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几年前,周某(女)与张某(男)登记结婚。婚后,当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至于周某诉至该院城区法庭要求离婚,并提出张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张某转移的100余万元财产予以分割。
近日,记者从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法庭获悉,一男子在打离婚官司时因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而陷入被动,最终被法院判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记者从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法庭获悉,一男子在打离婚官司时因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而陷入被动,最终被法院判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几年前,周某(女)与张某(男)登记结婚。婚后,当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至于周某诉至该院城区法庭要求离婚,并提出张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张某转移的100余万元财产予以分割。
审理期间,张某对离婚无异议,其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2套、小汽车2辆、债权16万元,对存款未予申报并称存款已用于日常开销及父母看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查明当事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2套、小汽车2辆、债权26万元及张某数笔大额银行交易流水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财产申报表中未申报10万元债权,属于隐藏财产的行为,对张某可少分或不分;张某银行交易流水100余万元扣除其必要开支后,仍有71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周某起诉离婚前夕及诉讼中,将大额银行资金转移并不如实申报,对其转移大额资金的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应予少分。最终,法院对诉讼期间审查出的当事夫妻共同财产71万元进行判决,周某、张某各分得40万元、31万元。
法官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的,系未履行其法定申报义务,法院可据此推断其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时一并送达财产申报表,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后个人财产,并对未如实申报的后果予以告知。此案中,被告张某对部分债权及存款未予申报,对自己转移大额资金的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其予以少分,保护了女方周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置了当事夫妻共同财产。(记者秦文 通讯员邓亚男 王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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