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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信息
文章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2期
摘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继续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设计,应参考但不能完全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路,同时应合理借鉴一些国家有关前科消灭、复权制度的有益经验。建立这一制度,应将轻微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作为主轴,将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及时恢复作为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充分保护作为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区分轻微犯罪人的类型来规定应否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还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并赋予轻微犯罪人一定的程序性权利。通过建立并实施这一制度,可以为构建符合我国犯罪治理需要的复权制度创造条件,进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优越性。
关键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复权;定罪附随后果
2 内容摘要
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定位,第三部分是与相似法律制度的关系,第四部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应然设计思路,第五部分是结论。
第一部分中,作者指出轻微犯罪案件数量在我国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显著上升,这既反映了社会治安总体向好,也带来了轻微犯罪人群法律责任负担过重、社会矛盾加剧等问题。目前我国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因此需要在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设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构建,其核心在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通过对犯罪记录的严格管理,避免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遭受就业歧视等负面影响。然而,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比,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设计时需考虑更多复杂因素。如适用对象更为广泛,需对轻微犯罪人进行类型区分,以确定是否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同时,还需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程序及监督机制等,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部分中,作者强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则需更全面地考虑不同犯罪类型、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等因素。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轻微犯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避免其因犯罪记录遭受不必要的社会歧视和不利影响。通过封存犯罪记录,可以减轻刑事定罪对轻微犯罪人工作、生活、升学等方面的负面影响,促进其改造为守法公民,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能适用于所有轻微犯罪人,需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对于累犯、黑恶势力参与者、恐怖活动犯罪参与者等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轻微犯罪人,应排除在封存范围之外。而对于初犯、过失犯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轻微犯罪人,原则上应封存其犯罪记录。此外,还需考虑犯罪人的犯罪类型、刑罚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评估其是否符合封存条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现行的从业禁止、信用制度等存在一定的交叉与衔接问题。例如,对于被判处刑罚的轻微犯罪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在此情况下,即使犯罪记录被封存,犯罪人仍需履行前科报告义务,以确保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三部分,作者指出,为减少轻微犯罪记录对犯罪人的消极影响,除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外,还可以引入前科消灭制度或复权制度。这些制度在设计思路上存在共通之处,即都旨在消除犯罪人因犯罪记录而遭受的不利后果,促进其再社会化。然而,不同制度在法律定位、适用对象、法律后果等方面又有所差异。前科消灭制度与复权制度均是从不同角度对犯罪记录的不利影响进行消解。前科消灭制度侧重于消除犯罪记录本身,使犯罪人不再因前科而受到法律上的不利对待;复权制度则更侧重于恢复犯罪人因犯罪而丧失或被限制的权利和资格。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这两种制度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对犯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在设计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可以借鉴前科消灭与复权制度的有益经验。例如,注重对犯罪人权利和资格的恢复,通过设置合理的程序和条件,使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加强对犯罪记录的管理和控制,防止犯罪记录被不当使用而对犯罪人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部分,在总结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有实践和域外相似制度的经验基础上,作者认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计应着重考虑以下八个方面:其一,以再社会化作为主轴。将轻微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作为制度设计的主轴,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高度契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设计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定罪量刑对曾经犯罪人就业、求学等方面的阻碍效果,为其重新获得生活、就业、求学等方面的平等地位创造条件。其二,以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及时恢复作为法理基础。在设计制度时,应重点考虑如何恢复犯罪人的公民平等法律地位和全面的劳动权,确保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受到不合理的权利限制。同时,要协调好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如从业禁止、信用制度等,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其三,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充分保护作为着力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直接效果是保护犯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在设计制度时,应妥善处理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保障与平等权、劳动权恢复之间的关系,通过有效保护犯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促使其再社会化。同时,应根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明确犯罪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犯罪人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其四,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为实现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政策目标,应明确规定免除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这包括在申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位时,相关国家机关应对曾经犯罪人报告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曾经犯有性犯罪或者妨害风化犯罪的犯罪人,在申请特定职位时,不应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但相关招聘单位应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其五,明确实施机关及其职权的法律属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应明确各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可以考虑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根据职权裁定或者决定是否对轻微犯罪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将决定及时送达其他办案机关及可能掌握该信息的其他国家机关。其六,权利救济问题。应充分考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权利救济问题,确保犯罪人在遇到犯罪记录信息泄露、滥用等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救济。这包括赋予犯罪人申请封存、复议、诉讼等权利,保障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不受侵犯。其七,完善的程序规范体系。建立完善的程序规范体系是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这包括犯罪记录档案的管理程序、受理及处理犯罪人申请程序、监督巡查程序等。通过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其八,与社区矫正的协调。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与社区矫正制度有机结合。在社区矫正结束后,应及时对犯罪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在社区矫正期间注重保护犯罪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第五部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轻微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在设计该制度时,应充分总结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经验教训,借鉴域外类似制度的有益做法,从再社会化、权利恢复、隐私保护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应以该制度为基础,逐步构建全面的犯罪记录封存和消灭制度以及刑事复权制度,为犯罪人回归社会搭建“金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优越性。
