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铭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河北铭翔企业管理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铭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河北铭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通知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笔债权转让的事实。
河北铭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资产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河北铭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铭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资产清单
借款人名称借款协议名称、编号担保人名称担保协议名称、编号
霸州市宏升实业LF01(融资)20180029号《最高额融资合同》、LF0110120180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LF01(高保)20180029-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LF01(高保)20190047-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有限公司LF01(融资)20190047号《最高额融资合》、LF011012019004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LF01(高保)20180029-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LF01(高保)20190047-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LF011012019005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霸州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F01(高保)20180029-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LF01(高保)20190047-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薛志生、薛平新LF01(高保)20180029-13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LF01(高保)20190047-13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LF01(高质)20180029-31号《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LF01(高质)20180029-33号《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LF01(高质)20190047-32号《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LF01(高质)20190047-33号《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金振中、徐丽娟LF01(高保)20180029-12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LF01(高保)20190047-12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LF01(高质)20180029-32号《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LF01(高质)20190047-31号《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霸州市胜芳志兴LF01101202000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LF0110120200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LF01101202000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F01(高保)20200012-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制管有限公司LF0110120200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LF01101202000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LF0110120200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霸州市宏升实业有限公司LF01(高保)20200012-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LF011012020003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LF011012020003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LF01101202000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霸州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F01(高保)20200012-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薛平新LF01(高保)20200012-13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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