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14 10:29 1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三五”国家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规划》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三五”国家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规划》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较为完善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机构或组织。对全省科普工作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科普示范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市(地)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省科技厅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核、备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五条 省科普示范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示范基地三类。
  (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标本馆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包括动植物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大学、企业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科研中心、农业园区以及天文、气象、地震、野外观测台(站)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三)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盖能力,是公众获取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主渠道,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专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报道科技新闻、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
  第六条 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
  (三)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定期向周边和边远地区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 各类科普示范基地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并配备专职讲解或辅导人员;
  2.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示范基地
  1.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科普传媒工作应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省科普示范基地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通知截止之日前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省科普示范基地由各市(地)科技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后,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省科技厅。
  第九条 备案程序
  (一)省科技厅遴选专家组成审核小组,依据申报基地基本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出具审核意见,审核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二)经审核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确定省科普示范基地名单,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省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备案期限为四年。
  第十一条   省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书面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下年度计划,并提供各类活动的文字、照片、录像和统计数据等资料。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根据年度报告组织一次省科普示范基地评估综合评价,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省科普示范基地,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对连续两个评估周期均为合格等级以上的基地可继续备案为省科普示范基地,无需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对获得省科普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或机构),按规定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创造有利条件,在支持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的同时,加大投入,为省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十四条 省科普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科学统筹科普发展规划,全力提升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四)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普工作,主动参与各类科普活动;
  (五)着力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逐步扩大科普示范基地的影响;
  (六)积极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省科普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一)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失去科普功能的;
  (二)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
  (四)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五)一个评估周期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省科普示范基地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科普示范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伪科学、反科学、封建迷信以及邪教等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二年不能履行省科普基地义务或不参加评估的;
  (五)不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业务指导及科普任务的;
  (六)已不具备科普示范基地条件的。
  第十七条 各市(地)科技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省科普示范基地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省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市(地)科技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市(地)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支持辖区内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来源:律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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