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红草沟煤矿永久密闭墙墙体漏风严重,被罚48.2万!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12 11:00 1

摘要:编号YJ36、YJ37永久密闭墙内氧气浓度现场实测浓度分别为20.9%、20.3%,现场管理版牌和检查记录显示2025年4月4日检查密闭墙内氧气浓度分别为0.32%、0.13%,气体测定时测点气体均为出风状态,提供虚假情况;

检查府谷县红草沟煤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隐患:

1.编号为YJ31、YJ36、YJ37、YJ38、YJ39永久密闭墙墙体漏风严重,未及时处理;

2.编号YJ36、YJ37永久密闭墙内氧气浓度现场实测浓度分别为20.9%、20.3%,现场管理版牌和检查记录显示2025年4月4日检查密闭墙内氧气浓度分别为0.32%、0.13%,气体测定时测点气体均为出风状态,提供虚假情况;

3.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封闭采空区的编号为YJ39永久密闭墙未构筑不少于2道永久密闭墙,并在墙体中间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仅为500mm的1道单墙;

4.编号为YJ06永久密闭墙左侧片帮严重,YJ12永久密闭墙5m范围内顶板离层,未及时处理;

5.编号为YJ14、YJ16、YJ19永久密闭墙放水管阀门未关闭,且U型水封管无水,放水管漏风;

6.5-1煤西翼回风大巷YJ19永久密闭墙以里约有200m距离浆皮脱落,煤体裸露;5-1辅运大巷末端帮部浆皮脱落,未及时进行补喷、支护;

7.5-1煤西翼回风大巷距YJ19永久密闭墙50m处有约长30m,宽5m,深0.5m的积水,未安设排水设施及时清排;

8.5-1煤西翼主运大巷末端与总回风联巷处风门的联锁装置反装,失去联锁效果,主运侧风门变形无法关闭严实,有约10cm缝隙;

9.5-1煤西翼辅运大巷末端编号为WY39、WY40围岩观测站未按矿井顶板管理制度要求的每7天1次进行观测,现场牌板显示最后观测日期均为2025年3月20日;

10.检查时乘坐的无轨胶轮车仪表盘故障,正常行驶时,显示转速、车速均为0;

11.矿井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配备不足,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多参数检测报警仪共配备22台,每班入井至少14人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仅能满足单班使用;

12.5111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未设防护栏;

13.井下消防材料库门口供水管路使用一根铁丝吊挂在顶板上,未使用卡环、卡箍固定;

14.矿井2025年1季度未按检查维修制度要求对副斜井失速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

15.主斜井安装有带式输送机且是进风井,未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

16.总工程师未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

17.矿井永久避难硐室配备的61台自救器最早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最迟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煤矿至今未按照每6个月一次的要求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

18.5-1煤主运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尾积尘厚度1cm、长度20m,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尾至5-1煤回风大巷联巷积尘厚度2cm、长度30m,没有及时清扫、冲洗沉积煤尘;

19.2025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附表《井下消防材料库备品表》要求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备消防水龙带700m,井下实际存储100m;救生绳60m,井下实际存储40m;水泥1.5吨,井下实际存储0.5吨;风筒400m,井下实际存储50m;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20个,实际未存储;

20.煤矿未按规定每天对紧急避险系统巡检一次,检查时未见2025年巡检记录和使用维护记录;

21.煤矿制定的岗位业务培训制度规定每季度至少组织职工3次安全技能培训和工作总结分析,实际2025年1季度未执行;

22.5111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构筑了插板式防火门,现场存放的防火门板长短不一致,无法正常使用;

23.现场测试5111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故障闭锁功能时,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现与应急广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

24.5111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包胶磨损严重,未检查维修;

25.5111综采工作面第15#、21#、25#、57#、60#液压支架立柱压力均小于作业规程要求的24.2MPa;

26.5111综采工作面3#与4#、55#与56#液压支架中心距约1900mm,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1750mm;

27.511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液压支架(工作面向外第一架)横向油缸的固定座损坏,未及时处理;

28.5111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张紧绞车受力横梁弯曲变形,皮带架底部垫块歪斜严重,未及时检查维护

以上隐患违反相关法律: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4.《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6.2.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5.《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5.5.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0.《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5.1.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3.《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叉点设计规范》(GB50419-2007)12.3.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15.《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6.《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用自救器》(GB24502-2023)7.3.1c;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二条;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2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2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2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相关法律,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处四万元的罚款(¥4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元整(¥482,000.00),警告

府谷县红草沟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7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法定代表人为郝*勇。东西长1.94km,南北宽1.92km,井田面积2.30 km2,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矿井开拓方式采用斜井、两水平开拓全井田,开采方式为倾斜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采煤工艺采用倾向长壁全部垮落采煤法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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