3 阅读感悟
文章第一部分提出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与必要性,指出了轻微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上升这一现象及其带来的问题,同时强调了现有法律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缺乏明确界定,需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设计。笔者认为作者清晰地阐述了问题提出的背景,为后续制度构建的探讨奠定了基础,使笔者能够迅速了解该制度建立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对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涵盖了社会治安状况、司法资源分配以及犯罪人群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但笔者认为在阐述轻微犯罪案件占比上升的具体原因时,可以进一步深入分析不同类型轻微犯罪的增长趋势及其背后的经济社会因素,如经济压力、社会转型等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以便更全面地理解这一现象。轻微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不仅是法律问题,也反映了社会诸多方面的变化。一方面,从社会治理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应加强基层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在矛盾调解、居民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轻微犯罪的发生。例如,通过社区活动增强居民之间的沟通与信任,减少因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微犯罪。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要加大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投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学校可以联合司法机关开展定期的法治讲座、模拟法庭等活动,让青少年亲身感受法律的威严与公正,培养他们的守法意识。
文章第二部分深入探讨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定位,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计思路,对其法律特征进行了归纳,并以此为基础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定位进行了推演,指出了其在功能、适用对象、与从业禁止的关系以及法律属性等方面的特征。文章的优势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剖析详细且准确,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定位提供了有力的参照,逻辑严谨,推演过程清晰,使读者能够较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异同。但在讨论该制度与从业禁止的关系时,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在保障公共安全与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之间寻求平衡,例如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何根据不同犯罪类型和犯罪情节来确定合理的从业禁止范围,避免过度限制犯罪人的就业权利。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从业禁止制度的协调,可以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对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轻微犯罪人,定期对其行为表现进行评估,若其在一定期限内未再犯且积极改正错误,可适当放宽从业禁止的限制,允许其进入一些之前被禁止的行业。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似法律制度的关系,包括前科消灭和复权制度的法律定位以及这些制度设计思路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不同国家前科消灭和复权制度的立法例进行归纳和比较,为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经验,拓宽了视野,使文章具有较深的国际比较研究价值。笔者认为在介绍各国制度时,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以更直观地展示这些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及其优缺点,增强说服力。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可以考虑引入多元化的权利恢复机制。例如,除了犯罪记录封存外,还可以探索设立犯罪人权利恢复基金,对于积极接受改造、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犯罪人,从基金中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借鉴德国的社区矫正经验,加强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提高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水平,为犯罪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培训和监督提供更好的条件,增强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实效性。
文章第四部分提出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应然设计思路,从八个方面对制度设计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再社会化、平等权和劳动权恢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者的设计思路全面且具有前瞻性,涵盖了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充分考虑了犯罪人的权益保障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了详细的框架。但是在一些具体措施的论述上,如对犯罪信息被遗忘权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更加深入地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技术实现和法律保障问题,例如如何确保犯罪记录在不同信息平台上的彻底消除,以及如何防止信息泄露等。在信息时代,犯罪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和传播使得信息被遗忘权的实现面临巨大挑战。为此,我国可以建立专门的犯罪记录信息管理平台,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对犯罪记录的查询、使用和删除进行严格管控。同时,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处理犯罪记录信息时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对于违规泄露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此外,还可以借鉴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一些经验,赋予犯罪人对自身犯罪记录信息的控制权,允许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相关信息,确保其信息被遗忘权的有效实现。
文章第五部分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包括对不同犯罪类型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程序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协调等方面。具体设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将抽象的制度设计思路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为实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在设计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犯罪人再次犯罪后的犯罪记录处理等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细化规定,以提高制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为了确保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例如,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共享平台,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信息,在办理案件、审核就业资格等事务时能够依法进行操作。同时,定期组织司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该制度,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监制:张永江
作者:郭田雨,湘潭大学法学院2024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来源:柯乐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