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社保 人社局应就欠保事实进行调查 不能直接以过时效为由不受理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14 15:03 1

摘要:2023年10月24日,李某向区人社局反映问题,要求某某信用联社补缴未给李某缴纳的全部社保并赔偿相关损失。区人社局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对李某的投诉不予受理。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4日,李某向区人社局反映问题,要求某某信用联社补缴未给李某缴纳的全部社保并赔偿相关损失。区人社局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对李某的投诉不予受理。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区人社局具有责令相关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职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构成该处罚属于两种不同的问题,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不适用行政处罚关于追溯时效的限制,故区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李某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社会保险的前提是相对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就相对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上述征缴之基础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在无相应基础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亦不具备责令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征缴社会保险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赔偿相对人损失的条件和时机,故对于李某相应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区人社局对李某于2023年10月24日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上诉人李某上诉称,一、从2023年3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以来,上诉人曾多次递交书面材料,要求本案公开审理与现场直播,也多次打电话、发信息联系法官,表达希望本案要公开审理并现场直播。但直到开庭,上诉人的公开审理与现场直播申请也未得到明确答复。这就是没有理由和依据的拒绝。公开审理与现场直播具有相应法律依据。一审开庭审理的案件,程序违法。二、上诉人与用人单位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用人单位至今仍存在拖欠未报少缴未缴社会保险问题。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调取了两份证据,但对这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都未提及。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共提交了12份调证申请书,均与案件有密切关系,一审法院只选择性的调取了两份,未调取的证据也没有提前书面告知上诉人理由。一审法院调证具有随意性和选择性。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九组证据没有确认,但这些证据都是很有力的关键证据,一审也没有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上诉人主要投诉的是用人单位拖欠和未申报社会保险,所以查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是否拖欠社保费是本案焦点所在。区人社局认可上诉人与用人单位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是对实名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查清事情真相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上诉人提供的九组证据是本案关键。上诉人因在本职工作中发现问题实名举报,举报问题被查处后,上诉人受到了打击报复,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在各级政府领导的关注下,依法恢复了上诉人的工作及待遇。上诉人遭受的打击报复已得到纠正,仲裁裁决书已经落实,故上诉人至今仍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联社主任打击报复陷害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明确,应依法严惩,请法院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上诉人至今未参加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存在瞒报漏报未报社保问题。1989年3月至2004年4月存在少缴养老保险问题。2004年4月至2020年12月用人单位存在拖欠上诉人养老保险问题。2021年以后的养老保险也存在少缴问题。区人社局作为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追缴用人单位拖欠上诉人的社会保险费,即责令用人单位依法为上诉人申报未报的各种社会保险。二审法院应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求。上诉人提交的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都强调了能够提供相应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相应职责。

二审法院

关于案涉《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李某投诉事项属于被上诉人区人社局的职责范围。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对欠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两年”是对欠缴行为予以处罚的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征缴社会保险费职责不受此限制。故,一审法院认为应撤销被上诉人区人社局以上诉人李某申请超期为由作出的案涉《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社会保险的前提是相对人与用人单位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对人请求履行查处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应就征缴之基础事实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被上诉人区人社局并未对上诉人李某提起的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进行相关的必要的基础事实调查,而是以超期为由径行决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责令被上诉人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上诉人李某主张本案应公开审理与现场直播。一审判决中载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选择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并非必须进行庭审直播。上诉人李某认为本案一审未公开审理与现场直播,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李某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庭依法处理庭审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提出的新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老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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