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重点细化了备案及上网模式、接网消纳、规范整村开发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为光伏从业者注入了信心。
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重点细化了备案及上网模式、接网消纳、规范整村开发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为光伏从业者注入了信心。
内容重点如下:
(1)、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这一规定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用电需求调整自发自用与余电上网的比例,无需受硬性指标限制而降低光伏投资门槛。
(2)、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全额上网;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容量、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3)、利用村集体所有、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在遵循《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依据国家要求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4)、对于《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进行备案变更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已在2025年5月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的,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并原则上在2025年底前完成。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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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仁江光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