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媒体时代下,主播与平台经纪公司之间应注意区分“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若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可自主决定(如自行安排直播内容、使用个人账号等),收入依赖业务分成(如打赏、广告收益等)而非固定工资,且纳税为“劳务报酬”,则通常属于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上周,人社君给大家科普了一个
安排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
变着花样“去劳动关系化”
最终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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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好学的家人们就问了
其他灵活就业的群体是不是
都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关键的区分点在哪呢?
比如近几年,直播经济发展迅速
网络主播从业规模正在持续扩大
主播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还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起来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掌握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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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主播与平台经纪公司之间应注意区分“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若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可自主决定(如自行安排直播内容、使用个人账号等),收入依赖业务分成(如打赏、广告收益等)而非固定工资,且纳税为“劳务报酬”,则通常属于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宜明确约定关系性质(合作或者雇佣或者其他),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争议发生后,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管理、用工事实、工资约定及发放情况等,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