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南郑州,一位盲人男子白某下班后欲搭乘公交车回家,却遭司机以“需人陪同”为由无情拒载。白某虽再三解释父亲会在终点站接他,仍被司机以“怕担责”为由轰下车。这一幕被朋友录下视频,引发舆论热议,公交公司无明确规定盲人乘车需陪同,司机却以“安全责任”为由剥夺盲人出行权
河南郑州,一位盲人男子白某下班后欲搭乘公交车回家,却遭司机以“需人陪同”为由无情拒载。白某虽再三解释父亲会在终点站接他,仍被司机以“怕担责”为由轰下车。这一幕被朋友录下视频,引发舆论热议,公交公司无明确规定盲人乘车需陪同,司机却以“安全责任”为由剥夺盲人出行权。盲人群体发声:我们已具备独立出行能力,应给予平等接纳。最终,公交公司致歉、白某谅解。
据5月3日都市报道,河南郑州街头发生一桩令人揪心的争执。一位盲人男子白某拄着盲杖,在朋友搀扶下摸索着走向公交车,却因司机一句“没人陪不能上车”被拦在车门之外。
白某的父亲在终点站等得心急如焚,电话一个接一个打来,白某只能攥着手机,对着司机反复解释:“我父亲就在终点站等我,您只要把我送到那儿就行!”可司机双手一摊,硬邦邦地回绝:“别说破天,没陪同就是不能拉!”
白某是郑州本地人,自幼双目失明,但父母从未放弃他。母亲手把手教他摸盲文、用盲杖,父亲则每天陪他走街串巷,熟悉城市里的每一处公交站台。
去年,白某在一家按摩店找到工作,成了店里第一个独立上下班的盲人员工。父母高兴之余,也叮嘱他:“遇到难处别硬扛,随时给我们打电话。”可白某不想总让父母操心,尤其是父亲,每天接送他往返三十公里,实在太累。
那天下午,白某的朋友李某主动提出帮忙:“你下班时我送你到公交站,你爸在终点站接,中间这段路你自己坐公交,咋样?”
白某犹豫片刻,点头答应了。傍晚六点,李某搀着白某来到公交站,把盲杖交到他手里:“车来了你就摸车门上的盲文,司机座位旁有语音播报按钮,你按了就能报站。”白某深吸一口气,攥紧盲杖,听着李某的叮嘱,直到公交车缓缓驶来。
可车门刚开,司机就探出头:“这谁啊?没人陪?”李某连忙解释:“他是盲人,终点站有人接。”司机却摆摆手:“不行不行,盲人坐车必须有人陪,出了事谁负责?”
白某急了,摸出盲人证:“我有证,按规定能免费坐车!”司机却冷笑一声:“证能证明啥?万一你半路摔了,或者下错站了,我们赔得起吗?”
白某的手在颤抖,他想起父亲常说的话:“咱不给人添麻烦,但也不能让人欺负。”他强压怒火,恳求道:“师傅,我坐了十年公交,知道怎么下车,您就把我当普通乘客行吗?”
可司机根本不听,一脚油门把车开走了。白某愣在原地,手机又响了,父亲焦急的声音传来:“上车没?咋还没到?”白某眼眶一热,哽咽着说:“爸,司机不让我上……”
这一幕被李某用手机拍下,视频传到网上后,迅速引发热议。有网友愤怒:“公交公司规定里哪条写着盲人必须有人陪?这司机是歧视!”
也有人质疑:“万一盲人出事了,司机真赔得起吗?”更多盲人网友现身说法:“我们每天用盲杖、手机导航,能自己买菜、坐地铁,社会能不能别把我们当废物?”
记者带着白某的疑问,找到公交公司。负责人翻出《残疾人保障法》,指着第五十条说:“盲人持证免费乘车,这是法律规定的!”他又调出监控,承认司机处理方式“欠妥”。
当晚,公交公司连夜开会,第二天一早,负责人带着司机登门道歉。白某的父亲红着眼眶说:“孩子不容易,我们就想让他像普通人一样活着。”白某却拍拍父亲的手:“爸,这事儿不怪他们,是社会对盲人的偏见太深了。”
最终,公交公司对涉事司机进行停岗培训,并在全市公交站增设盲文标识和语音播报系统。白某也收到了一份特殊礼物——一本印着盲文和二维码的《郑州公交出行指南》,扫一扫就能听路线规划。他摸着封面上凸起的“平等”二字,轻声说:“我们不需要同情,只需要平等的机会。”
首先需明确事件中三方主体的行为性质:
公交司机拒载行为:司机以“需人陪同”为由拒绝白某乘车,直接违反《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关于“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运输要求”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通常、合理”以是否符合社会一般认知为标准,盲人持证乘车属于公共交通服务的核心范畴,司机无权以“怕担责”为由设置额外条件。
公交公司管理责任:公司虽事后致歉并整改,但暴露出对《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执行不力的问题。
该条款明确规定盲人可免费携带辅助器具乘车,且未附加“需陪同”条件。公司若未对司机进行专项培训,导致服务规范与法律规定脱节,需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白某权益主张合法性:白某作为持证盲人,其乘车权利受《残疾人保障法》与《民法典》双重保护。
他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司机承担侵权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公交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司机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对盲人平等出行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若白某因拒载导致误工、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司机还需承担相应赔偿。
公交公司责任:作为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公司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可能面临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该法第六十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同时,公司需对白某进行经济补偿,并公开整改措施以消除社会影响。
法律争议点:有观点认为司机“怕担责”源于过往类似案例的教训,如曾有老人下车后走失,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
但此类争议需区分责任边界:若司机已履行到站提醒义务,乘客因自身原因导致后果,公交公司无需担责;反之,若司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未确认盲人安全下车),则需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中,白某已明确告知父亲在终点站等候,司机拒载行为已超出合理风险防范范畴。
法律规定的“平等”不是口号,而是需落实到每一个服务细节中的责任。对盲人群体而言,每一次独立出行都是对社会的信任投票,而这份信任,需要法律、制度与公众认知的共同守护。
来源:华夏文明史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