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原创钻戒陷入抄袭“怪圈” 如何避免珠宝设计之“痛”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12 14:19 1

摘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虽然戒指具有可佩戴的实用功能,但戒指的设计草图通过选择线条、钻石大小及排列,使戒指具有特殊的造型,该设计具有独立存在的艺术价值,有审美意义,达到了一定的艺术高度,具有独创性,因此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虽然戒指具有可佩戴的实用功能,但戒指的设计草图通过选择线条、钻石大小及排列,使戒指具有特殊的造型,该设计具有独立存在的艺术价值,有审美意义,达到了一定的艺术高度,具有独创性,因此戒指设计草图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戒指设计草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

被告西安某贸易公司提供珠宝定制服务,原告孟某添加被告微信并将自己原创的戒指手稿发给被告询问价格。双方对钻石重量、颜色及戒圈材质等进行了确定,后原告领取钻戒并支付货款3100元。

2023年5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视频营销号上展示该款戒指并卖给其他客户。

原告设计的戒指图稿系首创作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该戒指展示于视频平台进行推广宣传,侵犯原告著作权。后原告诉至雁塔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戒指设计底稿以及《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XX皇冠”戒指设计草图)的著作权。

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戒指,除主钻的颜色之外,从外观、整体造型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在制作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前接触过涉案美术作品。

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雁塔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1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虽制作了戒指的正视图、俯视图、侧视图,但均系依据原告的设计草图制作完成,并不具有独创性。被告在实际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后,发布了与该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戒指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设计草图虽然是手绘而成,但其却是设计师创作过程的记录载体,也是众多艺术意象的外在表达,具有独创性以及艺术性的设计草图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者:李多萌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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