经遴选成为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

保障改革于法有据

朱工宇长期投身浦东法治实践,服务于立法和政法一线。他围绕浦东争取立法授权,自2015年起坚持不懈撰写各类研究报告、决策建议、代表议案、推进方案计数十万字,多次获有关层面批示肯定,并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持续推动立法授权工作调研成果选编(2015~2021)》结集收录;期间严守纪律,深度参与相关起草论证,助力法治保障授权成功纳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他围绕更好承接运用授权,执笔起草浦东人大加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决定等多项制度,高站位推动浦东立法体制机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入选上海市法治建设十大提名案例;扎根“立法试验田”,密集深入参与数十部浦东新区法规和管理措施的组织协调、调研起草、评估监督,内容涵盖生物医药、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融资租赁、绿色金融、化妆品产业、艺术品交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涉外商事争议多元解决等不同领域,带领处室获法治保障劳动竞赛标兵集体,有力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和制度型开放;执笔起草《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一业一证”改革的决定》并推动将其上升为我国首部浦东新区法规,《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入选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首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执笔《首批六部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成效评估报告》等研究报告,高质效推动法治供给落地见效,并获上海全面依法治市调研课题一等奖等奖项;积极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研究基地创建,不断推动开门立法问计于民。

深耕涉外法治实践

朱工宇长期坚持涉外法治领域理论实务探索。大学本、研期间,他先后就读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专业并随校队赴港参加Willem C. Vis (East)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获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等荣誉和CIETAC、O'Melveny & Myers、Baker & McKenzie等涉外奖学金。他自2007年起在《时代法学》《科技与法律》《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人民司法》《仲裁研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青少年犯罪问题》《法律社会学评论》《上海审判实践》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翻译出版批判美国金融危机治理的波斯纳法学著作。法院工作期间,他办理相关领域案件六百余件,其执笔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获评上海法院优秀审判白皮书,《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识别、识别偏差及解决路径》等多篇文章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和上海法院优秀司法统计分析评选等各类奖项,参与多项最高法院、上海人大课题。人大工作期间,他起草相关重大事项决定、规范性文件、法规过程中参与主笔的《浦东法治建设若干问题研究》《域外商务领域立法对浦东引领区法治保障的启示借鉴》《浦东新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法治保障若干问题研究》等报告获评上海市民主法治建设课题(实务研究类)一等奖、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优秀成果奖等各类奖项;其所撰写关于改革和法治的两项建议在“我为浦东改革创新献一策”活动中合并入选“浦东新区十大改革创新举措”,并据此起草《关于促进和保障陆家嘴金融城体制改革的决定》推动成果转化,被海南等自由贸易区(港)法定机构改革所借鉴。“五个一批”挂职市委政法委期间,他参与协调一批法治领域重大事项并助力完成一批调研、检查、督导、整治专项,努力在办要案、破难题中丰富专业经验,提高驾驭复杂局面本领。

用心传递法治声音

朱工宇长期致力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讲好中国式法治故事。他曾任“浦东人大”公众号主编,积极宣介上海民主法治成就;受聘浦东区委宣传部法进校园蒲公英讲师,开展青少年普法,关爱来沪民工子弟;浦东立法成果出台后,根据单位安排在有关平台作宣传解读、在有关报刊发表评论,助力制度落地实施;配合外宣部门拍摄《大智立法》在主流媒体宣介引领区立法,海外传播量逾千万次;其文曾获上海市委依法治市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秀主题征文、上海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征文一等奖。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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